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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襄樊市国土资源局
释义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负责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县(市、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市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上级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管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并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业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负责对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规划与调控监测科。

编制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土地管理形势分析、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六)征地管理科。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

承担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的组织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拟订全市土地调查、动态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矿产资源储量科。

承担市级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要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国家和省在我市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专项地质勘查;组织拟订地质矿产勘查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科(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规定承办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原核定市国土资源局机关6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为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县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设4个内设机构(正科级),即办公室、监察一科、监察二科、监察三科。核定事业编制18名,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二)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的副县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即办公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科、国土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地籍与利用管理科、矿政管理与地质环境科;下设7个国土资源所(正科级),即: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一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二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三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四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五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六所、市国土资源局襄城分局第七所。核定事业编制46名(分局机关事业编制18名,一、二、三、四、五、六、七所事业编制各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正科12名,副科12名)。

(三)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的副县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设5个内设机构(正科),即办公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科、国土规划与耕地保护科、地籍与利用管理科、矿政管理与地质环境科;下设7个国土资源所(正科级),即: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一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二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三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四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五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六所、市国土资源局樊城分局第七所。核定事业编制50名(分局机关事业编制22名,一、二、三、四、五、六、七所事业编制各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4名(正科12名,副科12名)。

(四)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0名(分局机关事业编制20名,团山国土资源中心所、米庄国土资源中心所事业编制各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将市国土资源局鱼梁洲旅游经济开发区分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局鱼梁洲经济开发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六)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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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