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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行政中立主义
释义

名词含义

行政中立(civil service neutrality)一词,迄今未有明确的定义。行政学者普遍认为,行政中立泛指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严守的一种立场或原则。

行政中立主义:指的是行政要秉持中立原则,不可有所偏袒或偏恶。虽然学者专家看法不尽一致,不过大体上是指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涉入政党活动,以同一标准服务社会大众,不因政党属性或个人价值等因素,而改变其态度与作法。规范对象为行政人员、行政事务、行政资源及行政场所。易言之,行政中立虽以公务人员为主,不过在牵涉行政职权及行政资源的分配使用时,也包括民选首长、政务人员、民意代表、甚或一般社会大众在内。只是,公务人员固有遵守行政中立规范的绝对义务,不过任何人也都应养成尊重行政中立精神的基本认知。

英文翻译

行政中立主义:Administrative neutral socialist

主要目的

行政中立主义的目的在于落实民主政治,促进良性政党竞争,保障公务人员权益,提高行政效能。其目的是确保:

一、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之重要精神为一切行政必须依据法律而行使,没有法律之依据,政府即不得对人民有任何作为,亦不得滥发命令或处分。因此,公务人员对公务之处理,便应以法规为依据。而执政党如欲推行党的政 策亦应透过政党政治常轨,将其政策转化为法制后方据以执行,不得迳令公务人员予以作为。依法行政乃是法治国家公务人员行使行政行为之首要遵循原则,其具体内容应包含(1)法律优位原则;(2)法律保留原则。

二、执法公正

政府既然依人民意志所托付而组成,则公务人员在处理公务上,便应禀持超然客观、公正立场,依同一标准,一视同仁,无所偏爱或偏恶。公平对待任何个人、 团体或党派。《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由于宪法揭示人民无分种族、性别、阶级、党派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因而,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除须注重公共利益之维护外,更应以公正与公平之态度去履行职责。

主要涵盖方面

1. 公务人员在职期间应尽忠职守推动由政府所制定的政策,造福社会大众。

2. 公务人员在处理公务上立场应超然、客观、公正,一视同仁,无所偏袒。

3. 公务人员在执法或执行政务人员的政策上,应采取相同标准,公平对待任何个人、团体或党派,既不徇私,也无畸重畸轻之别。

4. 公务人员在日常活动中不介入地方派系或政治纷争,只尽心尽力为国为民服务,及本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技能与经验,于政务主管拟定政策时,提出有关信息协助政务主管决策;并就主管的业务,随时注意民意动向,而作适时适当的响应。综合言之,行政中立乃指公务人员对处理公务保持中立、客观及公平的立场,以国家、人民的整体或多数利益为考虑;并非指其不可涉入政治事务,惟绝对不可涉入政争(陈德禹,民国八十二年,页三0四~三四一)。

其他相关

此外,各国有其特殊背景国情,对于「行政中立」的制度与作法,差异颇大。综合来看,行政中立可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1.政治活动的中立,应依法令规范,英国、美国、日本三国作法值得借镜,法国、德国之高级文官则比较政治化;2.摒弃利益团体的影响,有赖建立申诉制度,以防政治迫害;3.排除会破坏功绩制度的个人价值观念,可自教育民主化着手。

诚如前述,行政中立一词的定义相当分歧。关于这方面的探讨,肇始于十九世纪末与二十世纪初,美国行政学者(W. Wilson)的「政治行政分离论」。1970年代,后行为主义兴起,行政学者了解实证论所主张之「价值中立」(value neutrality)实为一种「价值走私」(value smuggling);实证论者强将「行政」界定为与价值规范无关的「技术」(technique),亦属荒谬。因此,行政人员无法完全摆脱政治之干扰,已为不争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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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