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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行政服务中心
释义

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创立的原因

在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大都产生于本世纪初,尤其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后。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已有不同层级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3300多家,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县市。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顺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现实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和服务程序的一种新的探索。其产生的原因大体可分为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一)事实原因(背景)

1、国际背景:20世纪90年代后西方国家“重理管理”、“重塑政府”改革的兴起。

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美国企业界率先发起了一场名为“重理管理”的管理革命,其基本导向是在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支持下,重新清理、评价并大幅度改善原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从而有效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随后,这一“重理管理”波及公共部门,引发了公共部门的重理。要求政府为公民提供的服务增强回应性、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重理政府、重塑政府的意义主要有二:进一步确立了服务政府的理念;创造了全新的服务型政府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程序,并对政府雇员的素质要求、政府内外各方利益关系的全面调整等诸多方面带来明显变化。

2、国内背景:我国加入WTO后,政府行为适应性调整的需要以及改善我国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

加入WTO后政府行为适应性调整的需要。加入WTO后,我国享有了成员国稳定的多边最惠国待遇,这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的国际贸易环境,使我国尽快融入于世界经济主流。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点确立了一整套经济贸易规则和法律制度框架,我国政府必须以积极态度和有效作为予以应对,这就要求对传统执法制度和政府行为进行适应性调整,否则,可能受到WTO规则的制裁。这种调整包括对执法方式、执法程序等进行重新设计和重新规定,使之能够迅速适应社会政治、经济体制的重大变革。

改善我国执法现状、提高执法水平的需要。行政权力是一种执行性公共权力,其职能是执行法律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执法是法的贯彻实施,是实现法的目标的关键,是以对法的忠诚为基础。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执法失职、执法趋利、执法野蛮、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等已不是个别现象。从而带来“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利益化”的问题。行政机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社会而言不啻于一种灾难,必须予以制止。

(二)法律原因

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行政法研究会成立至今,我国集中式行政法典的创制已有20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这些集中式行政法典既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规则,同时也贯彻了许多先进的法律理念,为新的执法方式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其中与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产生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主要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打交道,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周到的服务。我国许多法律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将“便民”直接确定为法律原则。

2、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或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知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则对应着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过一些保障规定而保证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规定简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续简单化。第二,设置时效或期间制度,使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都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机关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许相对人的权利。第三,规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履行的制度。

我国集中式行政法典贯彻的上述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既是古今中外法学家和思想家对于行政权力应当如何运用而进行理性思考的结晶,同时也为我国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法律规则和理念提示并要求各级政府必须采用最合适、最便捷、最能够为行政相对人看得见的方式,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否则就有违于这些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综合行政服务机构由于办公地点、办事程序和工作制度等方面的特点,集中体现了服务行政、阳光行政、高效行政的要求,因而是正当合法的。

2000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综合行政服务机构建设的试点,2001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后,全国各地陆续开始成立综合行政服务机构。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各地政府为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审时度势,锐意改革,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纷纷组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二、创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目的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以便民、高效、廉洁、规范为宗旨,推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并联式审批、阳光下作业、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模式。

1、集中办事,方便群众。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中心设立窗口集中办公,将行政相对人需要跑多个部门才能办成的事,变为只跑中心一处就能办成,极大地方便了办事群众。“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外部跑为内部跑”,真正体现了人民政府以民为本的思想和为民服务的宗旨。

2、加强监督,提高效率。

在中心的统一要求、组织、监管和协调下,对进入中心的所有审批事项都作出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特别是通过并联审批,切实简化了办事程序、有效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通过各单位之间、窗口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中心管理人员和社会公众相结合的监督,使监督工作更好地落到实处。

3、阳光作业,防止腐败。

建立公开、透明的告知制度,服务项目、受理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结果、行为规范、管理规章等全面公开,实行阳光作业,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保证了行政审批的公正与规范,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暗箱操作、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门的形象。

4、规范收费,有利财政。

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减少了部门自由裁量收费数额的随意性,全部收费直接进入财政统一账户,透明了各部门资金状况,方便了财政对各部门资金的有效监管,防止了资金流失,保证了财政收入。同时,扩大了财政资金的调度空间,并为减小部门收入差距提供了方便。

三、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意义

1、有利于重塑政府形象

1、有利于重塑政府形象,改善政社关系和干群关系。过去,公众申请行政审批遇到的推诿、扯皮、刁难现象屡有发生,“衙门作风”、“官僚习气” “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行政作风公众最反感,也是公众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之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立较大程度地改善了这一问题。公众得到的不仅仅是方便和少跑路,更重要的是塑造了高效、廉洁、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改善了政府及其部门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减少了冲突与矛盾,实现了和谐有序。

2、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2、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长期以来,政府部门管理的越位、缺位、错位并存;在行政管理方式上重管理、轻服务,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行政管理带有明显的趋利特征,权与责脱节,权与利挂钩。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立,从服务机制上,从服务环境上能促使上述问题得到有效改善,并已成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试验场、检验台和突破口。

3、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3、有利于建设法制政府,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立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为从源头上防腐和反腐起到良好作用。这种集中审批模式,客观上实现了“想腐而不敢,欲腐而不能”的行政机制。规范了审批程序,实现了有效监督,使滥用公权和私用公权的机会大大减少。同时,审批事项进一步清晰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清楚规范,审批过程公开透明,避免了乱设行政许可事项和随意增设行政许可主体,对建立有限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起到了有利的作用。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下,我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作为新生事物,也同全国各地的综合行政服务机构一样,还存在着诸如法律、体制、利益、权属以及思想认识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需在全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和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创新,逐步加以规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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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3: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