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香港台湾工商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香港台湾工商协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在香港成立,并获香港政府核准注册为非营利工商组织,至今已有十九年的历史。主要宗旨除促进台湾、香港及大陆地区之经贸合作交流外,并希望凝聚在港台商之友好合作与团结。 协会担任两岸四地金融、贸易、物流、文化等桥梁的角色,是唯一最具代表性的在港台商社团,也是亚洲台湾商会、世界台湾商会的重要成员之一,每年多次组团返台或于其它国家参加研讨会议,与亚洲及世界各地台商相互联谊,反应政策、开拓商机,地位显著,深获台、港、中三地政府及商界的重视。 协会组织目前设有金融保险委员会、工商经贸委员会、专业服务委员会、文化观光委员会、对外发展委员会、会员服务委员会及青年委员会等七个功能委员会,每年均会举办知识性的讲座,如经贸论坛、金融投资、养生保健、法律常识、前进大陆须知、参观访问等;软性休闲类如艺文欣赏、中秋联欢、周年晚会、郊游踏青、游船垂钓等,让所有会员在忙碌的生活中,有更多的平台相互联谊,创造生意机会。 协会宗旨本会是以促进台湾、香港及其它地区之经贸发展与合作交流为宗旨之非营利工商组织。 鼓励与协助会员发展贸易及投资机会,促进台湾、香港及其它地区之经贸合作交流; 争取与维护会员权益及福利,促进会员间友好合作与团结; 协助解决或处理商业纠纷; 代表全体会员反映意见支持或建议修订影响本会会员利益之法案及政府施政方案,共同关注有利工商业之良性发展事项; 提供经贸信息,以利会员业务发展; 出版、印刷、推广及销售任何符合本会宗旨或有助促进本会整体利益之刊物及商品; 代表全体会员,增进与台港各界人士、企业、机构、工商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沟通,以利争取本会整体权益及福利; 举办有关促进台湾与香港经贸之研讨会、展览会及相关活动; 建立台湾香港及邻近地区之经贸信息系统供会员拓展市场之需;支助慈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务。 协会章程本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条例第三十二章规定创立。 第一章 总纲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香港台湾工商协会』,英文为TAIWAN BUSINESS ASSOCIATION (HONG KONG) LIMITED。 第二条 本会于香港注册。 第三条 本会是以促进两岸四地及其它地区之经贸发展与合作交流为宗旨之非营利工商组织。 第二章 主要会务第四条 本会之主要会务包括: 一、协助会员发展贸易及投资机会,促进两岸四地及其它地区之经贸合作交流; 二、争取与维护会员权益及福利,促进会员间友好合作与团结; 三、协助解决或处理商业纠纷; 四、提供经贸信息,以利会员业务发展; 五、出版、印刷、推广及销售任何符合本会宗旨或有助促进本会整体利益之刊物及商品; 六、代表全体会员,增进与台港各界人士、企业、机构、工商协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沟通,以利争取本会整体权益及福利; 七、举办有关促进两岸四地及其它地区经贸之研讨会、展览会及相关活动; 八、支助慈善活动及社会公益事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第五条 本会采用会董制,董事由全体会员选举方式产生,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董事因故辞职或其它原因缺额,得由候补董事递补之,如离职董事为公司会员代表,经董事会同意,得由其接任人优先递补之。 第六条 每届董事会成员中,应不少于总人数三分之二的董事成员须拥有中华民国国籍。 第七条 本会设常务董事若干人,由董事会成员互选之。但应不少于人数五分之四的常务董事成员,须拥有中华民国国籍。 第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任期两年,最多可连任一届。其产生方式由董事会成员于常务董事中选出,会长必须具中华民国国籍并在台湾设有户籍者。 第九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由会长委任之,副会长必须具有常务董事资格。 第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必要时设置副秘书长一人,由会长推荐予董事会通过聘用之。秘书由秘书长推荐,经会长同意聘用之。 第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会长若干人,得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以上者,由董事二人或以上提名,经董事会同意后,敦聘之: 一、对本会会务发展贡献卓著者; 二、热心支助本会之发展者; 三、本会历届卸任会长; 四、依本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捐助本会经费者。 第十二条 本会董事会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案。 二、研拟及执行会务发展计划。 三、筹措本会业务经费及基金。 四、处理重大会务事项,例如: (一) 本会动产与不动产之购置、租赁、交换或其它方式之取得; (二) 支持或赞助与本会宗旨相同之工商协会,社团或组织进行合作或合并; (三) 执行本会所属产业之管理、出售、出租及扺押事项; (四) 处理本会如因需要与其它机构合并时有关本会拥有之资产业权及债务之转移; (五) 承担与执行有助促进本会会务之任何基金或业务代理; (六) 代表本会接受会员或其它人士、企业、工商机构之赠予及赞助; (七) 为促进交流合作,代表本会与本会宗旨相同之工商机构签订互惠合作协议; (八) 处理本会闲置资金之投资孳息事项; (九) 入会申请者资格之审查; (十) 执行其它有助增进本会会务发展之事项; (十一) 会长之选举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设置会务顾问若干人,由会长洽邀著名学者专家、社会贤达、工商俊彦,送请董事会通过后聘任之,任期二年。 第十四条 本会得视实际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推动会务。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四章 会员资格、权利与职务第十六条 凡赞同本会宗旨之下列法团与个人,由会员二人推荐,经董事会审查同意后,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一、任何台湾工商企业在香港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代表办事处; 二、拥有台湾资金之香港工商企业; 三、在香港居住经商或受雇于香港公司之台湾人士; 四、与台湾工商界有密切商业关系之香港工商企业及个人; 五、其它赞同本会宗旨之台湾或香港工商界人士。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五类: 一、荣誉会长,享有永久性会藉及权利; 二、创会会员,为永久性会藉,享有永久性会藉及权利; 三、永久会员,包括公司永久会员及个人永久会员,享有永久性会藉及权利; 四、长期会员,享有自入会日起十年期之会藉及权利,包括公司长期会员及个人长期会员; 五、普通会员,享有自入会日起一年期会藉及权利,包括公司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未缴当年年费者,将丧失此项权利; 二、参与本会举办之各项会务相关活动; 三、提供建议促进会务革新; 四、本会及其姊妹机构之各项优惠服务; 五、可获本会编印之相关刊物;六、咨询有关贸易及投资之信息。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应负担下列义务: 一、恪遵本会章程; 二、服从本会决议; 三、依会章规定缴纳会费; 四、争取及维护本会名誉及权益。 第廿条 本会会员若有触犯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董事会决议终止其会藉: 一、经营不正当业务而触犯法律或政府政令者; 二、行为及言论妨害本会名誉者; 三、违反本会章程及大会决议事项者; 四、因刑事罪而被判刑或监禁者。 第五章 会务经费第廿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下列各款: 一、会员入会费及年费: 二、会员、各界人士及机构之捐款; 三、举办相关活动募集之款项; 四、销售刊物或提供服务之收入;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它业务收入。 第廿二条 本会会员缴纳会费之标准,由每届董事会订定之。 第廿三条 本会会员无论自愿退会或因故丧失会藉时,其所缴纳之各项费用,一概不予退还。 第六章 会务会议第廿四条 本会会员大会分为年会与特别会议,均由董事会召开之。 第廿五条 本会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别会议视下列情况召开: 一、董事会确认有必要时; 二、全体会员四分之一以上联名以书面向董事会要求召开时。 第廿六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事项应获得全体出席会员超过半数之同意,始得成立;惟董事之解职事项,应获得出席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解散本会或与其它工商协会合并事项,除遵照政府法令办理之外,应获得全体会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第廿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开会,由本会会长担任主席主持会议。 第廿八条 董事会每两个月应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之,会长缺席时,由副会长之一召开之。 第廿九条 董事会之决议事项,应获得出席董事超过半数之同意,始得成立。 第三十条 董事会开会时得邀请荣誉会长及会务顾问列席。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简则由董事会提案并送请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功能委员会第十届功能委员会本会设有功能委员会,为有关会务推广,经常举办研讨会及座谈会,以期吸收专业信息并增进会员间之交流与互动: 本会第十届临时董事会提案重组会务功能委员会之主席、副主席名单如下: (一)金融保险委员会 主席——刘大贝先生;副主席——叶志钊先生 (银行、证券、保险、财务、基金、投资……) (二)工商经贸委员会 主席——邱文潜先生;副主席——林华琴女士 (生产、贸易、科技、电子、纺织、制造、电器、零售、信息、网络、航空、海运、交通、物流、船务、汽车……) (三)专业服务委员会 主席——梁学濂先生;副主席——陈棠先生 (律师、会计师、建筑师、设计师、医师、公关顾问、管理顾问、模特、发展商、广告、传播、珠宝、议员……) (四)文化观光委员会 主席——江素惠女士;副主席——孙鸿文先生 (文化事业、图书出版、艺术传作、旅游、人文推广、旅行社……) (五)对外发展委员会 主席——刘锡威先生;副主席——许世凭先生 (与各国及地区之联谊、经贸交流…) (六)会员服务委员会 主席——刘保罗先生;副主席——潘杏元女士 (全体会员朋友) 各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均将致力于会务活动之推广,举办之活动由秘书处协助办理。欢迎各会员朋友共同参与会务之推广并提供意见或建议,只要是您希望秘书处能配合举办的活动或讲座,甚至是行业新知,均请提出以便交各功能委员会研究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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