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五权分立 |
释义 | 五权分立,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1866~1925)提出的一种政治主张。他认为中国从前实行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流弊很大,而西方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大完全,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而创立了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宪法。 国民大会是依据1947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代表中华民国全国国民于中枢行使“政权”的机构,为中华民国五权宪政体制中的最高权力机关。2005年6月7日,国民大会通过立法院修宪案决议,冻结此机构,改变了中华民国宪政体制的架构。 其主要目的应是避免行政权兼考试权会造成私自用人,以及立法权兼监察权会造成议会专制的问题。 由此可以归纳出:孙中山创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等五权独立的五权宪法,其目的是要补救三权分立的缺点,希望借此创立五权分工合作的新政府制度。 这套孙中山所提出的这套五权分立理论,后来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实际应用到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当中,在总统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 《中华民国宪法》在民国36年(1947年)颁布后,五院成为中华民国政府的最高层级机关。 国民代表大会(国会)——任免权,通否权(通过权,否决权),监督权,创制权 立法院——立法权,审核权,宪法起草权 司法院——审判权,检察权,宪法解释权 行政院——行政权 考试院——考核权,裁撤权 监察院——监察权,弹劾权 |
随便看 |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