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袭警罪 |
释义 | 特指袭击警察的罪名,一般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以独立罪名模式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论。在华人地区里,香港承袭英国法律传统,所以一直有袭警罪。 我国增设“袭警罪”的前提近年来,全国暴力抗法袭警事件频频发生。警察的人身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民建浙江省副主委车晓端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增设‘袭警罪’ 各国情况大致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普通法国家,采取独立罪名方式,有独立法例制裁相关行为。第二种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制裁普遍行为,故以非独立罪名模式;法国、德国及意大利,把袭警行为规定为妨害公务罪的一种,有不同程度的量刑。日本则把袭警罪分为两部份,情节较轻则依照“妨害公务罪”论,处罚较轻,而造成重伤或死亡,则作为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香港在香港法例中,有两条例针对袭警,一为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36b,即“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最高可监禁两年。另一条例为第63章,即“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两条例对罪行的描述非常相似,但刑罚却颇不相同。在每一个个案中,到底用哪一条例控告,是由警察选择的。 争议2007-2008年,不少参与示威游行人士被控袭警,包括梁国雄、陶君行、冯炳德、马楚明、谢柏齐等等,在案件中警察均只是在冲突中受到轻微损伤,而当中不少示威者亦受伤。示威游行人士指,警察利用36b打击社会运动人士,更有人提出该废除36b。 参考资料^ 侵害人身罪条例 ^ 朱凯迪<袭警法例漏洞成警察滥权温床──为何要废除《侵害人身条例》36B> ^ 田宏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国不应增设袭警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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