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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日常工作的意见
释义

为规范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日常工作,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结合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市级人口计生部门

(一)工作职责:

1、搞好调查研究,制定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各项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办法。

2、负责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调查研究和考核评估。总结宣传推广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

3、负责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4、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5、与流出、流入人口较多的市、州、地人口计生委(局)建立“两地协作”制度,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解决。努力构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6、进行流动人口数据统计与综合分析,掌握全市流动人口基本动态。

7、督促基层开展流动人口维权和便民活动,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政策。

8、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有关报表的申领、发放。

9、对外联系和协调。

10、关注和关心关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困难、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问题,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

(二)应建立的工作制度: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2、建立流动人口报表汇总分析制度。定期完成全市流动人口报表的汇总分析,并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全市。

3、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督查制度,定期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情况。

4、积极推进建立部门(单位)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相关工作规定:每月底分析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和督查通报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半年和年终各分析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形势;每年积极协调公安、工商、财政、劳动保障、房管、建设、卫生、民政等部门(单位),召集1-2次联席会,落实工作职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一)工作职责:

1、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列入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的足额投入。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协调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2、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优质服务工作,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3、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工作,配备相应设备和人员,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的长效工作机制。

4、组织对乡(镇、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5、充分利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及时互通和交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工作。

6、统计上报流动人口数据,按时上报流动人口的各种报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申领、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其他报表。

7、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证明的查验工作。依法处理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8、做好县区之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两地协作”,推动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格局。

9、制定关心关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政策措施,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

(二)应建立的工作制度:

1、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领导小组与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卫生、工商、教育、房管等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状,明确各部门职责,共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定期通报情况。

2、建立宣传教育制度。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及先进典型经验。

3、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验证和登记建档制度。

4、建立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检查制度。

5、建立多方“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6、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工作制度。落实信息平台专机专人负责制度,坚持每日上网,及时反馈。

7、建立督促调研制度。定期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调研,加强对工作的督促、指导。

8、建立流动人口报表制度。按照规定和要求,填写并及时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种报表。

(三)相关工作规定:每月底分析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情况;每季度通报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信息交换平台运行情况和督查通报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运行情况;半年和年终各分析1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形势;每年积极协调公安、工商、财政、劳动保障、房管、建设、卫生、民政等部门(单位),召集1-2次综合治理工作会或联席会,落实工作职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定期通报情况。

三、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

(一)工作职责:

1、负责本辖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和协调,协助对违反人口计生政策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2、对流动人口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相关咨询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测,动员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及节育技术服务。

3、负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查验与审核,为没有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持证流动人口育龄人员,办理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督促其在限期内到户籍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负责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流动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定期组织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检查登记,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日常监测,采集、核实与反馈流动人口婚育、节育、流向等信息,做好流动人口生育、节育等重要信息统计与更新。

5、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流出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做好信息通报反馈。

6、对流动人口中的政策外生育者依法进行处理。

7、参与政府组织的对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8、结合人口计生村(居)民自治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奖励、生育、技术服务等政策;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对流动人口实行规范化合同管理。

9、指导、检查、督促出租房屋业主、用工单位、社区居委会落实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职责,实行房东报告制度和规范合同管理。

10、关心关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困难、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

(二)应建立的工作制度:

1、建立免费办证制度。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条件和办证程序,做到公正透明。

2、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办事处)要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已婚育龄妇女、未婚女性、男性三类建立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档案。

3、建立宣传服务制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管理规定,以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知识。

4、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定期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检查登记,每月对本辖区流出人口进行一次检查登记。

5、建立每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例会,及时掌握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6、建立流动人口报表制度。每月按照上级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各种报表,并定期做书面分析。

7、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成年流动人口在到达现居住地后15天内,当地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机构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符合规定的,加盖查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对未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补办通知书》。

8、建立流动人口告知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流出流入前后,应当为其发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资料,与之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告知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使之掌握相关权利义务。

9、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为其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必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达到流出前落实一项长期避孕节育措施,流入后定期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目标,落实孕前型服务管理要求。

10、建立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生育协同处理制度。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掌握流动人口违法怀孕、生育的信息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应按各自职责即时协调和查处,不得相互推诿。

11、建立流动人口协作服务管理制度。流动人口户籍地、现居住地应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信息交流、技术服务落实、违法生育查处等方面相互协作,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协作要求,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回应。

(三)相关工作规定:

1、流动人口户籍地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提供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一项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经检查已违法怀孕的,应当依照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对拒不落实或躲避,返乡后又不能提供已采取补救措施证明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流动期间回户籍地参加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查后应出具报告单,或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载明检查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在流动人口返回现居住地后,应主动查验户籍地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作好登记。

3、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动员其按规定在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给户籍地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4、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应主动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户籍地反馈服务管理信息。

5、在流动人口聚集区设置避孕药具发放点,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6、乡(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针对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特点,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工作制度,真正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到与常住人口同等的位置上,协调和监督辖区内村(居)委会、用工单位利用村(居、厂)务公开栏、人口计生宣传栏、宣传小册子、宣传单、咨询服务活动等,以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办事程序、生殖健康、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出租房屋业主和流动人口的法律责任等为主要内容,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

7、推行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乡(镇、办事处)和村(居)社区要按同服务的要求为在本辖区内居住一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与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同等待遇的妇科病普查普治服务,监督用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在职员工免费享受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开展孕情检查,及时掌握孕情;

8、规范技术服务,提供优质随访服务。要充分发挥人口计生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为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宣传咨询等服务,对当年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按技术服务的规范提供随访服务。

9、积极探索避孕药具发放机制。乡(镇、办事处)、用工单位、村(居)社区要依托技术服务网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出租房屋业主、物业管理公司等一切可以利用的网络和阵地,探索、规范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的工作机制,使流动人口育龄人员能享受到安全、优质、及时的避孕药具服务。

10、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村(居)干部的人口计生工作会议,学习有关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的规定,交流、总结工作情况、经验和做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依法对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屋主、雇主、用工单位和流动人口进行处理。

12、加强对村(居)一级的指导和激励力度,把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村(居)干部的奖励范围。

13、建立流动人口定期核查登记工作制度,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对出租房屋、工地、窝棚等地段进行巡查,准确掌握并及时提高流动育龄妇女的登记、持证、验证、生育、节育、孕情和人员分布等情况。

14、依托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和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做好信息提交和反馈工作,实现户籍地、现居住地信息交换与互补。

四、村(居)委会

(一)工作职责:

1、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和跟踪管理。

2、为流出人口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动员、帮助流出人口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流入本村(居)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育龄女性提供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服务。

3、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档案。

4、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基础知识咨询服务。

5、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核实与定期上报。对流动育龄妇女中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怀孕的或未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及时了解情况,填写相关表册,上报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

6、推行人口计生村(居)民自治,督促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7、定期走访、掌握育龄流动人口的动态,及时掌握流入、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的数量、流向和分布情况以及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

8、按要求及时将需核实的流入(流出)地提交的流动人口查询信息进行核实,将有关情况核查上报乡(镇、办事处),及时反馈流入(流出)地。

9、负责将在本村(居)范围内的单位就业且在本村(居)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情况通报给其务工单位,共同做好其计划生育工作。

10、及时收集和掌握出租屋外来人员婚育、节育情况,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11、协助乡(镇、办事处)与辖区内有关单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指导、督促其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12、组织、动员辖区内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情检查和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工作。

13、积极帮助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服务,及时动员政策外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补救措施;督促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测。

1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生服务管理档案。根据育龄流动人口的情况及时建卡立册,并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信息。

15、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服务管理统计工作。按流动人口出生统计口径及时统计出生,定期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统计报表工作。

16、协助对辖区内违反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17、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困难和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关心关爱工作,落实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待遇工作。

(二)应建立的工作制度:

1、建立每月调查制度。村(居)委会每月要逐户对本辖区流动人口进行一次调查,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健康检查等基本情况。

2、督促落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其及时补证,并将其情况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同时为本村到县外从事务工经商或居住生活30天以上、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帮助其到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边远村寨也可在村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建立《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收报制度。及时向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或其指定联系人催交《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对没有按期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及时向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明确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4、落实宣传服务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的宣传和服务工作。

5、落实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分类登记表,分类造册,分类归档。

6、落实村(居)务公开制度。公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流出人口名单及流出人口办证情况。

7、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记制度。流出人口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及时上报乡(镇、办事处)计生办。

8、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借方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或本单位人口计生专干;人口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办事处)计生办;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及时将基本信息录入到PIS信息系统。

(三)相关工作规定:

1、每月定期走访辖区流动人口,掌握流出、流入情况,及时向乡(镇、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相关信息,认真填写《村级流入(出)育龄妇女登记簿》。

2、村(居)委会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应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协议应当结合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3、现居住地督促流入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要求流入人口与村(居)民委员会或用工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4、做好流入人口信息通报工作。要求出租房屋管理员发现承租人中婚育状况有疑问的立即报村(居)委会,并协助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村(居)委会做好处理工作。

5、每月定期向所在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提供辖区内流动人口的相关资料,每月按时准确统计、上报各种报表。

6、建立出租房屋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把对出租房屋的计生管理责任落实到出租屋业主、管理员,村(居)委会与租房户签订管理合同,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出租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处理。

7、督促本村(居)范围内聘有流动人口职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切实履行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职责。

8、村(居)委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本村(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每月定期开展出租屋、商铺、窝棚、住宅小区和工厂的流动人口进行巡查和清查工作,严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政策外怀孕和生育。

9、定期开展对流动人口咨询见面和宣传,了解流出育龄妇女拟流入地、联系方式、拟在外时间等情况,做好宣传,告知其按时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已返回人员见面了解返回时间、返回后是否还有外出意向。对流入的育龄妇女提供宣传、咨询、产后术后随访、药具服务,向其流出地通报信息,督促其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安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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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2: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