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药物临床试验
释义

概述

每一种新药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经过多名健康人受试。新药必须经过基础研究、动物试验和人体临床试验等规定程序后,才能上市,在临床试验中研究人员通过主动干预或者完全不干预的手段,在受试者身上进行新式药品、治疗方式等试验,通过数据分析、症状观察,获取相关信息。

临床试验是推动人类健康事业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每一种新药的上市不管经过多少体外和动物试验,最终依然需要在人体进行临床试验才能最终确定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而通过严格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得以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分期试验

I期临床试验

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

II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其目的是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III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此阶段的研究设计可以根据具体的研究目的,采用多种形式,包括随机盲法对照临床试验。

III期临床试验

治疗作用确证阶段。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试验一般应为具有足够样本量的随机盲法对照试验。

IV期临床试验

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以及改进给药剂量等。

准备条件

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进行临床试验前,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规范内容

法规规范

为了促进各国临床试验规范化的发展,1996年在日本召开的ICH会议制订出了第一个ICH文件,这个文件不仅将美国、欧洲和日本的法规结合在一起,也将北欧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和世界卫生组织的规范包含在内。ICH文件是全球性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在规范化法规的指导下,临床试验既保护了受试者的安全,又科学地证明了新药的有效性。

199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出台,于1999年9月1日正式实施。又于2003年9月1日重新颁布并改名为《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制定,也参照了WHO(世界卫生组织)和ICH的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其中各项要求基本实现与国际接轨。这一规范的颁布,必将促进我国药品临床试验尽快达到国际水平,推动我国的新药尽快走向世界。

程序规范

1.临床研究必须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SFDA)审查批准。

2.必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

3.必须由有资格的医学专家主持该项临床试验。

4.必须经独立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确认该项研究符合伦理原则,并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监督以及确保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5.所有患者参加新药临床研究前,都有充分的知情权,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6.抗肿瘤药物的临床研究,通常选择经常规标准治疗无效的患者。

7.进行临床研究的新药应免费提供给受试者。

受试者保障

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重要意义

对于药品来说,临床试验的重要性要远大于临床前的实验研究(但临床前研究也很重要,因为他们都是新药开发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因为药品的最基本属性--有效性及安全性最终都是靠它检验的。据统计,国外研究一个一类新药从基础研究开始直到获得承认、生产上市,一般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每个新药的平均开发费用约为12亿美元,而其中,所花的费用及时间70%以上是花在临床研究上,可见临床试验的重要性。

新药的临床研究十分重要。一方面新药药效的评价,因试验动物不同有所差异;在动物身上的反应和在人体上的反应有所不同。另一方面,在动物和人体上的毒性反应亦有所不同。可以说,无论从有效性和安全性,还是从资金投入上讲,临床试验都非常重要。一个新药的确定,最终还是需要依靠人做试验。所以,临床试验必须更为慎重,防止严重毒副作用发生,也要防止生产无效甚至有害的药品。

存在问题

体制改革

从上世纪中叶起,随着医学和行为学研究中许多问题的不断发现,保护医学研究受试者逐渐进入公众视野。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美国“塔斯基吉梅毒试验”。自1932年起,美国公共卫生署以免费治疗梅毒为名,将500名完全不知情的非洲裔黑人当做试验对象,秘密研究梅毒对人体的危害。实际上,这些受试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这一项目直到1972年被媒体曝光才终止。当时,参与试验的患者中已有28人直接死于梅毒,大约100人因梅毒并发症而死亡,40人的妻子受到传染,19名子女在出生时就染上梅毒。

1964年公布的《赫尔辛基宣言》则被视为临床研究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石。其中规定:“医学研究只有在受试人群能够从研究的结果中受益时才能进行。”

中国现状

从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剧增,一项研究涉及的受试者少则几十名,多则上万名。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800多种新药进行人体试验,涉及人群约50万人。

而中国没有试药方面的专门法律,国内规范试药行为的只有一部《药物临床实验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并不具备强制作用,且临床药物试验前,试药人与院方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也存在漏洞。目前很多临床试验单位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甚至侵犯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瞒药物风险性、解释不清或只达成口头知情同意等。

印度情况

印度在2005年放松药品试验限制后,这项“产业”就蓬勃兴起,已经有15万印度人参与至少1600多项临床药品试验,欧美许多著名制药公司都牵涉其中。 2007年至2010年,印度有将近1730人在参加这样的试验期间或之后死亡。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4 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