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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武汉海事法院
释义

概况

武汉海事法院是1984年5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第80号、交通部(84)交办字第985号文《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设立的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与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上诉审法院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西自四川省宜宾市和江门,东至江苏省浏河口之间与海相同的可航水域,地跨六省一市,全长2600余公里,在全国十家海事法院中管辖最长、最广。管辖案件包括上诉水域、港口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以及长江支流水域发生的典型海事案件和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武汉海事法院经过20年的建设发展,已初具规模,现设有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立案监督庭、执行庭、办公室、政治部、研究室等部门,为方便长江沿线当事人诉讼还设有南通、南京、宜昌、重庆、常熟派出法庭。

建院以来,武汉海事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适用中国有关法律的同时,充分履行中国所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尊重国际惯例,考虑中国与当事人所属国家的双边互利、对等关系,公正及时合理的审理、执行中外当事人之间的海事、海商案件。截至2005年12月底,共计受理各类海事、海商案件12470件,标的总额95亿元;审结12123件、标的86.5亿元,案件涉及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有不少案件是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海事案件。为规范国内国际航运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业务范围

一、 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

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1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

1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

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16.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光船租赁(含租购)、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

17.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18.沿海、通海水域的运输船舶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9.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3.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24.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

2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6.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案件。

27.拖航合同纠纷案件。

28.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

2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

30.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31.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

3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3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

34.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35.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36.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

37.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

38.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

39.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40.海事行政案件。

41.海事行政赔偿案件。

42.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43.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件。

44.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

45.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财产的案件。

46.申请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

47.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请求权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

48.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9.海事强制令案件。

50.海事证据保全案件。

51.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2.海事支付令案件。

53.海事公示催告案件。

5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

55.海事债权登记、受偿案件。

56.与海事债权登记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57.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

58.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 海事执行案件

59.申请执行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海事请求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

60.海洋、通海水域行政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61.依据一九五八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海事仲裁裁决的案件。

62.申请执行公证机关确认的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债权文书的案件。

63.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申请承认和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海事海商案件。

现任领导

田 丰

男,汉族,湖北应城人,1954年6月生,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学位,1973年3月参加工作,197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省司法厅副处长、处长、副厅长、党委委员,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咸宁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咸宁市委副书记。2006年8月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2008年3月任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群星

男,汉族,湖北洪湖人,1968年9月生,1993年7月参加工作,法学博士,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1986至1993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经济法学硕士学位; 1993年至2005年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1997年至2000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民商法博士学位; 2005年至2008年,任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08年8月,任武汉海事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3年3月,李群星同志被评为湖北省十佳“杰出青年卫士”。李群星同志是湖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湖北省第十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徐少林

男;1968年2月生;法学博士;四级高级法官;曾就读于上海海运学院、武汉大学。自1990年起在武汉海事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南通法庭副庭长、海商庭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3年7月任武汉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2003年10月至2004年10月,在英国南安普敦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做访问学者。先后被聘为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航海协会防止船舶污染委员会常务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副会长、上海海事大学客座教授等职务。

饶中享

男,49岁,早年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航运学院船舶驾驶专业,后自修法学大专、本科,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获法律硕士学位。曾在船上工作10年,后任海事法官,现任武汉海事法院副巡视员;兼任海商法教授,长江海事局海事处理专家顾问,中国航海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在《中国司法评论》、《法律适用》、《中国海商法年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近30万字。获全国法院系统优秀论文一等奖2篇,二等奖2篇,三等奖2篇;参加了有关国际会议,在国际海商法研讨会上宣讲论文(英文)3篇;参加了《海商法大辞典》的词条编写工作。

张新民

男,汉族,1952年11月生,大学文化程度,三级高级法官。

1980年1月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2000年9月调武汉海事法院,现任武汉海事法院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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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5:4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