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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协会成立于2010年4月,会长朱金文为法人代表,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舒春莲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本会宗旨以做好行业自律、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全面提升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的服务水平与整体形象为主要工作。致力于规范行业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推动行业进步。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协会的宗旨是:规范服务﹑自律自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

业务范围从事足浴保健行业的业务指导、标准制定、行业管理、内外交往、人才培训、技术考核、咨询服务、协调仲裁。协会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批:服务一流﹑注重经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足浴保健企业,促进温州市足浴行业的发展,为市民的健康生活提供最直接的服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协会是温州市足浴保健企业及相关单位或各人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协会,是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着眼经济建设大局,为足浴保健企业发展服务,引导足浴保健企业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第四条: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协会地址:景山街道振瓯商厦20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抓住行业自律是当务之急。协会将对保健按摩师加强监管,按照政府要求先培训再上岗。制定行业标准,改善足浴保健机构的服务和卫生状况。最终要在温州培养起一批服务一流、注重经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足浴保健企业,引导会员积极推动温州地区经济建设,促进温州地区经济全面发展。

(二)积极吸收会员,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及时收集、反映会员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取得政府支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三)对行业内部价格指导、监督、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

(四)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为会员提供行业信息、管理、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服务。

(六)开展组织各种格式的理论研究、学习交流、业务培训、企业文化和咨询服务活动。协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七)开展国际、国内行业组织之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八)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承办温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温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温州市足浴保健行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足浴保健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五)投资者和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中的优秀分子,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本会。与足浴保健业务有联系的工作者、经验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均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有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办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会授权,批准会员入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半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吞、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其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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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5: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