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斡脱 |
释义 | 斡脱,蒙古语ortoq(突厥语ortaq﹐意为合伙)的音译﹐蒙古和元朝经营高利贷商业的官商。斡脱商人在蒙元时期的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它们的地位很特殊,加上当时往往按职业划分人户,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更导致元代斡脱含义大为丰富:斡脱是一种商业行为;斡脱商人,指蒙元时期从事"斡脱"商业活动的特殊商人群体;斡脱户,元代专门从事斡脱商业活动的特殊人户;斡脱钱,指蒙元时期斡脱商人所放贷的一种高利贷资本;斡脱也衍为地名称呼;元代还出现了专门管理斡脱事务的行政机构;同时斡脱也成为了官职。 基本解释蒙古语ortoq(突厥语ortaq﹐意为合伙)的音译﹐蒙古和元朝经营高利贷商业的官商。徐元瑞《习吏幼学指南》说:“斡脱﹐谓转运官钱﹐散本求利之名也。”又称斡脱为“见圣旨﹑令旨﹐随处做买卖之人”。 历史发展从成吉思汗时期起﹐蒙古贵族就提供本银﹐委托中亚木速蛮商人经营商业﹐发放高利贷﹐从中坐收高额息银。当时这种官商有“黄金绳缆”(altan arqam i)之称。大汗以及诸王﹑公主﹑后妃﹐都各自设置斡脱﹐获取巨利。斡脱经营的商品中很大一部分是金银珠宝﹑名贵皮毛﹑金锦罗缎等供皇室和贵族享用的奢侈品。蒙古初期﹐高利贷的年息是百分之百﹐次年息转为本﹐又复生息﹐一锭银十年之后竟能本利共合一千零二十四锭。这种掠夺性盘剥当时称为“羊羔息”。蒙古汗廷曾经规定﹐斡脱被偷盗或抢劫而一年之内不能破案﹐由当地居民代偿﹐如不及时赔偿﹐就作为债务﹐迫令纳“羊羔息”。斡脱钱债使许多民户甚至一些地方官吏破产﹐陷入典卖妻孥还不足以偿债的境地﹐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1240年﹐窝阔台汗不得不下诏以官府钱物代还民户和官吏欠下的斡脱钱债﹐总值达七万六千锭。同时取消各地官民代偿斡脱失盗损失的规定。根据耶律楚材的建议﹐规定钱债“子母相侔﹐更不生息”﹐即不论欠债多久﹐全部利息最终不得超过本银的百分之百。蒙哥汗时期﹐曾令孛阑合剌孙专掌斡脱。 入元以后﹐皇室﹑妃主﹑诸王的斡脱不断发展。政府为持有圣旨﹑令旨的官商专立户籍﹐称为斡脱户。元世祖时﹐前后曾设诸位斡脱总管府(至元四年﹐1267)﹑斡脱所(至元九年)﹑斡脱总管府(至元二十年)等机构﹐掌管斡脱事务。尽管由于某些朝臣一再陈述斡脱扰民害政﹐曾经暂时废止斡脱机构﹐但斡脱高利贷商业是元朝官府﹑皇室和诸王妃主剥削收入的重要来源﹐不久便恢复﹐而且扩大了经营范围和权限。斡脱贸易还发展到远洋海外。在地方﹐元政府也前后设有斡脱局﹑斡脱府等官衙。 斡脱商人向元廷和诸王不断贡献奇珍异宝和大批钱物﹐从而得到特殊庇护。元政府为斡脱提供了种种特权。这些官商手持圣旨﹑令旨﹐可以使用驿站铺马(见站赤)﹐官给饮食。他们或携带军器﹐或有官军护卫。货物可以减免课税。行船鸣锣击鼓﹐不依河道开闸时间﹐强行通过﹐动辄殴打守闸人员。办买盐引﹐欺侮仓官。斡脱商人还假公济私﹐夹带私人资金﹐营运牟利﹐发额外横财。斡脱户常常不当差役﹐与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等神职人员享受同等或类似的优待。 追征斡脱钱债﹐对居民为害很大。如果负债人无力偿还﹐便籍没财产﹐甚至断没妻子儿女。大德六年(1302)﹐札忽儿真妃子﹑念不列大王派人在杭州路追征钱债﹐并无负债人花名和欠债钱数﹐只指出三个债务人的名字﹐这三人转而把一百四十余户人家都说成债户﹐空口无凭﹐强行追索﹐造成很大骚扰。这类事屡次发生﹐以致元政府不得不下令制止。由于斡脱钱债导致许多人户破产﹐危及元朝统治秩序﹐元廷也曾下令免除某些居民的债务。但在有元一代﹐斡脱高利贷商业的盘剥始终是官府﹑皇室和诸王榨取人民膏血的手段之一﹐也是造成元代尖锐社会矛盾的根源之一。 "斡脱"的引申义斡脱商人在蒙元时期的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它们的地位很特殊,加上当时往往按职业划分人户,设立专门机构管理,更导致元代斡脱含义大为丰富,下面来一一考查之。 商业行为斡脱在蒙元时期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其本质是这种商业活动的资本来源于蒙古王公贵族,经营者是当时被称为回回人的西域色目商人。这种商业的经营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为放高利贷;另外一种为远距离贩卖货物。"或自转贷与人;或自多方贾贩;或诈称被劫而责于州县民户(徐霆疏)"。元代徐元瑞著的《吏学指南》"斡脱"条下有:"谓转运官钱,散本求利也","见赍圣旨、令旨,随处做卖买之人"。在元代,以此相似还有"规运,谓以官本营利者。" 但应注意的是,规运的范围大于斡脱,因为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人群,即西域商人中经营斡脱者,后者为所有经营"官本"的人。在元世祖时,由于长年征伐,为解决军费,国家开始大规模经营"官本"商业,这当中最有名的是和买,和卖。 《元史·卢世荣传》有:"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中书省奏立规措所,秩五品。所司官吏,以善贾者为之"。在元代,国家经营商业,多是由国家出资本,具体由善擅商业之道的商人来行商。这样,斡脱一词在商业上成为一种特殊的商业行为。 斡脱商人斡脱商人,指蒙元时期从事"斡脱"商业活动的特殊商人群体。在蒙元时期,并非所有的西域商人都从事斡脱商业活动。在中国,很多商人是不从事斡脱商业的。《元史·食货志·商税》:"世祖中统四年,用阿合马、王光祖等言,凡在京权势之家为商贾,及以为官银卖买之人,并令赴务输税,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法"。[19]这说明在京的富商大贾不都是经营斡脱的。那些从事自营的西域斡脱商人不是上面(1、)所指的斡脱商人。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史集》中得到证实,"这时,某些斡脱用自己的钱买了几套包括锁子甲、甲胄和兵器的军械,某些斡脱买了几匹好马,他们把这些东西运送到阿八哈汗处。" 斡脱户斡脱户,元代专门从事斡脱商业活动的特殊人户。在元代,政府往往按职业和民族成份划分人户,不同的人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元代专设了一种人户称为斡脱户。《元典章·户部·户计·籍册》中有:"斡脱户,见奉圣旨、诸王令旨,随路做买卖之人。钦依先帝圣旨,见住处与民一体当差"。它与回回户是分开并列的,因为下一条就是"回回畏兀儿户。"这在《元通制条格》中也一样,"诸斡脱户,见赍圣旨、诸王令旨,随处做买卖之人。钦奉先帝圣旨,见住处与民一体当差"。在《元史》中也有"于本路不以是何投下当差户计,及军站人匠、打捕鹰房、斡脱、窑冶诸色人等户内,每一百户内取中户一名充役,与免本户合着差发,其当户推到合该差发数目,却于九十九户内均摊。"所以在元代斡脱商人成为一种特殊户。作为一种特殊户,其职业是从事商业活动,在对国家赋税上,与僧、道、儒、也里可温、答失蛮一样不必负差役。 斡脱钱斡脱钱,指蒙元时期斡脱商人所放贷的一种高利贷资本。这是蒙元时期斡脱商人所进行的商业活动中影响最大、最坏的商业行为,以致斡脱成为高利贷的同义词。过去对斡脱的研究多集中在此。《黑鞑事略》中就有:"或贷之民而衍其息,一锭之本,展转十年后,其息一千二十四锭。""斡脱钱者乃斡脱等所营之钱债,以其母钱之来源为政府公家或王庭帝室,故又称斡脱官钱。至于所谓'行使斡脱','行运斡脱',或'为斡脱'等之'斡脱'皆'斡脱钱'之简称。"这里,"行使斡脱"、"行运斡脱"、"为斡脱"不等于斡脱钱,因为在蒙元时期,斡脱钱是一种专门由借贷关系产生的高利贷资本专称,其名来源于这种钱的放贷者是运营斡脱的商人。在蒙元时期"行使"、"行运"斡脱的商业行为有很大部分是贩卖货物,这包括有一般商品和特殊商品,如珠宝和香料等。 《元史·卢世荣传》就有"于泉、杭二州立市舶都转运司,造船给本,令人商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 在《食货志》中就更明确了"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比不得用已钱入蕃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元典章》中有"斡脱每货物纳税钱"。此外在"禁买卖人军器"、"商贾于店止宿"条中就有"斡脱每做买卖","做买卖去的斡脱每","斡脱商贾"等语,这说明当时很多斡脱商人主要从事的是贩买货物,并且多为跨地区、跨国的行商。当然,作为一种资本的特称,斡脱钱主要指的是投资在借贷关系中的钱及由此产生的债务。 《元典章·户部·钱债》节上就专门把《斡脱钱》与《私债》并列。《元史》中也提到斡脱钱,"癸巳,敕斡脱钱仍其旧", "丙戌,诏凡负斡脱银者,入还皆以钞为则","乙丑,阿里愿自修船,同张存从征瓜哇军,往招占城、甘不察,诏授阿里三珠虎符,张存一珠虎符,仍蠲阿里父布伯所负斡脱钞三千锭","壬午,罢江南茶税,以其数三千锭添入江西榷茶都转运司岁额。诏贷斡脱钱而逃隐者罪之,仍以其钱赏首告者", "命和林戍军借斡脱钱者,止偿其本",)"除虚增田税,免斡脱逋钱,赈恤云南、广海、八番等处戍军"。这些证明在元代斡脱钱之性质。由于这种借贷利息十分高,并且以复利计算,造成很大的社会问题,当时被称为羊羔利。加上这些借贷者借蒙古王公之势,在当时造成很多社会问题,于是很多官员都注意到此问题,政府也出面干预过。 早在太宗窝阔台时,就有"以官民贷回鹘金偿官者岁加倍,名羊羔息,其害为甚,诏以官物代还,凡七万六千锭。仍命凡假贷岁久,惟子本相侔而止,著为令。" 这件事,在《史集》中也有记载,"汉地有一座城大名府的居民诉苦说:'我们有八千巴里失的债,这就将是[我们]贫困的原因,因为债主催[还]。如果能降旨让我们签订一个和缓的协议和,我们就可逐渐偿付而不致于最后破产。'合罕说:'迫使债主们签订的协议将造成他们的损失,对这件事置之不理,将引起臣民叛乱。最好由国库全部偿付吧。'"从这时,政府就在法律上规定最高利仅为本而已,《元典章》中有"钱债止还一本一利"条。 地名称呼斡脱衍为地名称呼。在蒙元时期,斡脱商人来自中西亚,有时斡脱也用来称他们的居住地区,《元史》中有"十五年庚辰春三月,帝克蒲华城。夏五月,克寻思干城,驻跸也儿的石河。秋,攻斡脱罗儿城,克之。" 这是元太祖西征之时的事,这里指的是一个地名。"岁己丑,将所部及契丹、女直、唐兀、汉兵,攻斡脱剌儿城。" 行政机构元代还出现了专门管理斡脱事务的行政机构。《元史》中有至元四年(1267年)"立诸位斡脱总管府",至元九年(1272年)"丁酉,立斡脱所" ,至元二十年(1283年)"立斡脱总管府"。《元典章》上有涿州有"斡脱局"。后来在斡脱总管府上设"泉府司","置泉府司,掌领御位下及皇太子、皇太后、诸王出纳金银事。" 官职元代由于出现了管理斡脱事务的行政机构,同时也就出现了掌管这个事务的官职。最早出现在元宪宗时,"十月戊午,大赦天下。以帖哥、阔阔术等掌帑藏;孛阑合剌孙掌斡脱;阿忽察掌祭祀、医巫、卜筮,阿剌不花副之"。《元典章》中也有一些相关的官名:一、为同知斡脱府事,正五品;二、为诸路斡脱副总管,正六品,在元代有名的人物答失蛮也任过斡脱总管府的总管,"王自幼事世祖,初与今太师淇阳王伊彻察剌,同掌奏记,后独掌第一宿卫奏记,兼监斡脱总管府。持为国假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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