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线电管理 |
释义 | 无线电管理是指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台站设备进行科学管理的一项政府职能,国家依靠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四种手段进行依法行政。 定义无线电管理是国家通过专门机关,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的研究、开发、使用所实施的,以实现合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的行为、活动和全过程。 无线电管理的含义: 第一 无线电管理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由国家所授权和特许的机关来实施的活动。 第二 无线电管理对象是研究、开发、使用无线电频普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的各种活动。 第三 对研究、开发、使用无线电频普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的活动所实施的这种管理,是通过计划、规划、组织、控制、激励、协调、指挥、监督、执行等手段和方法来实现的。它贯穿于无线电管理的全部行为、活动和整个过程当中。这是无线电管理职能,也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各级政府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台的审批、无线电频率的指配、无线电设备的管理、无线电信号的监测、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对用户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等等。 第四 无线电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服务社会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建立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并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有效管理手段和方法。 内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对频率的划分、分配和指配;对无线电台(站)的布局规划和设台电磁兼容分析及审批;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和监督检查;对无线电干扰的协调和处理;对无线电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检测;对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以及代表国家参加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双边和多边国际活动。 机构设置国家机构1.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国家无线电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 编制无线电频谱规划;负责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与指配;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负责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 2.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承担无线电监测和无线电频谱管理工作。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下设13个处室、9个国家级监测站及2个下属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无线电频谱、全国无线电监测网、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意见,承担无线电管理政策研究、科学研究及新技术开发工作。 (二)负责全国无线电短波、卫星监测和北京及周边地区超短波监测工作。 (三)负责无线电频率划分、分配、指配以及卫星轨道位置协调和管理的技术工作。 (四)负责无线电台(站)审批、监督管理的技术工作。 (五)负责国家重要时期、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无线电安全的技术保障工作。 (六)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的技术审查工作。 (七)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的技术工作。 (八)负责对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九)承担涉外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承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法规体系中国的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国的各类无线电业务及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都应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般性法律和无线电管理专门法规两部分。 一般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都有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条款。无线电频谱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自然受到《宪法》对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保护;《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为国家资源的属性;《行政许可法》对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设立和实施进行了规范。 专门性法规无线电管理专门性法规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特别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已颁布的国务院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50余部,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重要补充。由于其制定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批准颁布过程较短,因此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及时适应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已经成为无线电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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