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县宰 |
释义 | 县宰,即县令、县长的别称。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的负责具体事务不同。 简介基本解释 即县令、县长的别称。例如春秋时陈国苦县的县长称为县正;鲁国中都县的县长则称为县宰。县令、长在秦简中又称为县啬夫或大啬夫,在王莽时曾改为县宰。 管理一个县的行政事务的官员。我国秦汉以后,管理万户以上的县称为县令,万户以下称县长,唐代县分三等,不再有令长之分,宋以后临时由京官管理县政,叫着知某某县事,明清改称知县。 详细解释 一县之行政长官。 秦 汉 时人口万户以上的称县令,万户以下的称“县长”。 唐 宋 以后有所更改,至 民国 时,又改称“县长”。《后汉书·郑弘传》:“旧制,尚书郎限满,补县长令史丞尉。” 晋 袁宏 《后汉纪·光武帝纪一》:“初, 琅邪 吕母 之子,为县长所杀。” 北魏 郦道元 《水经注·淮水》:“ 颍阴 刘陶 为县长,政化大行,道不拾遗。” 毛泽东 《和中央社扫荡报新民报三记者的谈话》:“县长,有些也是民选的了。” 职位解释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 1、中国大陆 县长低于市长(地级市)而高于乡长。在中国,县长是一个县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县委书记),一般也是该县的县委副书记。 2、台湾 县长与省辖市长为平起平坐,有时仿古制称为「百里侯」。如县长选举可能会说成「百里侯之役」。 3、中国古代 官名。秦至南北朝时,县的行政长官,大县称令,小县称长。大小之别,汉以万户为界,晋以千户为界。南北朝后期,一律称令。 《隋书·百官志》述南朝陈的官制,仅言县令,不提县长。北齐规定,概称县令,其名遂废。民国国民党政府时期,改县知事为县长,始复用。 县长职责: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提名任免权;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县长根据各自的分工协助县长进行工作。 县长负责召集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以及乡镇长例会,也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上述会议。 县长负责签署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外订立合同,签署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文件。 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受县长的委托认真做好工作;完成临时交办的任务;及时调处分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矛盾;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县长为县的行政长官。 相关诗词《宣城宴六县宰》-诗词正文 本是词林翰墨臣,诏书特遣牧宣城。 使君只办平平政,令尹无要赫赫名。 狱苟得情须近恕,财如足用莫求赢。 荻花风起江防急,秋阅应令弩手精。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