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系统集成资质 |
释义 | 总则根据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的精神,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根据认证和审批分离的原则,按照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工信部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部门作为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各省市资质认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定义什么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为了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必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一种认证,以评定企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的益处1. 有利于系统集成企业展示自身实力,有利于信息系统项目主建单位对项目承建单位的选择,降低前期沟通成本。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管理比以往的资质更加规范和市场化,系统集成企业要获得资质证书必须要经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实企业各方面的综合能力达到规定的等级水平,也就是说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含金量”更高,更具说服力,系统集成企业自身实力更易于在市场上展示。系统集成企业获得《资质证书》,改进自身的市场形象,提高在社会的知名度,增加顾客的信任感,从而减少系统集成企业为了向社会和建设单位展示和证实自身能力而进行宣传、广告、现场参观、示范等环节,降低一些不必要的沟通成本。 2.有利于提高系统集成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随着系统集成市场的逐渐规范,建设单位对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严格,国家政府部门对涉及政府投资或涉及安全的项目,也会规定必须取得《资质证书》,这些系统集成项目包括:-各类政务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信息安全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实施单位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 目前很多系统集成项目的招标中都会要求投标者要具备一定等级的资质证书,所以,系统集成企业获得《资质证书》,等于取得进入系统集成市场的钥匙,反过来也是对没有获得《资质证书》的竞争者形成了一道进入的门槛。 3.有利于系统集成企业按照等级标准,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技术和管理能力。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所要求的是全方位的综合实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系统集成企业要取得《资质证书》,必须不断改善自身的综合实力,以达到评定条件的要求。同时,系统集成资质认证要求企业的项目管理达到一定的水平,要求企业要有一定数量的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企业通过培养项目经理可以提高自身项目管理的能力。 4.有利于系统集成企业享受国务院18号文的优惠政策。 政府部门在制订政策时,会考虑对系统集成资质的要求,如《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三)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涉密系统集成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一级或二级),并有网络安全集成的成功范例。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比较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及审批程序(一)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一、二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一、二级资质评定条件,向经工信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申请三、四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本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本省市没有设置认证机构的可委托部和其他省市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二)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工信部主管部门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审批程序 一、二级资质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审核的申请单位填写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 (二)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各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审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计划单列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工信部上报时,应同时抄送省工信部主管部门。 (三)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综合 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综合。 (四)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审核 由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审核。对于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工信部;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 (五)审批与颁发《资质证书》 工信部审批申请单位的资质。对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 系统集成三四级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计划单列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备案时,应同时抄送省工信部主管部门。 (三)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若无异议则省市审批生效。 (四)颁发《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各省市颁发工信部统一印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系统集成资质申请条件一、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以下称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5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或不少于4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4亿元(或不少于3.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80%)。这些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并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4个合同额不少于15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2亿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65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完备的项目管理体系,使用管理工具进行项目管理,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4、具有研发管理制度。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2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30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0名; 3、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二、二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2.5亿元(或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3、企业拥有与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8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4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或不少于1.5亿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3个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这些项目中至少有部分项目应用了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60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且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2、已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3、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4、已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2、熟悉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技术带头人,已建立完备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18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4名; 3、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三、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或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 (二) 财务状况 1、企业近三年的系统集成收入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最近年度没有出现亏损。 (三) 信誉 1、企业有良好的资信,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3、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4、企业近三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5、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近三年无不良行为。 (四) 业绩 1、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或不少于4000万元且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70%)。这些项目已通过验收; 2、近三年至少完成1个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不少于300万元,或所完成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万元; 3、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额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所占比例不低于30%,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或软件开发费总额不少于800万元。 (五) 管理能力 1、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能有效运行;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 技术实力 1、在主要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 2、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且部分软件产品在近三年已完成的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研发人员,已建立基本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研发及办公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米。 (七)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6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1名; 3、已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四、四级资质 1、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产权关系明确; 2、企业不拥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3、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万元; 4、企业近三年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5、企业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最近年度完成的项目中无销售或提供非正版软件的行为; 6、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最近年度没有因企业原因造成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或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7、企业最近年度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8、企业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 定,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诚实守信,最近年度无不良行为; 9、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10、已建立客户服务体系,配备有专门人员; 1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2年,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或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12、具有相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13、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60%; 14、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不少于2名; 15、具有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与考核。 项目经理继续教育政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发布的《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延续换证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6号)(以下称16号文件)和《关于延长2004至2006年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证书有效期及到期延续资质事项的通知》(工信计资[2009]17号)(以下称17号文件)精神,中国电子学会信息系统集成分会(以下称系统集成分会)发布了《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中电集成【2010】001号),明确了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要求。由于项目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进行资质延续申报需要一定时间,2010年以前取得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累计达到80课时的学习目标有一定困难,为确保项目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和资质延续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2010年以前取得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人员的继续教育合格要求做特殊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继续教育具体步骤1、需在2011年和2012年办理资质延续的人员,除完成中电集成【2010】001号文件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分别完成20学时和40学时)并考试合格外,还需提交2篇不同主题系统集成项目管理论文,要求结合自身负责的项目案例,每篇3000字以上。 2、需在2013年办理资质延续的人员,除完成中电集成【2010】001号文件规定的年度继续教育课程学习(累计完成60学时)并考试合格外,还需提交1篇系统集成项目管理论文,要求结合自身负责的项目案例,3000字以上。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1、根据国家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继续管理法规,注册建造师在每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应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应接受120学时继续教育。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 继续教育流程继续教育机构联系方式系统集成分会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普惠南里13号楼(100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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