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释义 | 简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是西安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发展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诞生和发展,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历史过程,现在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奠基阶段(1949年一1954年)1949年5月20日西安市解放,7月初,中共西安市委、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协商和聘请代表的方式,成立西安市各届代表大会,并于7月底召开了市各界代表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主席和副主席。到1950年4月前,市各界代表会共召开三次会议。1950年4月,中共西安市委提议,西安市各届代表会从第四次会议起代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经市人民政府呈请西北军政委员会批复同意,将西安市各界代表会第四次会议改称为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届第一次会议,追认前三次会议为市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共存在三届。 建立阶段(1954年一1966年)根据1953年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53年3月,西安市选举委员会成立。6月至12月,完成第一次普选,直接选举出了区、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7月,西安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选举产生西安市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陕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西安市正式确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是西安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其代表由下一级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4年7月至1965年12月西安市共产生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其间未设常设机构,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它的执行机关——市人民委员会代为负责。 曲折阶段(1966年一1978年)1966年5月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造成严重内乱。西安市在1966年至1977年12年间没有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委员会被集党、政、军、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市革命委员会所代替。基层民主选举被取消,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也就不存在了。 恢复发展阶段(1978年至今)1978年5月,由西安市革命委员会召集的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市革命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标志着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开始恢复工作。根据1978年通过的《宪法》,1979年通过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1980年2月,西安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至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有了常设机关,改变了以往由行政机关召集市人民表大会并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状况,人民代会制度在我市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从1978年至2003年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连续了六届,即八届、九届、十届、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其机构、人员、工作制度、规则、模式、程序等都在不断地规范化,不断地走向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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