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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吴曼琳
释义

吴曼琳,宿迁市的一名普通市民。2009年5月30日因不满暴力拆迁人员的上门辱骂和砸门,与其中的一名拆迁人员发生冲突,至其死亡。2010年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但吴曼琳得行为受到了中国广大网友的支持,认为其是巾帼英雄。

吴曼琳事件介绍

吴曼琳事件是由于用武力应对暴力拆迁,而引起的致人死亡的事件的概况。

吴曼琳事件详情

2009年,宿迁市某房屋拆迁公司承担宿迁市宿豫区某小区一宗土地部分房屋拆迁实施工作,被害人袁某为达拆迁目的,带人多次到应某家辱骂、威胁老人,应某最终搬到女儿吴曼琳家居住。

2009年5月30日,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吴曼琳家,要求与应某或吴曼琳“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吴曼琳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袁某等人就一直在吴曼琳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吴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持菜刀、铁锨赶至吴家保护姐姐。在室内的吴曼琳以为弟弟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右侧颈总动脉及颈内静脉破裂后大失血,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害人袁某等人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威胁到他人人身安全,吴曼琳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吴曼琳虽在家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2月20日,宿迁中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曼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法院审理

在庭审中,吴曼琳虽对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意给付被害人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亦提出:吴曼琳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警察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吴曼琳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吴曼琳虽然作案后即在家中等候处理,但其并无自动投案的言行,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该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热议

从1978年起算到今天,法制恢复重建32年了。这32年里,最大的争议莫过“刀治”(法制)与“水治”(法治)之争。“刀治”强调的是法的“刀把子”功能,是当政者用法律来治理人民;“水治”强调的“依法治理”,是手持公权者为法律所治。这场大争论的结局,是“法治”胜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式写入宪法。

但有了文本的“法治”,并不等于就有了实践的“法治”。民间有俗语形容法律:拿起它来有千斤重,放下它又轻若无物。拆迁者对公民实施暴力侵犯时,法律被放下了,它轻若无物;被害人奋起反抗时,法律被拿起了,它重达千斤且铁面无私。吴曼琳案中,当应某遭到强制拆迁者的不法侵害时,法治不在场;当吴某家的防盗门锁眼被施暴者用强力胶水堵住、致使一家老小被迫从窗口爬进爬出的时,法治也不在场;当暴力拆迁者集聚吴某家门进行辱骂、打砸,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时,法治仍然不在场。

为避免转述时渗入个人情绪,请看法院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吴曼琳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吴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吴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这些事实很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即便情节轻微还不够犯罪标准,也足够治安管理处罚。这些,都在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内。对受害人来说,权益正在被侵害,这种侵害还将持续并扩大到何等程度无从预测,而法治之下的公力救济却迟迟不现身,也只能寻求“菜刀之治”了。

吴曼琳事件反思

假设吴曼琳案发生在一个法治社会,那么法治必然导致下列连锁反应:当地检察机关迅速启动对管片民警有无渎职(不作为)展开调查,暴力逼迁者纷纷被公诉或被行政处罚,民意代表对市长提出质询并要求给出合理解释,公安局长在民意压力下引咎辞职…

这样的图景事实上未能出现,不是因为我们的法治有自己的特色,而只是因为我们的法治被公权力者选择性适用了。是维护私权上的“无法治”直接导致了菜刀之治的盛行。今天反思吴曼琳案,最应追问的就是:当公民财产权被拆迁者的暴力侵犯得风雨飘摇时,公安司法机关缘何会缺席?又怎样才能让法治时时在线?

仍然是法治,当然,必须是从治民的“刀把子”转向治官的“法律之治”。手持公共权柄者渎职在先,公民以暴制暴的维权“过当”必将紧随其后。只有公权力维护合法权利“正当”了,公民反抗暴力拆迁才不会“过当”。只有公民拥有足以强制执法者依法履职的正当权利,用法治来追究维权“过当”才可能得到民众的普遍支持。

像这样的是出现不少,我感觉吴曼琳做的不对, 现在被判8年和27万的罚款。不值得。。还不如把相关人员全部毒死 或炸死 弄死他几十个 自己死了也值得,要不然象这样的人就会越来越嚣张。都给他弄死 欺人太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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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