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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文〔2001〕108号),新乡市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5月批准成立;内设13个职能科室:分别是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规划科、土地利用科、用地科、耕地保护科、地籍科、矿产开发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监察科、行政事项服务科;下设4个派出机构:凤泉分局、牧野分局、高新区分局、新乡工业园区分局;9个直属事业单位:土地储备中心、土地监察队、征地事务所、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国土资源信息勘测中心、地产中心、国土资源局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政策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县(市)、乡(镇)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组织和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城区并指导县、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征用、农地转用工作,承办报市政府审批和市政府上报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等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监督检查;参与或承办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土地征用、农地转用补偿补助标准、政策。

七、负责全市土地市场管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出让、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负责采矿权授予、登记、变更、租赁(承包)、抵押和注销的管理。对采矿权转让进行审查;依法管理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审查地质勘查单位和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承担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九、组织监测、防治建设用地地质灾害;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审查报批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生、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参与确定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测绘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全市测绘工作;负责审查、报批测绘单位资格;管理测绘成果;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一、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综合业务等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信访科)

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的有关工作。组织对国家和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国土资源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科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量民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

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科

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市级以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研究制定有关国土资源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负责协调涉及新农村建设的集体土地流转、指标转换、原村庄土地开发复垦有关事宜。

(五)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省、市拨付的有关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承担监管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科

制定有关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七)用地审批管理科

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

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参与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涉及建设用地事项的协调、服务和指导。

(八)地籍管理科(测绘科)

制定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

理的实施办法;负责市区土地登记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县(市)、区及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地籍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测绘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市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基础测绘等全市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的实施;承担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区域内的测绘活动的审核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管理本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限额以上测绘项目的立项和技术设计,承担全市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的行业技术培训、质量管理、科技开发和对外交流合作等。

(九)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全市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落实全省矿产开发管理政策;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组织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工作;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备案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与环境科

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资质管理和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十二)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管理市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三)行政事项服务科

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事业单位

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情况,负责拟定全市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供应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出让土地的招、拍、挂工作;建立和管理市政府的土地储备库,根据市政府编制的收购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需盘活的存量土地及其它需调整的土地适时进行征用、收回、收购、置换。管理市政府依法收回的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待征土地、无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并纳入市政府的土地储备范围,通过经营运作,确保政府的土地收益;做好收购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占一补一”的开发复垦项目,组织实施规划区内拆迁安置房建设和工业标准房建设。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指导各县(市)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各(县)是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进行技术指导,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和运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开展土地开发整理调研及技术研究;参与拟定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承担技术培训。管理、使用有关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承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概(预)算初步审查,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财务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效益评价等工作;承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咨询、信息服务及评价,编辑土地开发整理的文献资料;开展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地产中心

承担地产市场的中介性服务工作;代理地产交易、登记等事宜;受局委托,承办土地抵押登记、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事务性工作,承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公开挂牌工作;承办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司法仲裁等方面的土地价格评审工作;做好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测算和修订工作,为市政府制订地价提供依据;开展地产市场的调查、预测、信息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承办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为用户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承担地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效益评价等经济分析工作;承办局领导和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征地事务所

承担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国家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承办全市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征地包干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被征土地进行勘丈和附属物清点工作;负责制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承办市政府征地方案公告和土地补偿公告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补偿登记工作;拟订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方案,督促有关单位上交有关税费;根据征地批复,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划拨土地。并做好协调工作;承办局领导和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土地监察大队

经常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矿产违法行为;负责市局管辖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出立案、处理意见;协助法规监察科搞好国土执法检查工作;配合有关科室做好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处理、听证和应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承办局领导和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土资源信息勘测中心

承办新乡市城市规划区内地籍调查、资源调查的土地测绘工作,建立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承办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和采矿范围的界定工作;负责土地登记发证的地籍勘丈工作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方面的土地测量和绘图工作;承办局机关交办的土地权属纠纷的地界勘测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土地局土地测量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承办局领导和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土资源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辖区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的权属管理;负责办理辖区内人民群众来访和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做好一般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草拟处罚决定书、送达公文等具体工作;负责辖区内经常性土地出让前的权属调查和地面附着物的调查、补偿费用计算,协助市局有关科室、单位做好土地使用权交易及有关管理工作;协助市局做好辖区内地籍测绘工作;承办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信息

王 锋:局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

分管人事科、财务科,国土资源信息勘测中心。

赵世军:党组书记、副局长、储备中心主任。主持局党组工作,负责土地利用、土地交易、土地储备

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土地利用管理科,地产中心。

李世成: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国土规划、用地审批、调控监测及科技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科、用地审批管理科、调控和监测科,征地事务所。

李宇方: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地籍管理及测绘方面的工作。

分管地籍管理科(测绘科)。

范玉岭: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整治重大项目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耕地保护科,土地整理中心、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

张保成: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王锋局长管理财务有关方面的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管理、

地质环境及窗口办公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勘查与环境科、行政事项服务科。

马国庆: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协助王锋局长管理人事教育有关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党建、机关工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办公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韩喜国: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执法监察、政策法规、国土资源平安建设及信访稳定等方面的

工作。

分管法规监察科、信访办,砖瓦窑治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李国建:副调研员。协助李世成副局长工作,主持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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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3: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