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维辛斯基 |
释义 | 苏联政治家,外交家,法学家。1920年加入俄共(布);在联共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中央委员。自1925~1928年任莫斯科大学校长,后任俄罗斯联邦教育人民委员部委员会委员,1931年起在司法部工作,任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和司法人民委员部副人民委员,苏联检察长,苏联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苏联外交部长,苏联常驻联合国代表和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等职。1939年当选为苏联科学院院士。 人物生平维辛斯基是世界上罕见的刀笔吏,在莫斯科三次公审中扮演了极为可耻的角色,但官运亨通,死后反受殊荣。 安德列·扬努阿里耶维奇·维辛斯基于1883年12月10日出生在敖德萨的一个贵族家庭,1903年加入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孟什维克派。曾数次被捕、流放。1913年毕业于基辅大学法律系。1915-17年在莫斯科任助理律师,并从事文学和教育工作。二月革命后,曾在彼得格勒临时政府中担任一个区的法律委员会主任。十月革命后在粮食人民委员部和检查署工作。1920年加入布尔什维克党。1921-25年任讲师、教授、系主任、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1925-28年任莫斯科大学校长。1928-31年任俄罗斯联邦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国家学术研究委员会副主席、职业教育总局局长。1928-38年曾多次担任重大案件的审判工作,任俄罗斯联邦检察长、副司法人民委员,开创了苏联检察官滥用职权的先例。 维辛斯基之所以出名,是因为他在三次莫斯科公审的丑剧中扮演了一个卑鄙可耻的角色。他身材不高,敦实健壮,戴着一副眼镜,聪明能干,具有雄辩和谩骂的特殊本领,看起来文质彬彬,不像是个坏人;但实际上,他却是个专用文字和通过语言来杀人的大罪犯!他的长篇大论的起诉书简直能使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全身瘫痪,使其中大部分人在最后发言中只能对他的起诉表示同意。 其实,维辛斯基在莫斯科公审中所起的作用比他幕后的指挥者作用小得多。而公审的真正筹划者是亚戈达和叶若夫,他们从来没有让他参与核心机密(比如没有把斯大林在审讯会议中所发下的指令、斯大林亲自指导与几个主要被告的谈判情况,以及对罪犯施用严刑与逼供的结果告诉他),他们看不起他,对他打官腔,即使他偶尔能见到他们一面,但总是对他们卑躬屈膝,像小厮一样跟在后面,不敢多说话。 在由斯大林导演的莫斯科公审丑剧中,他不仅立下了汗马功劳,而且还是由他首先提出了让斯大林感到满意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诉讼程序和基本原则:“在反国家的罪行中,被告的供词就是最重要的和决定性的证据。”根据这一条法律依据,监狱中就可以采取种种残酷的刑讯,逼使被告屈打成招,然后就可以根据逼供的材料定罪。 由于维辛斯基曾经是个孟什维克,如果在十月革命后把他过去的言行随便搬出几条来就可以治罪。他心里很清楚,周围所发生的任何一场清洗活动随时都可把他席卷进去,他必须像狗一样为斯大林忠心效劳,才不会遭到与老布尔什维克同样的厄运。因此,他采取“消灭敌人、保存自己”的战术,在公审中表现特别卖力,不仅使用“渣滓、野兽、败类、歹徒、疯狗”等恶毒的语言来侮辱老布尔什维克的人格和尊严,而且还尽量利用被告为了救护自己的妻子、儿女而互相竞争谴责自己的这一优势,使尽各种欺骗和卑劣的手段来证明被告的罪行属实;同时,在每次审判结束后,对于被告如何判决,他总是要求法庭“把他们当做疯狗般地杀掉”、“粉碎那些可痛恨的爬行动物”。 1938年3月11日,在布哈林审判案中,斯辛斯基的结束语是:“我们全国上下,不分老幼,一致等待和要求的只有一点:把那些将我们祖国出卖给敌人的叛徒和间谍,像对待恶狗一样,执行枪决!我国人民的要求只有一点:处死这些该死的败类!时光将流逝。可恨的叛徒们的坟墓上将长满杂草和野蓬,他们将永远受到诚实的苏联人、全体苏联人民的鄙视。而在我们的头顶上,在我们幸福的国家的上空,我们的太阳将依然明亮而喜悦地闪耀着它那灿烂的光辉。我们,我国人民,将继续在我们亲爱的领袖和导师——伟大的斯大林领导下,沿着清除了旧时代最后的垃圾和污垢的道路前进……” 莫斯科第三次公审“圆满顺利”地结束后,斯大林授予他列宁勋章,还为他大开仕途之门,让他青云直上:1939年3月当选为中委;1940-46年任苏联第一副外交人民委员;1946-49年任苏联外交部副部长、苏联部长会议法律委员会主席;1949-53年任苏联外交部长。斯大林逝世后,任苏联外交部第一副部长、常驻联合国代表。 在联合国各次代表大会上,维辛斯基虽然没有像过去在莫斯科公审中那样信口雌黄,但他那充满火药味痛斥帝国主义的“放荡的先生、下流的诽谤者、疯子”等等骂人的话总是不离口边,因而引起与会者的“好奇心和极大的反感”。 1954年11月22日,维辛斯基死于纽约任上。他死后,苏联政府为他举行了隆重的葬礼。 个人履历维辛斯基在30年代末曾批判苏联法学家M.A.列伊斯涅尔、P.I.斯图奇卡和E.B.帕舒卡尼斯等人的法律观点,提出了关于法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的定义。他认为,法是国家政权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而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保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和适合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他还认为,苏维埃社会主义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他的理论曾被誉为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和法的学说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创造性的结合。但1956年以后受到苏联法学界的批判,被认为错误地描述了苏联国家和法的性质,过分强调了强制手段的作用,缩小了教育和警告的意义,并过高评价了反革命阴谋案件中被告人承认的证据的意义等。一般认为,维辛斯基关于法的理论的错误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在破坏苏联的法制方面起到了一定的助长作用。尽管他受到批判,他所提出的关于苏维埃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的观点,仍为当时苏联法学界所接受。著有《刑事诉讼教程》、《苏联法院组织》、《 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国际法和国际政策问题》等。 历史评价维辛斯基学法律出身,从事检察工作多年。他在检察长任职期间,正值斯大林进行政治“大清洗”,他是那时炙手可热、令人生畏的人物,特别是在三次莫斯科审判中,他成了法庭上最耀眼的人物。国家的杀人机器一经开动,维辛斯基便充当了“法庭谋杀”的操作手。当时的法庭记录,留下了他咄咄逼人的质问和声色俱厉的指责,被告人往往争先恐后地认罪,辩护律师和审判员的声音几乎湮没无闻,很明显,审判完全是处于维辛斯基的强力操纵之下。那时维辛斯基双手沾上的血腥,永远不可能再洗掉了。 好在维辛斯基并不仅仅是一个曾经开动过镇压机器的追诉者,他也是一位当之无愧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家。他绝非空头法学家,生前写作出版了多部法学著作。我曾见1948年美国纽约出版的维氏《法律与苏维埃国家》英译本,那是一部宪法学著作,有煌煌巨著的模样,其权威性不问可知。事实上,他的法学理论不但在当时在苏联极具影响力,在其他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也有深刻的影响。我国法学理论至今还可以见到这种影响的余绪,就是明证。 安·扬·维辛斯基大概是5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者最熟悉的苏联法学家的名字,他的法律和外交著作在我国多有翻译出版。早在1949年11月,我国新华书店就在东北出版发行了摘自维辛斯基主编之外交大辞典的《外交》一书,用以指导年轻的社会主义中国的外交,1985年东方出版社还出版了署名安·扬·维辛斯基、苏·阿·洛佐夫斯基主编的《外交辞典》(第一卷 A-K)。1950年新华时事丛刊社所编《第四届联合国大会维辛斯基等讲演集》由新华书店出版发行。195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了维辛斯基所著《苏联地方机构》中译本。1954年我国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维辛斯基法学著作《苏维埃法学中的几个问题》、《苏联选举法问答》,1955年和1957年我国法律出版社分别出版了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和《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 俄文《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乃维辛斯基1941年出版的著作,斯大林对此书大加赏识,将其定为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1947年还授予其一等斯大林奖。维辛斯基对苏维埃法律中诉讼证据理论的研究看起来颇见功力,其著作中也沿袭了沙皇俄国时的某些法律理论,从学术的角度看,这些理论及其在苏联法学中的袭用和变化,都是值得留意的。除去许多空泛的意识形态呓语以外,维辛斯基的著作有一些内容还是值得阅读的。若不因人废言,作为了解苏联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途径,他的书是不该被忽视的。我读《苏维埃法律中的诉讼证据理论》,往往想起鲁迅的一句话:“一道浊流?固然不如一杯清水的干净而澄明?但蒸馏了浊流的一部分?却就有许多杯净水在。” 值得玩味的是,尽管维辛斯基对诉讼证据理论有相当素养,在1937年1月第二次莫斯科审判中,他却说出这样令人咄咄称奇的话:“指控被告的罪行是被告亲手造成的……但是,我们要具有什么样的证据才符合诉讼要求呢?这个问题也可以这样问:您说这是阴谋案,但您的证据何在呢?……我敢肯定,对有关阴谋事件的案子,不能提这样的要求,刑事诉讼学中的基本法则也是这样讲的嘛。”亚历山大·奥尔洛夫就此评论道:“国家公诉人就这样恬不知耻地表明,这种指控是无须任何能证明被告人的证据。”维辛斯基此言,真可与吾国宋代那位秦某人一句“莫须有”交相隔代辉映了。 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始终耐人寻味。读维氏著作,再看此公在苏联“大清洗”时的言行,实践的阴翳便会立即笼罩了那些理论,使理论也变得幽暗而模糊了,这大概也算得上是一个悲剧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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