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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现代产权理论
释义

现代产权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之下的理论分支,其代表人物是罗纳德·H·科斯(Coase)、威廉姆森(Williamson)、斯蒂格勒(Stigler)、德姆塞茨(Demsetz)和张五常等。

现代产权理论介绍

简介

突出代表者为科斯(R·Coase)。他所致力考察的不是经济运行过程本身(这正是正统微观经济学所研究的核心),而是经济运行背后的财产权利结构(这正是正统经济学所忽略的);他所运用的研究方法不是数学,效用主义的边际分析(这正是正统理论所采取的基本方法),而是典型的制度分析,并通过对某些经济现象的分析来阐述隐含在这些现象背后的经济运行规则及规定这些规则的制度基础。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与确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在运行中存在磨擦,导致这种磨擦的主要因素是产权构造上的缺陷,克服磨擦的根本在于界定企业产权。

代表作: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

第二阶段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统地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分析了产权的功能,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对于降低社会成本,克服诸如外在性等市场失灵的关键性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作为保障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于1960年发表于《法与经济学杂志》上的《社会成本问题》,这一阶段最突出的成就是“科斯定理”的思想。

基本观点

现实经济中,市场经济往往存在“外部性问题”,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着缺陷。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外部性的产生是由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相等,即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从而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损失或低效。因此在市场的运行过程中,产权界定和合理配置占有重要地位。

按照《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定义 ,“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阿尔奇安(Alchian,1969) 把产权定义为人们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德姆塞茨(Demsetz,1989) 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在与别人的交换中形成了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为实现外部效应更大程度的内部化提供动力。”可见产权是用来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他们之间如何进行补偿的相关规则,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相结合的有机体。为了说明产权的重要性,现代产权理论引入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这一概念。

科斯最早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但是却没有指出交易费用的原因和性质。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威廉姆森 指出“交易费用的发生、影响和扩展已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先声夺人。组织经济活动而不计交易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种组织形式较之另一种组织形式的任何优势都会因不计成本的缔约活动而消失殆尽。交易费用已成为经济学研究中心议题的现实性......与日俱增”。交易费用是比较经济制度谁优谁劣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一种体制、组织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都要产生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高低是衡量各种体制优劣的尺度。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同时允许自由交易,产权的初始安排对效率没有影响。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常态,因此科斯定理的实质是要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产权的界定十分重要。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就是要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安排所有权来降低或者消除市场运行中的交易费用,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赫希赖(1984) 指出:“科斯定理强烈地建议:不论以何种方式分配产权,产权明确化可以是一个重要的手段来促进效率的提高。”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能够有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有效率的产权形式。私有产权就是将资源的支配、使用与转让以及收入的享用权界定给一个特定的人,他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采取任何一种他认为合适的方式来支配、使用或者转让这些资源。而公有产权则意味着任何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这样就消除了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让渡性。产权共同拥有难以排除利益的“搭便车”现象和共同体内成本和收益的不对称性。在产权的共同体内,所有者众多、利益多元,要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很高,公有产权导致了根大的外部性,因而是无效率的产权形式。

现代产权理论的局限性与反思

局限性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公有产权形式下,控制权和收益权处于分离状态,公有产权下的个体都想分得公有产权的收益而不愿意多付出努力,因此在激励方面存在很大的外部性。而在私有产权下,收益和成本都是由所有者承担的,这种收益和成本的对称性消除了公有产权之下的外部性,保证了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按照标准产权理论的逻辑,只有私有产权才是边界清晰、最有效率的产权形式。因为私有产权形式下收益权和控制权的有机结合能够产生有效的激励机制。

反思

第一,现代产权理论,一般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已确立的前提下来讨论产权——资本主义私有制(或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派生形式的基本问题。 产权的分析视角是可取的,突破了新古典产权外生或为零交易费用的理想化假定。然而,按科斯等人产权私有化的逻辑,就无法解决自然资源代际共有产权和国际产权问题,因为这些产权县无法私有化的。

第二,产权学派的产权观是建立在当代有行为能力的人(一般18岁以上的公民)之间的一种权益设计。 忽略了未满18岁的人的自然资源与环境主体的切身权益。因此当代人的产权安排不应以损害后代人的权益为代价。当代人产权安排的高效率并非意味着后代人的经济福利最大化。按照科斯定理,只有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产权交易才能使经济的外部性内部化。这种内部化的思路是以外部性的存在为前提的。作为现代产权观所造成的对自然资源的负外部性来说,生态破坏的后果具有积累效应,对后代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况且后代人是完全被动的。实际上,自然资源被过度利用乃至环境被破坏是以牺牲后代人的福利为代价来换取当代人的所谓帕雷托最优状态。因此,这种产权观是十分令人怀疑乃至可怕的。

第三,从经济增长的产权维度来看,诺斯沿着科斯产权逻辑在经济史学领域得出拓荒性的经济结论,即私有产权是经济体长期增长的终极原因。 第四,按科斯的产权逻辑,经济外部性可通过产权交易实现内部化。 第五,科斯定理与经济人有限理性的矛盾。 当外部性出现时,通过产权交易使其内部化,遇到两个问题:

其一,受害方能否承受。受害方得到的支付能否补偿其受到的损害。如果朗,则产权交易可行;

其二,当受害方为人数众多时,能否清楚地了解他们每个人所受的平均损害,而且这些众多受害方为向施害方索取补偿而组织起来的交易成本有多高。如果能确定总体损害和组织成本,且这些费用总和至少等于施害方所给与的补偿,则交易即可达成;否则就无法进行产权交易。这两个问题实际上可以归结为信息是否对称的问题。施害方知道自己造成的损害程度(至少是目前损害程度),而受害的偏好不同,他们要组成集体行动来与施害方谈判,就必须先统一认识,这里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和时间延滞。也许集体行动无法组成,也许组成集体行动后又因总费用太大而又无法交易,或施害方认为偿付给受害方的总费用(直接损害费用和交易成本费用)过大而无交易动力。这样,科斯的产权交易就面临信息不完全的强约束而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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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8: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