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释义 | 基本信息负 责 人:黄陈功 职 务:党组书记、局长 办公地址:新都镇清源路阳光酒店侧 工作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研究提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全区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加强实施过程中的宏观调控;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作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加强对全区经济运行态势的预测、监测和分析;组织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分析全区财政、金融、保险等运行形势及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运用财政、信贷、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区政府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组织研究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方针政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区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协调推进城市和镇(街道)综合配套改革和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负责全区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研究提出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及有关重大投资政策,牵头规划全区生产力布局和重大项目布局;协调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资金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我区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及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等综合管理;负责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搞好对非政府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发布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向,参与全区固定资产市场监管。 (六)负责全区重点项目的管理。研究提出全区重点项目及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协调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建立全区重大项目储备库,研究提出加强重点项目管理服务的政策措施。 (七)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提出全区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权限以内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审核和转报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 (八)制定、贯彻落实重大项目稽察的政策措施,组织和管理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九)研究分析全区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定促进全区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牵头协调编制全区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牵头拟定全区交通发展战略;牵头研究提出全区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负责全区经济动员工作。 (十)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十一)研究、指导和促进全区市场体系的建立,牵头制定区内重要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牵头提出促进全区内外贸易发展的方针政策,编制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第三产业发展引导政策。研究分析区内外市场状况,负责编制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计划和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进口协调;管理粮食、油料等重要商品的生产、收购和区级储备工作。 (十二)研究拟定并协调全区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十三)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全区资源开发与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做好城区总体规划、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四)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五)草拟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六)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指定发布招投标公告的媒介;负责依法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规则;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省、市、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组织对招投标活动的执法检查。 (十七)归口管理区物价局、监控全区物价总水平。 (十八)指导和协调区粮食局做好粮食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区发改局(区粮食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目标、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廉政建设、党务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维稳、综治、政务公开、后勤等工作;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提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及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拟订全区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牵头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综合分析研究宏观经济形势,进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组织研究提出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目标;提出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产业发展;组织负责全区西部大开发工作;负责全区经济动员工作。 (三)经济体制改革科(挂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办公室牌子)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和推进全区综合配套改革和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承担区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投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编制固定资产投资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发布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信息;研究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议,拟订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负责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负责权限以内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境外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工作;审核和转报利用外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和境外投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转报工作;牵头申请中央预算内国债、省、市项目资金;研究分析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协调地方金融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直接融资发展和引导社会融资发展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区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保险等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负责全区创业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五)项目管理科(挂成都市新都区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规划全区重大项目布局;编制全区重点项目名单及其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的协调管理;研究提出加强全区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措施;监督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负责建立全区重大项目储备库;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标投标工作,负责依法制定招标投标有关规则;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核准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备案;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省、市、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牵头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区域交流与合作发展工作;承担区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能源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区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行政管理;编制全区能源发展规划,提出能源发展的目标和措施;负责政府投资的能源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及协调管理;指导和协调非政府投资的能源建设项目建设;协调全区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能源预测预警、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发布相关能源信息;负责全区电力、石油、天然气的供需衔接,统筹协调全区能源供应保障;指导和推动全区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节约能源工作、安全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节能降耗和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及节能技术改造;负责全区能源执法工作。 (七)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科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并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参与编制并协调实施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负责统筹工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计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指导协调自主创新体系发展。承担区节能减排办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节能减排的牵头协调、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区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政策;负责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搞好非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分析区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建议;协调推进经济和服务业发展。负责加油站、加气站的建设规划、经营、安全等协调管理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价格管理科(挂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价格政策,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承担全区重要商品价格管理,对价格异动情况提出监管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药品、医疗器械、资源、环境、交通运输、工业品等价格政策的执行和权限范围内的价格标准制定;组织价格听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承担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收费管理科 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的法规和政策;负责定价权限范围内的公益服务收费、公用事业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价格、旅游价格等服务价格收费;参与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统计工作,组织实施《收费许可证》发放和收费年审,依法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协调有关收费争议。 (十一)价格监测和成本监审科 实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负责全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针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开展应急监测;分析市场价格运行趋势,及时预测预警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价格政策公布和价格信息发布及咨询工作;对列入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对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审核;负责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调查;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利润水平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暴利、低价倾销和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处置中的成本确认。 (十二)军粮供应管理科(挂军粮供应站牌子) 负责落实军队(含武警)的粮油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军粮供应管理和军供网点建设工作;负责军供粮油的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 (十三)粮食收储管理科 负责研究的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制定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负责落实中央和省专储粮油收储、动用、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军粮除外);提出我区粮食收购价格意见;监督检查粮食价格执行情况;研究分析、预测粮油生产和市场走势;负责粮食批发准入的报批工作;对执行粮油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非法行为进行处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研究全区粮食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指导粮油科技工作;负责中央、省、市储备粮和全区商品粮油的储藏工作;负责拟订仓储流通设施的规则,制定仓储粮油规范;监督执行粮食储存技术规范;指导全区粮油商品质量管理、监督检验和质量认证工作;负责全区粮食仓储设施统计工作;提出优化粮油品种结构,实施产业化经营的建议。 (十四)粮食企业监管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工作;负责建立全区粮食应急体系;负责制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负责全区粮食市场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粮食批发准入证的资格审查、审批工作;负责全区粮食生产、经营企业统计工作;负责国有粮食企业国有资产、资金的监管工作;负责国有粮食企业核算、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有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综合管理办公室 负责粮食局机关文秘、档案、保密、会务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物业、车辆管理工作;负责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粮食系统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国有粮食企业劳动人事、职工培训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群众来信来访、处置网上信访案件工作;负责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和防邪工作;负责法治教育、宣传、服务工作。 (十六)人事财务科 负责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财务、统计、内部稽核、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一)区发改局(区粮食局)机关配备行政编制2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二)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统一按新都委发〔2010〕10号文的相关规定聘用和管理。 其他事项(一)成都市新都区统计局在区发改局挂牌,独立运行。 (二)成都市新都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为区发改局(区粮食局)直属正科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宣传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的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打击各种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负责受理和调查处理价格举报和信访工作;负责全区商品标价签和市场明码标价的监管工作;负责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负责指导行业价格监督和职工物价监督检查活动;负责组织指导全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负责开展全区价格公共服务工作。配备专项行政编制8名,其中分局局长1名,分局副局长1名。 (三)原区物价局所属事业单位划归区发改局(区粮食局)管理。 (四)区发改局(区粮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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