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
释义 | 近年来,我县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特别是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近期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反弹,特别是仙源镇万金煤矿“6.14”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更是充分暴露了我县煤矿安全监管中的诸多问题,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水害威胁严重,煤矿盲目生产、违法生产等问题严重威胁我县煤矿的安全生产。为切实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实现安全生产,确保我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以《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突出重点,集中整治,分类指导,标本兼治,进一步落实瓦斯综合防治措施,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解决煤矿积水问题,消除煤矿安全隐患,实现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抓好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袁健宏任组长,罗利强(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国教办主任)、封月培(安监局局长)、冯文琼(煤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安监局、煤管局抽人组成的习水县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组。 第一组:组长何云强,成员杨杰、简远登、陈利平、王冰霜。负责东皇镇、马临工业经济区、永安镇的专项整治。 第二组:组长冉隆涛,成员石宜祥、贺彬、牟继红、陆刚。负责民化乡、隆兴镇、习酒镇、回龙镇的专项整治。 第三组:组长范开胜,成员黄鳗鲡、陈小松、袁剑。负责良村镇、温水镇、仙源镇、双龙乡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范围及时间安排 整治范围:全县所有合法生产煤矿和基建、新建、技改煤矿; 时间安排:2007年7月1日—7月31日。 四、整治内容 (一)严禁煤矿超能力生产: 1、设计能力为3万吨/年的矿井只能一采一掘进; 2、设计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一律只能按6万吨/年以下组织生产,并要对照《采掘工程平面图》、《作业规程》等技术资料,现场计算确定采掘工作面的数量; 3、不在试运期内的新建、基建矿井,一律严禁生产。 (二)矿井通风系统方面: 1、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独立、合理、完善、可靠; 2、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其进、回风巷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必须保证不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和采空区通风; 3、风量分配必须符合要求,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4、“高突”矿井局扇供电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装置,否则严禁掘进。 (三)瓦斯防治方面: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且瓦斯检查人员配置、检查地点及次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2、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地面瓦斯台帐“三对口”; 3、井下各个瓦斯监测点的瓦斯浓度必须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界限内,瓦斯各项记录必须真实可靠,每班上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签,坚决制止空班、漏检、假检现象;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5、排放瓦斯必须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废巷必须按要求予以密闭,盲巷必须设置栅栏和警示警标; 6、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运行正常,传感器的配置、安装、使用、维护、维修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四)顶板防治方面: 1、煤矿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加强顶板管理、预防顶板事故发生的专门措施并组织贯彻学习; 2、矿井必须采用正规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应使用金属支护,金属支柱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校验,严禁使用失效的支柱及顶梁; 3、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使用支柱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矿井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架设密集支柱、丛柱、木垛(石垛)、贴帮柱等,支柱排距、柱距、迎山角、挡矸方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新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经过验收,工作面顶板、底板松软破碎、过老巷(老空)、构造带、冒顶区、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学习,执行工作面及采区上下安全出口支护形式、强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6、掘进开口处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同时,巷道支护背帮接顶必须符合要求,掘进头必须使用前探支护,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五)水害防治: 1、督促煤矿企业按照黔煤办字〔2007〕37号文件要求,编制完善水害防治工作预案。 2、督促煤矿企业编制可靠的探放水设计和执行探放水制度的相关措施,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要配备专门的探放水钻机,有正规的排水系统,做到有疑必停。 3、对已关闭矿井井下积水危及的相邻煤矿,必须先停止生产,待关闭煤矿水患排除,经县安监、煤管检查验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能恢复正常生产。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研究和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对整治工作负技术总责,必须把好整治方案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编审及安全技改资金使用关。要坚持煤矿管理人员轮流下井带班制度和24小时现场值班制度,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二)加大投入。煤矿企业要抓紧时机,多方筹措资金,确保整治资金足额按时到位,按要求配齐配足安全设施设备。 (三)强化督导和服务。各专项整治工作组要深入一线,开展安全检查,帮助煤矿制订整治方案,督促落实整改,切实解决煤矿整改什么和怎么整改的问题。 (四)强化监管。要采取全面安全大检查、巡查和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结合近期县人民政府安排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立即下达停产通知,责令其停产整顿;对不按规定制定整治方案、以停代整或措施不落实的矿井,要下达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整治不力或存在问题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在专项整治验收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提请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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