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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
释义

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是由安徽辉隆农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发起,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成立协会的目的和宗旨

安徽是农业大省,6200万人口中的80%是农业人口,5400亿大GDP中近1000亿是农业产值,其中农业人口占80%,1.2亿亩播种面积中粮食作物占70%左右。农资投入的需求量很大,仅化肥年需求量就在870万吨以上。改革开放以来,农资流通业得到长足发展,流通渠道增加,零售店面增多,服务队伍也日渐壮大。但是,农资流通行业也存在诸多问题。部门分割,竞争无序,自律不力,呈现弱、小、散状况,少数不法供货商的假冒伪劣产品和各种不合理收费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直接影响了农资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尤其2006年12月11日我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全面对外放开农资流通行业,农资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将加入更加激烈的国际化市场竞争。面对这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而且迫切需要以协会这种民间组织的形式把行业内企业组织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机制,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向企业贯彻政府的政策,把企业呼声反映给政府。为此,我们发起成立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这对于促进我省形成统一、规范、公平、有序的农资流通市场体系,贯彻党中央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一系列方针政策都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在这样的形势下,致力于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维护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其行业引导、行业自律和行业准入管理的作用,是我们成立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的初衷和目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其“服务、协调、自律、维权”功能,坚持为‘三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农资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是我们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的宗旨。

成立协会的意义

1、成立行业协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日趋成熟,特别是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快行业协会发展已经成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指出:“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四中全会又进一步指出:“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因此,成立行业协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重要举措。

2、成立行业协会是反不正当竞争维护行业权益的需要。

行业协会是同行之间,以会员形式设立起来的社团组织,而各个会员大多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个体经营组织,均可独立行使自身的权利。在“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情况之下,当某个个体受到不法侵害,投靠无门时,行业协会就会起到维护其合法利益的作用。尤其是外资准入后,以农资行业的实力而言,与外资农资竞争,简直是以卵击石。因此,保护行业自身权益不受损害,保障本行业健康、有序经营十分必要。成立农资流通协会,可使农资流通协会根据自身工作特点,主动有效的采取措施,维护行业利益。对于农资行业内部出现的相关问题,行业协会可奔走协调,促进行业内部互谅互让、相互理解、相互沟通,保障系统内部实现良性循环。

3、成立行业协会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企分开”,政府只能转变步伐逐步加快。政府授权行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协调和服务凸显重要。例如: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成立后,由我省农委每年组织一次评选省内诚信企业和诚信品牌的工作,现拟交省农资流通协会主办。相信只要协会工作卓有成效,必将更加引起政府重视,将有更多的政府职能转移或授权协会去做。

我们安徽省农资流通行业协会刚刚成立,工作没有经验,热切希望各级领导,各界同仁给予关心、指导、帮助和支持。欢迎从事农资生产、经营、科研、服务、管理的单位、学校、媒体及行业主管部门;热爱、关心、支持农资事业的领导、专家、知名人士及有技术专长的工商、质检、公安、交通、科研、新闻媒体、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个人加入协会。我们携手共进,尽最大努力顺应时代要求,为我省农资流通行业的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的贡献。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缩写AHAMP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企业、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自愿参加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在安徽省开展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为“三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农资行业服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功能;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市场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安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合肥市庐江路123号安徽农资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为工作任务,在行业管理上为政府起参谋助手作用,在政府与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协会会员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上起组织推动作用。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资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会员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开展农资市场调查研究,搜集整理农资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全省农资经营状况和市场动态;

(三)开展农资流通领域的行业自律,规范农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四)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增强凝聚力;

(五)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协会给予帮助或协助提供法律援助;

(六)规范行业行为,实行同行议价,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自治、自律自助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推动农资连锁经营发展,宣传连锁经营企业,向社会推荐农资流通企业的优秀单位和先进经验;

(八)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先进科研成果、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经营业态,采取各种形式为会员提供专业培训;

(九)承担政府授权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

凡省内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科研、服务、管理的单位、学校及行业主管部门,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省内有农资商品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热爱、关心、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事业的领导、知名人士、技术人员及有行业专长的工商、质监、公安、交通、科研、新闻媒体、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个人,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

(五)个体经营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新闻煤体及本行业有关专家、学者或在本行业有业务专长、熟悉业务、热心于农资事业的人士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或资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议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在本协会会议或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权;

(四)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五) 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权;

(六)有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或纠纷协调权;

(七)有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本协会有关管理规定和自律公约;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参与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有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严重违反章程、决议行为的,协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因其它原因,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讨确定本行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或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正式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3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对入会、退会、名誉职务聘请等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

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6年8月28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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