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市审计局 |
释义 |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精神,设立武汉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市属境外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的职责。 (二)下放和取消的职责 1.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2.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主管、统筹发展和组织协调全市审计业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财经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制定审计执法、审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三)向市长提出年度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级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1.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本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国家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和以市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资金筹集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6.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社会团体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经济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市级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全市审计专业培训。 (九)依法领导和监督区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级审计机关违反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协同办理区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负责管理本级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机构。 (十)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综合处 (三)法制处 (四)财政审计处 (五)金融审计处 (六)行政事业审计处 (七)经贸审计处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十一)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处 (十二)外资运用审计处 (十三)经济责任审计处 (十四)计算机审计处 (十五)政治处 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纪检监察、机关党委职数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 设立离退休干部科,核定科长1名。 五、其他事项(一)市审计局派出审计机构。市审计局设立派出发展计划及投资审计处、派出经贸审计处、派出科教卫审计处、派出财税审计处、派出农林水审计处、派出经济执法审计处、派出综合审计处等7个派出机构,列行政编制21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二)市审计局派出审计机构的人、财、物由市审计局直接管理。每个派出审计机构负责若干个市直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的审计。派出审计机构人员由市审计局统一选派,实行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由市审计局直接管理。派出审计机构人员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涉及财务工作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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