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问责机制 |
释义 | 从“问责风暴”到问责机制的形成,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迈上一个新里程,会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更健康的发展,从中央的决心和民众的热议中,我们感受到了这种急切的呼唤! 问责机制什么是问责机制问责制是指问责主体对其管辖范围内各级组织和成员承担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实施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 英文名称是Accountability System。这个在西方社会早已实施的人事制度,意思是从民选中当选的国家首长亲自选出合适的官员来负责各项事务;当政策出现失误时,那么犯错的官员将要离职以示向首长问责;如果因犯错而引致政策失误过于严重的话,首长便须下台;向其他官员和市民问责。 另外,这个制度亦可引入体育比赛以提升每位运动员的责任感、纪律、自律和平等机会(每位队员都有获得参加比赛的权利)。 法律术语的问责制称之为法律责任的追究。根据宪法和法律,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承担应由它(他们)承担的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政府还必须接受来自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以保证责任的实现。这是为增强官员的责任感而设置的一道“紧箍咒”,从而使这些人民公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政府问责, 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问责机制的意义第一,它是硬约束。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二,它是宽范围。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 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 第三,它是民字牌。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 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 问责机制的措施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 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 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问责机制的特点首先,它区分了责任,是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其次,它重点追问的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既不会“一竹篙打一船人 ,把所有的责任人同等处理,更不会“只拍苍蝇不打老虎”, 只是拿具体责任者问罪。 第三, 问责制问的是“责”,追究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不问功劳苦劳,不搞将功抵过,是真正的赏罚分明。 问责机制四原则1、应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2、政治和道义层面的问责规定,应与法律法规和纪律条规相衔接; 3、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 4、问责规定的具体条文必须坚持适用性原则。 问责机制的建设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指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跟上。 一、建设服务型政府自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全党和全国民众网民对总书记这个百姓渴求的指示反应十分热烈。这是因为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近些年来财政收入更是大幅度增长,政府应该为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二是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随着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的拉大,百姓期待更多地参与和分享改革成果等客观问题越来越突出。而现实生活中,像记者暗访的长沙市人性化服务不能让人满意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政府部门客观上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等问题,门难进、脸难看、服务意识淡漠、服务能力低下等状况依然存在。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急需深化,而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紧紧跟上,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官员问责制建设众所周知,我国从2003年非典期间的官员问责以来,官员问责不断由中央层面辐射到地方层面。无论是属于中央权限的部级干部被问责,还是国务院派往各地的调查组问责一些重大事故或事件中的地方和部门官员,总之,最初的官员问责是在中央层面促成的。但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自觉而主动地在中央这一精神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自己的问责办法,问责制决在实践中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许多地方行政部门与执法单位针对相关问题纷纷推行“问责制”,并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关官员被问责的新闻也频频见诸报端。但作为“新生事物”,问责制目前还局限在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些大的领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等,而对于诸如便民服务、公共设施、交通拥堵、噪音污染等事关老百姓衣食住行、吃喝拉撒等等民生层面却很少引入“问责制”。现实中,一些领导也热衷于办大事、习惯于大手笔,不屑于为群众的小事操心,普通百姓的喜怒哀乐、生活疾苦,摆不上案头、上不了心头——老百姓交费难只是“小菜一碟”,小区垃圾堆积如山“不屑一顾”,居民出行不便、交通拥堵“不值一提”……有的干部对群众的疾苦不仅不闻不问,甚至到了问题绕不过去的时候也不愿拍个板说句公道话,生怕得罪了那些部门。目前我国有500多万公务员和近3000万事业干部,不用问责办法来增强其责任心,干好干坏一个样,怎能保证做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三、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其实“群众利益无小事”不是一句政治口号,不能仅仅挂在嘴上。跟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决不能“抓大放小”,而应该“举轻若重”。发生大事故、大案件、大损失需要问责,对于“小事”中的“不作为”、“懒作为”、“乱作为”行为,同样也不能逃避和豁免其应承担的责任。这既是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也是打造服务型政府应当恪守的基本原则。 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同时,让其问责制度紧紧跟上,让那些漠视群众利益的人自食其果,让那些习惯于“盛气凌人”的公务员感到压力,加强责任约束,才能将总书记“建设服务型政府”指示落到实处,才能造就一支群众满意的公务员队伍,进而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创新,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问责机制形成过程问题产生伴随国内一系列食品、矿山、公共设施等重大安全事故连续发生,一股强力问责风暴在神州刮起;中央事后问责的严厉举措,无疑是重大突破,而以此为契机,避免“免了领导、免不了事故”,建立“科学有效、预防为主”的问责机制,真正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内涵,应引起更大重视。 行政问责自古有之,但真正制度衍生举步迟缓,问责制度滞后于问责需要。2001年4月21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SARS期间,问责官员逐渐走进公众视野;2008年5月,国务院进一步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虽然有了对官员涉及“安全工作重大责任事故、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监督严重失职的对应表述,但条款宽泛,定性人为掌握程度太大。如果没有最高层的雷霆行动,依据现存制度约束,制度派生的自发惩处保障不足。集体负责往往让你找不到大错,多部门交叉管理体系往往让你难辨真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官员推脱技巧往往让你找不到方向,权力集中而责任分散的现状往往让你一头雾水,而自上而下体制内监督所限往往让追究效能不长久。 问责机制,要在观念上纠偏。公务员一直是经济利益稳定、社会地位很高的职业,官员则拥有支配社会资源的便捷通道,可以拥有前呼后拥的威仪,可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里“创造性”地变通一切,其含金量很高、赔本几率很小。这一方面说明封建旧官场习气仍主导着相当多官员的行为,做官没有上升到社会责任的高度;另一方面也说明官员的职责混淆不清。是否具备相应能力,是否可以承担相应责任,是否因为失职、渎职、不称职而面临职业风险,是否应该谨慎和守则运用手中权力,大都被淡化。时至今日,监督官员仍是社会难题,一部分官员高高在上,把公权视为利己的私权,甚至走上大肆腐败贪污的道路。而此次问责风暴,对于纠正“官场”旧意识,还“官”以本来面目,具有极大启蒙意义。 机制建立建立一套奖惩分明、职责清晰的官员管理制度,对全面提高社会效率、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胜劣汰、防止社会恶性事件发生,迫在眉睫。官员权力要逐步清晰,分工要逐步明确。对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事宜,应有考核问责的科学标准,出现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破坏、公众权益、腐败案件、安全生产、社会信誉、用人失察等问题,相应官员应承担明确的对应责任;要坚持分级管理问责原则,中央究省部、省部究地司、地司究县处,让庞大的行政体系更多形成自发动员。只有层层感觉到压力,才能层层产生效能,很多问题才可以消灭于萌芽。对被处理过的官员,应上特殊名单,不能再变相录用。在问责形式上应予以更多的区别和解释。辞职、引咎辞职应是官员的一种自我修正和觉悟,不应是组织上的一种处罚,责令辞职、撤销职务以及追究其他责任,才具惩戒性。 党的纪律和监察机构,除了反腐败工作,应强化在问责工作上专职机构的综合作用;问责制度离不开社会参与,官员权力应该为人民所用,接受人民监督必不可少。问责主体需要逐步与民众民意、社会舆论的监督接轨,与人大、政协等专门机构的日常监督接轨,只要出现伤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就能够引发民众举报和反映,就能够引发媒体实事求是的披露;在问责过程中,亦应公开透明,这不仅是向中央交代,不仅是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和奖惩,更重要的是向人民交代。 问责制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执行力!采取的相关措施 如何健全问责制度 1、本着与时俱进的原则对现有规定进行认真清理; 2、本着开拓创新的原则,有针对性的稳步推进相关法规制度建设; 3、问责的基本方式是自我问责与组织问责并行; 4、问责事项要抓住根本; 5、落实相关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 (1)要深入推进公共权利运行过程透明化,保证群众的咨询权和媒体的报道权; (2)要切实转变干部的为官理念,形成新型政治文化氛围; (3)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4)要有健全互约及监督机制。 相关法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 2009 年 5 月 22 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 责的暂行规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将“问责”制度纳入党的纪律条例,第一次规定出 问题不仅要问责行政负责人,更要问责党委负责人,也是第一次对被“问责”官员“复出”作出明文规定。2010 年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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