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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现代社会中的诉讼功能2008
释义

作 者: 张爱球,樊崇义 著丛 书 名:诉讼法学文库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392630 出版时间:2008-10-01版 次:1页 数:435装 帧:平装开 本:32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诉讼法

编辑推荐

《诉讼法学文库》是面向国内外专家、学者长期开放的大型专著丛书。自2001年面世以来,已出版发行了60余部以诉讼原理、诉讼规律为内容且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专著、译著,对公安、司法工作有指导意义,对立法工作有参考价值。其中已有多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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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现代社会中的诉讼功能2008》试图探讨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的发生、发展的内在机理及其基本表征。关于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的发生机理,《现代社会中的诉讼功能2008》认为,社会整体及其他社会结构对诉讼体系的资源供给及其对诉讼结构体系的功能需求是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发生的外在根据。诉讼体系——诉讼功能发生的机制实体,是由一定数量的结构要素,以一定的结构形式组合而成的功能发生系统。关于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的发展机理,《现代社会中的诉讼功能2008》通过研究分析在原始社会、传统社会、现代社会中,诉讼结构及其功能产生、成长、发展的一般规律性,揭示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形成的社会机理。对诉讼功能的经验表现进行实证分析即是对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发生、发展机理的确证。《现代社会中的诉讼功能2008》对诉讼在现代社会的政治领域中和市民社会领域中的功能表现进行归纳、分析,并对诉讼在现代社会中负功能表现进行观察研究,形成对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表征的系统描述。

作者简介

张爱球,江苏射阳人,法学博士。2001年在南京师范大学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获硕士学位;2004年获南京师范大学法理学博士学位,现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工作。主要从事现代司法理论、现代税收管理理论等领域研究。先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等多种学报、社科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多篇。在《全球化——中国法制现代化》(公丕祥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一书中承担“第二章第一次全球性法律重构”的研究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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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一、概念辨析

(一)诉讼

(二)功能

二、分析工具

(一)社会结构及其功能进化

(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运动及其结构图式

三、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研究方法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 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的发生机理

一、社会系统与诉讼结构

(一)社会系统结构分化与诉讼结构

(二)社会经济与诉讼结构

(三)社会政治与诉讼结构

(四)社会文化与诉讼结构

二、作为传导机制的诉讼体系

三、作为功能发生机制的诉讼体系

(一)诉讼体系解构

(二)诉讼体系要素的结构功能分析

(三)诉讼形式机制

四、诉讼功能机制特征及其与非诉讼纠纷

解决机制的功能比较

(一)诉讼功能机制的主要特征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功能特征

(三)以诉讼机制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整合

第二章 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的发展机理

一、社会进化与诉讼功能的产生、发展

二、原始社会中的诉讼功能

三、传统社会中的诉讼功能

(一)传统社会中的诉讼及其功能发展

(二)中国传统社会中的诉讼及其功能品格

四、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的发展

(一)关于现代社会

(二)诉讼体系及其功能的历史转型

(三)韦伯和昂格尔的解说

(四)现代诉讼功能形成的复杂社会机理

(五)西方法律传统对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贡献

五、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的全球化

(一)关于全球化

(二)第一次全球化浪潮中诉讼法律全球性重构及诉讼功能全球化趋势

(三)现代诉讼体系的全球性重构和诉讼功能全球化的社会机理

第三章 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的现象考察

一、现代社会中诉讼功能的考察视角

(一)显功能与潜功能

(二)目标功能与现实功能

(三)正功能与负功能

(四)主要功能与次要功能

(五)单一功能与综合功能

(六)一般功能与具体功能

(七)普遍功能与特殊功能

二、诉讼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功能表现

(一)诉讼对政治国家整体的结构功能

(二)诉讼对国家行政体系的结构功能

(三)诉讼对立法及司法法律体系的结构功能

三、诉讼在市民社会领域的功能表现

(一)诉讼与市民社会领域的结构关系

(二)诉讼对市民社会的结构功能

四、现代社会中诉讼的负功能表现

(一)关于诉讼负功能

(二)诉讼负功能发生的机理分析

余论当代中国诉讼功能的观察与思考

一、当代中国诉讼功能的观察

二、当代中国诉讼功能发展问题的思考

(一)当代中国诉讼功能的目标建构

(二)当代中国诉讼功能发展中应注意处理好的若干问题

参考书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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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其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还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文明与野蛮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道,“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我国1999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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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1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