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维权成本 |
释义 |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消费争议的途径有5条,这5条途径任消费者自主选择。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现实中,专利维权成本高是不争的事实。相对而言,专利案件具有复杂性和高风险性。既往,权利人打一场官司往往要花去很多费用。根据现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一般是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的,并不包括维权成本。 这些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追求所谓“市场效益”的概念几乎渗透进各个领域。不仅商业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事业机构甚至政府部门也在追求部门利益。一些服务机构忘记了自己的身份,或者有意模糊自己的身份,把服务对象完全视为市场客体,竞相提高服务门槛和服务价码,甚至磨刀霍霍大搞“雁过拔毛”,致使各种“费用”出现水涨船高的怪异现象。“维权成本”问题,已经不仅仅发生在消费领域。老百姓在选择司法维权时,也同样遇到司法成本太高负担不起的问题,即所谓的“打不起官司”。其实,市场经济中的诸多矛盾,调解协商无法解决时多数要通过政府机构的“裁决”。因此,在维权成本居高不下的现实语境中,迫切需要从机制上为公民维权建立“救济”通道。假若老百姓因为做不起产品鉴定或者司法鉴定而被迫放弃维权,那么所谓的“消费和谐”或者“司法和谐”也就无从谈起了。 本质从本质上讲,国家制定法律法规,设立执法管理部门,其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到侵犯时投诉有门。可事实上,正是由于现实中复杂烦琐的投诉程序和畸高的维权成本,导致许多消费者在遇到纠纷时纷纷“望而却步”,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选择“私了”。 消费主体维权信心的缺失,使法律法规、执法部门被置于尴尬的境地。保护公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构成要素经济成本: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后,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农民工依法维权,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完成全部程序,农民工至少就需要支付920元的经济成本。 时间成本:发生权益纠纷,都要花出几天、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找对方进行协商,在此期间,爱害者出于对依法维权时间漫长、花费较多、钱少不值得、举报了也没人会管、没有任何证据等方面的顾虑 ,以及对用人单位及其老板承诺的信任,也不想立即诉诸法律,而是一等再等。 政府成本:除了爱害者本人需要支付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外,政府部门同样要支付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纳入侵权赔偿如果专利人维权的成本得不到赔偿,就不能弥补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维权成本纳入赔偿,正是对专利权人权利救济力度低下的纠偏。修正草案的新规定不仅能更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换个角度看,赔偿包括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实际上也就加大了违法成本,依此可以遏制和预防专利侵权。 其实,将维权成本纳入侵权赔偿不应止于专利一项,而需要更普遍地适用于劳动者维权、环境保护维权、消费者权益维权等领域。以劳动者维权为例,同样也面临着维护成本高的问题。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针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成本所作调查曾得出这样的结论:农民工讨回1元钱,整个社会要付出3元钱的代价。 因此,降低维权诉讼成本,将有助于鼓励权利人自觉自主地依法维权。我们期待,不久的将来,将维权成本纳入赔偿适用于其他领域——由此所产生的积极示范效应,可以发挥法律的引导、评价、预测、教育等作用。 文化中国把文化当作产业发展,起步晚,满打满算,也不过10多年。要大力发展文化产业,高瞻远瞩,意义深远。经济学说,需求引导供给。既然市场对物质产品与文化产品有等量的需求,可为何文化产业会落后于工业呢?症结在文化产品的维权成本要高于工业品,由于维权成本高,所以多数企业宁肯投资工业而不投资文化产业。若此说成立,那么进一步的推理是,发展文化产业关键在降低维权成本。 规范发展首先,在全社会树立降低维权成本意识。要通过舆论宣传使全体社会成员充分认识降低维权成本,对于保障公民权益、加大侵权成本、遏制违法犯罪、建立诚信社会、完善法律实现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要将降低他人维权成本作为维权机关和组织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并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要在全社会树立为当事人和他人节省维权成本为荣、增加当事人和他人维权成本为耻的社会风尚,并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鼓励维权机关和组织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主动地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其次,将降低维权成本纳入绩效评价体系。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为指导,将降低维权成本作为评价维权机关或组织、中介服务机构工作实绩和服务水平的一个重要评价内容,形成科学的业绩评价机制;要设置科学的维权成本指标体系,并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要建立维权成本约束规则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三,建立公平、合理、透明的维权收费标准。在确定维权机构和组织的收费标准时,必须寻求国家成本与当事人成本之间的平衡,在国家尚无力承担所有维权成本的情况下,完全取消维权收费实际上不利于百姓维权;应当看到,仲裁费、诉讼费等规费的设置,不仅是一种成本分担机制,而且是一种遏制当事人滥诉,利用经济手段制裁侵权行为的机制,完全取消收费是不理智的;要在总结各地经验和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存收费进行适当调整,使收费标准尽可能公平、合理。 第四,限制维权隐性成本和不正当成本。要增加维权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防止争讼掮客混迹其间,中饱私囊;建立严格的对维权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杜绝维权中的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不断提高争讼程序的正当化水平,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行为和诉讼过程,尽可能缩短争讼周期,减少维权的必要时间和必要成本;全面落实司法便民等措施,千方百计地为百姓维权提供便利;加大调解和和解力度,使纠纷尽可能以和平或和谐方式解决。 第五,建立科学的维权成本转移和分担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当事人选择非诉讼途径维护权益、解决争端;普遍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过程中附带调处相关侵权民事争议的职权和职责,以减少不必要的民事侵权诉讼,使当事人被侵害的权益尽快得到恢复;建立百姓维权基金和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不能或难于支付维权成本的维权主体或维权本身带有公益性的维权行为,应当依法免交国家规费或由国家或基金组织提供经济援助和支持。 如何降低维权成本消费者不是不想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迫于无奈。试问,为了一件价值很小的商品,数十次往返于商家、质量鉴定等部门之间,这样的维权你愿意吗?为了维权,让你先垫付数千元的质量鉴定费,这样的维权你不犹豫吗?一旦质量没问题,这些钱就打了水漂儿,这样的维权你能坚持吗?而且,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还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也成为造假、售假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试想,当消费者面对侵权时都选择“默默忍受”,那造假者能不更加猖狂吗? 那些假冒伪劣产品能不更加泛滥肆虐吗? 在笔者看来,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维权支出的金钱、时间、人力等成本过高;二是消费者能得到的赔偿却相对低得多,导致消费者维权往往“得不偿失”。因此,降低消费维权成本也需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必须切实减轻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负担。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坚持便民、利民、公益、服务的立场,尽量降低甚至免除消费者维权所需的鉴定费用,或者规定由商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另一方面,要尽量缩短消费维权的流程,简化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其次,必须切实提高造假者对消费者的赔偿额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律进行修改,加大赔偿力度。一方面使造假者得到足够的教训,使他们不敢轻易造假,另一方面使消费者能获得较高的赔偿,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其实,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在降低消费维权成本上做出了努力,规定了“损一赔十”的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缺憾。这种“损一赔十”规定能否扩展到所有的商品领域,从而切实加大对消费者的补偿力度呢?这值得消费者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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