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效的民事行为 |
释义 | 民事行为无效的具体含义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具体含义是:(1)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自行为开始起发生,该行为之意思,从开始起就不被法律所认可;(2)当然无效。即无效民事行为,无需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构宣告,即无效。该行为无效不以主张、确认和宣告为要件;(3)意思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之无效,是指当事人意思不发生效力,而不是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该无效行为满足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或其他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时,仍得发生侵权、不当得利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效力。 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几种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但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其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条件的,应当认定有效。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其中,(1)(2)属于“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为“意思表示不真实”;(4)-(7)为内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行为无效产生的法律效果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即指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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