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
释义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犯罪行为伙同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为其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简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所指的“为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是指我国境外的国家(地区)的非间谍(特务)性质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如境外国家(地区)的政府机构、政党社团、经济组织、文化、新闻、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中人员及这些组织、机构,在我国设立的派驻机构、分支组织及其他人员;还有为不属于上述机构、组织的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外籍华人等。 凡为上述机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司、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构成本罪,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但为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而致力并希望这种结果出现,因此,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因丢失文件、或者其他过失造成泄露国家机密,不构成本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造成的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处死刑。 犯本罪,除被单独处于剥夺政治权利外,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财产。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是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构成特征⑴侵犯客体是国家安全利益,即危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政权、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全与利益。 ⑵客观反面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便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政府机构、军事机构、经贸机构、文教单位、科研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宗教组织以及上述机构、组织以外的个人,包括这些机构、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组织、派驻人员。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窒息的事项。情报是指国家秘密以外的一切可能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利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资料、情况、消息。刺探即以各种手段探知国家秘密或情报。收买即以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换取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提供即掌握国际秘密或情报的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国家秘密或情报出售、提交、告知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⑷主观表现为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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