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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卫生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卫生工作的组成部门;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早并一直保留至今的政府部门之一。

简要介绍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Ministry of Health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成立时间 1949年11月

所属部门 国务院

总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卫生部。卫生部是主管卫生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主要工作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的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承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全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1998年,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设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003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卫生部内设司局进行调整,设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政策法规司、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农村卫生管理司、卫生执法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等13个职能司(局、厅、办)和机关党委。

2006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批准,卫生部有关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疾病控制司(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更名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 ,新的行政部门改革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主要职责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卫生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中国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制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性并监督实施。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研究拟定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国家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直属单位。

(八)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工作,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九)制订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拟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指导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的卫生援外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组织协调我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十二)承担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中央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四)组织调度中国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疫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它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卫生部设15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新闻发布等工作。

人事司

拟订中国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规划财务司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组织拟订国家卫生装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

政策法规司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提出立法规划和计划建议;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组织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本系统法制建设;承担有关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的研究和协调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宣传报道、报刊出版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涉及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工作;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卫生应急办公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指导地方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局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中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办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农村卫生管理司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医政司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

医疗服务监管司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承担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工作,组织拟订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科技教育司

拟订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国际合作司

(港澳台办公室)。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中国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合作工作。

保健局

拟订并组织实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针政策与规划;承担中央保健对象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医疗照顾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人员编制

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8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3名(含国家卫生监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售后维护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直属高校

北京协和医学院

建设高校

教育部卫生部将共建10所高等学校医学院

首批共建机构包括北京大学医学部、北京协和医学院-清华大学医学部、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浙江大学医学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中山大学医学部、四川大学华西医学中心。

部门资料

部长 陈竺

党组书记 张茅

副部长 王国强、黄洁夫、

马晓伟、陈啸宏、刘谦、

邵明立、尹力

纪检组长 李熙

历史沿革

1998年,卫生部设10个职能司(局、厅):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设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003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卫生部内设司局进行调整,设办公厅、人事司、规划财务司、卫生政策法规司、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农村卫生管理司、卫生执法监督司、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医政司、疾病控制司(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科技教育司、国际合作司、保健局等13个职能司(局、厅、办)和机关党委。

2006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批准,卫生部有关内设机构进行了调整,疾病控制司(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更名为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执法监督司更名为卫生监督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司更名为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

直属机构

医学科学院 疾控中心 卫生监督中心 统计信息中心 干部培训中心

卫生经济研究所 北京医院 协和医院 中日医院 机关服务中心

国外贷款办 医学考试中心 健康报社 卫生出版社 医院研究所

国际交流中心 人才服务中心 科技发展中心 医学会 预防医学会

人员编制

卫生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8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6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3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3名(含国家卫生监察专员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历任部长

历任部长 任期

李德全 1949~1965

钱信忠 1965~

军事管制 1968~1973

刘湘屏 1973~1976

中央派工作组 1977~

江一真 1977~1979

钱信忠 1979~1982

崔月犁 1982~1987

陈敏章 1987~1998

张文康 1998~2003

吴仪 2003~2005

高强 2005~2007

陈竺 2007~

现任领导

部长 陈竺

陈竺,男,汉族,江苏镇江人,1953年8月生于上海,1970年参加工作,无党派,全国十届政协委员。1981年获上海第二医学院硕士学位,1989年获法国巴黎第七大学博士学位,1990年任上海第二医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教授,1995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1998年任国家人类基因组南方研究中心主任,是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在血液学、分子生物学等领域有较高造诣,取得了突破性成果,曾获得法国抗癌联盟卢瓦兹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等多个奖项,是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欧洲科学院外籍院士、美国科学院外籍院士、法国科学院院士。2000年10月任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2007年6月任卫生部部长。

党组书记 张茅

张茅,男,1954年2月出生,山东钜野人,1973年9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北京玻璃总厂党委副书记兼北京玻璃器皿厂厂长,北京玻璃总厂党委书记兼副厂长,北京市一轻总公司副经理、党委常委,中共北京市委对外经贸工委委员、市对外经贸委副主任,海淀区委副书记、常务副区长、区长,北京市市长助理、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主任、党组书记,北京市副市长、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执行副主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2009年2月任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副部长 黄洁夫

黄洁夫, 男,汉族,1946 年出生,江西吉安人。1969年毕业于广州中山医学院,1982年获中山医科大学外科学硕士学位,1984-1987年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医学院外科作博士后研究。归国后历任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肝胆外科主任,副院长、院长,中山医科大学副校长、校长兼党委书记。学术研究方向为肝脏移植和肝胆道肿瘤外科治疗,主编外科学专著16部,在国内外发表论文500多篇,主持国内外重大学术会议30余次,作为课题负责人曾获得8项国家、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并于2008年获得国际器官移植协会(TTS)重要贡献奖。现担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肝外科主任,是国外多间著名大学的客座或名誉教授,如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悉尼大学等。他曾担任过美国中华医学基金会(CMB)国际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中国委员,现为英国爱丁堡皇家外科学院院士、香港医学专科学院院士、美国器官移植学会中国会员、亚洲肝胆胰外科协会中国理事。2001年11月任卫生部副部长兼保健局局长、党组成员,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现任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兼卫生部副部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副部长 王国强

王国强,男,汉族,籍贯安徽,1955年3月出生于上海。1978年毕业于北京中医学院,2000年获吉林大学人口学专业法学硕士学位。先后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工作,1983年调到国家计生委,历任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办公厅副主任、主任、政策法规司司长、计划财务司司长。曾在日本厚生省国立公共卫生学院留学做客座研究员,到河南省焦作市挂职担任市委副书记。2000年12月任国家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3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2003年9月任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兼直属机关党委书记、机关党校校长,2002年6月起兼任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2007年1月任卫生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部长 马晓伟

马晓伟,男,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1959年12月出生,198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11月从中国医科大学医疗系毕业后参加工作。历任卫生部办公厅秘书,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校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研究员、研究员、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辽宁省卫生厅厅长、党组书记等职务。2001年11月任卫生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曾多次荣获国家和省级奖励。

副部长 陈啸宏

马晓伟,男,汉族,山西省五台县人,1959年12月出生,1982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同年11月从中国医科大学医疗系毕业后参加工作。历任卫生部办公厅秘书,中国医科大学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校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副研究员、研究员、副院长、院长、党委书记,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辽宁省卫生厅厅长、党组书记等职务。2001年11月任卫生部副部长、党组成员。曾多次荣获国家和省级奖励。

纪检组长 李熙

李熙,男,汉族,内蒙古武川县人,1956年4月出生,1976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2月从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参加工作。历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副主任、主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秘书长兼干部室主任等职务。2005年5月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卫生部纪检组组长、卫生部党组成员。

副部长 邵明立

邵明立,男,汉族,1951年10月出生,山东济南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1976年山东医学院药学系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研究员。曾任山东医科大学药学系政治辅导员、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书记、校党委副书记;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2005年6月起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2008年3月起任卫生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中共第十七届中央纪委委员。

副部长 刘谦

刘谦,男,汉族,云南昆明人,1956年2月出生于北京,1974年1月参加工作,1981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员。1978年9月至1983年8月在山西医学院医疗系学习,获学士学位。1984年4月起历任卫生部科技教育司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曾赴美国波士顿大学医学院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生物技术过程工程中心进修学习。1995年9月起历任科技部(原国家科委)中国生物工程开发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研究员,2000年兼任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副理事长。2001年7月任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党委书记、常务副院(校)长,2004年11月兼任北京协和医院院长。2007年9月任卫生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副部长 尹力

尹力,男,汉族,山东临邑人,1962年8月生于济南市,198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医学哲学博士。1980年至1986年山东医科大学医学系学习,1986年至1988年山东医科大学卫生系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1988年至1993年前苏联社会卫生、经济与卫生事业管理科研所博士研究生。1993年至2003年在国务院研究室工作,历任教科文卫司副处长、处长,社会发展司副巡视员、巡视员;期间,2002年9月至2003年4月在美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作访问学者。2003年5月调卫生部工作,任办公厅副主任。2003年10月任国际合作司司长,并于2004年1月至2005年5月担任世界卫生组织执委会执委和当选执委会副主席。2006年7月任卫生部办公厅主任。2008年9月任卫生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规章制度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7月28日——2007年7月2日止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4月8日——2007年7月2日止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7月2日——

其他事项

(一)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卫生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草案,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五)由卫生部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适时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整合。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重点工作

(一)切实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1.有效控制传染病流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加强传染病疫情监测。到2010年,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网络直报覆盖率达到100%,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覆盖率达到80%以上,报告的完整率和及时率达到90%以上。加大艾滋病防治力度,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针对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各项有效干预措施。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和督导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快速诊断和结核菌耐药研究。大力加强鼠疫、霍乱、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其他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加强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有效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

2.进一步强化计划免疫。保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麻疹发病率下降50%,乙脑、狂犬病、出血热等可预防传染病发病率下降30%。以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为重点,落实预防接种措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在校生等重点人群,有效遏制乙肝的高流行状态。

3.切实加强寄生虫病和地方病防治。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疟疾、包虫病、黑热病和食源性寄生虫病等疾病流行。到2008年底,重点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达到国家确定的疫情控制标准,控制血吸虫病疫情暴发;到2010年,力争所有流行县(市、区)达到控制传播标准。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部门和区域协调,落实健康教育、改水改厕、以机代牛、家畜圈养、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高危地带灭螺、查治病人病畜等综合防治措施,继续开展联防联控。采取药物驱虫、健康教育、改厕等综合防治措施,到2010年,蠕虫感染率比2004年下降40%以上。实施传染源控制、媒介防制和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治疟疾策略,到2010年底,除少数高传播地区外,其他县(市、区)实现控制疟疾流行目标,70%的县(市、区)基本消除疟疾。到2010年,95%以上的县(市、区)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以西部地区为重点,采取改水、改灶、换粮、移民、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综合措施,突出抓好地方性氟(砷)中毒和大骨节病防治工作。

4.做好慢性病、职业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建立中国慢性病防治和监测网络,在社区、学校、医院、企业等公共场所广泛开展慢性病综合防治工作,加强危险因素干预,控制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恶性肿瘤、慢性呼吸系统疾病、伤害等疾病发生。开展慢性病防治研究,规范诊疗方案,推广适宜技术,开展肿瘤筛查,促进早诊早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立有效的职业病防治体系,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减少职业病发生,做好职业病患者的诊断和康复工作。加强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建立精神卫生防治网络。落实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监管治疗措施,提高医疗和康复水平,降低精神疾病致残率。加大重点人群心理行为咨询辅导和干预力度。

5.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继续开展卫生城市和卫生城镇创建工作,到2010年,建设128个国家卫生城市(区)和450个国家卫生镇。组织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城镇试点活动。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加大农村改水、改厕力度,到201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7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

6.加强环境与健康研究。减少环境污染对居民健康的危害,控制水源性疾病发生。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完善相应法规制度,推动无害化处理。

(二)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加强农村卫生工作。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到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国家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农民缴费标准,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互助共济,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模式。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特困农民和农村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在乡、村两级兴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巩固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每个乡镇要有1所政府办的卫生院,并由县级政府统一管理。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每个行政村设立1个卫生室。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和药品监管,推广适宜技术,采用基本药物,控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为农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明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责,确保有人承担疾病监测报告、预防接种等公共卫生任务。继续开展“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推动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试点工作和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工作。到2010年,实现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到2010年,以县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合格率达到80%。

(三)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卫生服务。加强城市医疗卫生资源结构调整,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和医院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制定和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到2010年,在地级以上城市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在大中城市,原则上按照3万-10万居民或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将公立一级医院、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成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研究医疗机构人员合理流动有关政策,加大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力度,为当地居民和农民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及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明确和规范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标准,推广采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减轻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四)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继续实施“降消”项目,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妇幼保健人员培训,推广适宜技术,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高住院分娩率,确保孕产妇生育安全。到201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

2.降低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儿童保健覆盖率在城市达到90%以上,在农村达到80%以上。降低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等疾病死亡率。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加强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和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促进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到2010年,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4.9‰以内,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比2000年下降25%。

3.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开展出生缺陷防治宣传教育活动,认真做好三级预防,推动铁和叶酸等食品强化工作,做好产前诊断、孕期保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完善全国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到2010年,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率达到50%。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强对B超使用的监管,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趋势。

(五)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为核心,严格医疗机构、技术准入,加强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完善基础医疗和护理管理规范,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落实护士配备标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强化医院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规范消毒、灭菌、隔离与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改善患者就诊环境,优化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杜绝非法采供血,加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管理,确保血液安全。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打击非法行医和无序竞争,规范医疗广告,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服务安全。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开展对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完善医疗机构服务评价标准和办法,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执业行为、医院管理等综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作用,落实对孤儿和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政策。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建设规模,禁止公立医疗机构利用集资和擅自贷款等手段盲目扩张,限制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疗设备。

(六)大力加强城乡卫生适宜人才培养和卫生队伍建设,开展医学科技研究。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中国2001-2015年卫生人力发展纲要》,加强卫生人才建设。围绕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三个环节,配合教育等有关部门,加强医学院校教育改革与管理。切实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培养适合农村需要的卫生技术人员,到2010年,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的资格。加强社区全科医师培养,到2010年,原则上每万人口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完善医学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种岗位培训制度。以医疗机构管理培训为重点,加强卫生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防治结合、中西医结合等方面的人才培养,改善卫生人才队伍结构。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增强广大卫生工作者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其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忠诚为人民服务。逐步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德才兼备、符合不同层次需要的卫生人才队伍。加强应用医学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基础研究,大力推广适宜技术。

(七)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和重要作用。

坚持中西医、中西药并重,实现中西医药协调发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做好中医药继承和创新工作。制订扶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全面实施名院、名科、名医和名厂、名店、名药的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快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重点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中药在重大疾病防治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农村和社区中医药工作,积极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切实做好中医药理论、文献、古典医籍及名老中医经验等的继承研究工作,贯彻实施《中医药创新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不断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中药现代化及产业可持续发展;发展中医药教育事业,大力培养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人才,全面加强中医药队伍建设;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广泛传播和弘扬中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加强中医药法制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中医药的现代化和国际化。(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由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订)

(八)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开展公共卫生、保健和营养知识宣传,倡导健康有益的行为方式。积极开展以公共场所和流动人群为重点的普及健康教育活动,积极推动健康学校、健康企业、健康单位创建活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健康教育队伍素质和服务能力。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降低人群吸烟率。

(九)加强卫生国际合作与交流,做好医疗援外工作。

坚持卫生国际合作为卫生改革发展服务、为外交服务的方针。密切与世界各国的卫生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基金等国际组织联系。通过多边、双边途径和民间渠道,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和资金,提高卫生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合作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做好援外医疗工作,支持发展中国家开展艾滋病、疟疾等传染病防治和卫生人员培养。探索援外医疗工作的新方式和新途径,提高援外医疗工作效果,为我国外交工作服务。

卫生部成立病理质控中心

2011年12月16日,卫生部病理远程会诊试点工作在京启动,会诊平台开通仪式同时举行。全国20个省(区)的60家试点医院已完成设备安装调试,今后试点医院可将疑难病人的病理切片扫描,上传到平台上,从涵盖87名病理专家的专家库中选择会诊专家,通过在线会诊或离线会诊的方式,作出病理诊断。

卫生部医管司目前已确定北京协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为区域病理会诊中心,负责指导所属区域的病理会诊、切片质控和技术培训工作。确定了18个省级会诊中心和60家首批试点医院。

卫生部病理质量控制评价中心为全国病理质控中心,质控中心专家由卫生部医管司通过考核选定;各省质控中心负责本省系统内医院的病理质量控制评价,质控专家由卫生部医管司或相应的管理机关通过相应的考核方式确定;质控专家定期对所属医院进行的病理诊断、制片、染色、管理等进行监管、评价和指导。

病理远程会诊专家运用该系统对基层医院病理科的数字切片、疑难及复杂病例进行远程复查、会诊的同时,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评价及质控管理,评价监管结果汇总后供质控中心专家参考。

“卫生部”在汉英词典中的解释(来源:百度词典):
1.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a government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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