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信访局
释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七)负责把信访件快速往下转送,承担文件速递局功能。

信访工作准则

一、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二、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五、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信访须知

一、信访前

1.来访人员必须是当事人,不能由他人代替上访,但个别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正在住院治疗或不能行走等)除外。来访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境外人士出示护照或回乡证。

2.来访人员须先填写《来访登记表》,并按先后顺序在等候区等候。

3.来访人员应简明扼要陈述来访事由。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提供有关材料,接待人员认为必要的,还应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

4.来访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隐瞒事实真相。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集体上访的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选出代表(不得超过5人)向接待人员反映情况。其他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开信访场所返回原地,不得围观、起哄等;来访代表应将接待人员作出的处理意见如实向其他来访人员传达、解释。

6.来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信访秩序,做到“五不”:不得大声喧哗、无理取闹、纠缠不休;不得冲击机关、破坏公物、扰乱办公秩序;不得串联、煽动他人上访、闹事;不得无理刁难、辱骂、伤害接待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受管制器械进入信访场所。违者由接待人员予以批评制止,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7.来访人员不得拿走信访场所的信访材料、登记表、档案等。未经接待人员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8.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来访人员应当逐级上访。越级上访的,由接待人员视情况介绍到主管机关或当地有关部门处理,来访人员不得无理纠缠。

9.接待处理完毕,来访人员应立即离去,不得滞留。对不听劝告,影响接待工作的来访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由保安人员或驻地武警带离信访场所或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信访受理范围

1.咨询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2.对劳动保障工作或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3.反映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行为的;

4.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案或存在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5.其他劳动保障信访事项。

三、劳动保障信访不予受理的范围

1.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属于劳动争议,按规定应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

2.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程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3.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

四、信访办事程序

1.对咨询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按规定直接给予答复;对现行规定不明确或不清楚的,可研究或请示后予以答复。

2.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的信访,送部门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研究。

3.对符合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条件的信访事项,转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处理时效为自立案日之起,60个工作日结案。情况特殊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4.对属于劳动争议的信访事项,建议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时效为自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如调解不成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为自接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情况特殊的,可延长30日)。

5.对检举、揭发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办案或存在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转人事或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处理时效为自立案日之起,60个工作日结案。情况特殊的,可延长30个工作日)。

6.对反映紧急重大问题的信访事项,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7.对不属于本部门信访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有关镇区或部门办理。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1 3:4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