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王祖训 |
释义 | 王祖训,195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6月工作。1951年6月参军,任战士、排长、参谋、连长、营长、团参谋长、副团长、作训科科长、师参谋长、军事学院学员、第250师师长,第14军副军长。1985年9月任云南省军区司令员。1988年任第14集团军长。1993年12月任军事科学院副院长。1999年1月-2001年7月任军事科学院院长。全国人大8届代表,10届常委。1988年 9月被授予少将军衔。1993年12月晋升为中将军衔。2000年6月晋升为上将军衔。 简介王祖训(1936.05.- ) 汉族。云南曲靖人。195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6月工作。大专学历。军事学院基本系毕业。1951年6月参军,任战士、排长、参谋、连长、营长、团参谋长、副团长、作训科科长、师参谋长、军事学院学员、第250师师长,第14军副军长。1985年9月任云南省军区司令员。1988年任第14集团军长。1993年12月任军事科学院副院长。1999年1月-2001年7月任军事科学院院长。全国人大8届代表,10届常委。1988年9月被授予少将军衔。1993年12月晋升为中将军衔。2000年6月晋升为上将军衔。 基本资料姓名:王祖训代表团:解放军 性别:男 民族:汉族 籍贯:云南曲靖 出生年月:1936年5月 党派:中共 学历:大专 毕业院校:解放军军事学院 所学专业:基本系 现任职务: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委员(军事科学院原院长、上将军衔) 个人思想王祖训说:“众所周知,繁荣离不开和平,发展需要安全,和平与安全历来是人类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为让和平与安全的阳光普照明天的世界,有必要从前人昨天的思想遗产中汲取智慧。以孙武为代表的中国先秦时代兵学大师的伟大之处,不仅在于创造了不朽的用兵艺术,更在于高举“义战”、“慎战”的旗帜,反对穷兵黩武。他们强调战争法则必须服从社会道义法则,军事暴力的运用必须接受人类道德的约束。中国传统兵学的这种人道主义底蕴,在现代国际生活中值得高扬。回首20世纪,人类在创造辉煌的现代文明的同时,也经受了接连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烈浩劫,并且在冷战阴影的威胁下生活了将近半个世纪。站在新世纪的门槛,不同国度、不同肤色的人们,无不祈盼一个更加安宁和繁荣的世界。为此,应当以理性的目光审视历史与现实,让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国际生活中永远成为历史。目前,许多国家富有远见的政治家和战略家正在努力追求这样一个目标:世界各国携手努力,共同确立并真正遵守限制武力使用的国际准则,在21世纪建立一个和平安全的、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我们大概都还记得,在人类交往的历史长河中,战争在法律上特别是国际法上曾经几乎是无所约束的。拥有实力优势的国家,可以任意制造借口动用武力。值得庆幸的是,过去的100年间,主权国家在国际争端中使用战争手段的权利,开始受到正式国际法规的限制。1899年制定的《海牙国际争端和平解决公约》,首次对武力的使用作出明确的约束性规定。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成为历史上第一个要求世界各国废弃战争手段的国际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巨大浩劫给整个人类上了有益的一课,反对非法使用武力、要求全面禁止战争的呼声,空前强烈地回荡在全球各地。《联合国宪章》以尽可能完备的法规形式,宣告了所有缔约国废弃使用战争手段的普遍原则。这是人类在20世纪取得的一大历史进步,对世界各国人民享有和平与安全的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国际法保障。冷战结束以来,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潮流推动下,国际形势总体上继续趋向缓和。但天下仍很不太平,战争因素依然存在并有新的发展。强迫其他主权国家服从某个或某些大国意志的强权政治幽灵,以新的借口和形式游荡于国际生活领域。由于领土、民族、宗教或资源争端而引发的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在世界若干地区频仍不断。国际恐怖主义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极端主义势力和毒品、海盗等跨国犯罪集团的活动势头,也日益猖撅。核裁军进程严重受挫,军备竞赛不断升级。所有这些,都在威胁着世界和地区的安宁。尤其令人忧虑的是,某些国家或国家集团打着所谓“人权”旗号,动辄对那些不肯听凭大国、强国摆布自己命运的弱小国家人民挥舞战争之剑,对外武装干涉的范围扩大,强度提升。这种践踏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的行为,给本不安全的国际社会火上浇油。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制定国际生活中武力使用准则的争论焦点之一。我们认为,当代世界的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大力保障并积极发展人权。但是,如果把国家的主权与人民的权利截然割裂开来,那是绝对错误的。自现代民族国家形成以来,国家主权始终是保护各国人民根本权益不受外来侵害的可靠屏障,国家主权实际上就是民族共同体的群体人权,主权与人权从根本上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人们常把200多年前的美国独立宣言作为人类近代史上第一个响亮的人权宣言,而我们都知道,这一宣言所追求的,正是北美殖民地人民建立自己的主权国家的权利,以确保北美人民的权益不再受宗主国的践踏与盘剥。我们每一个中国人也都记得,从鸦片战争到日本侵华战争,中国人民所以屡屡遭受外国侵略者的血腥屠杀,蒙受了八国联军血洗北京和南京大屠杀那类令人发指的野蛮兽行,首先就是因为丧失了国家主权。显而易见,尊重人权首先就应尊重各国的主权,践踏别国的主权就是践踏了该国人民的人权。我们还认为,只要我们这个星球上的人们还生活在不同的国度,人权问题就始终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事业,不管这个国家是大是小,是强是弱,都应由本国政府依靠自己的人民自主去解决。这是个基本原则。除了这个国家要求联合国予以帮助外,任何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无权进行干预。同时,各国都有义务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遵照国际人权文书,并结合本国的国情和有关法律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人权。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主权是人权的基础,没有主权就没有人权。“人权高于主权”论不符合当今国际社会的实际,也不利于推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我们不赞成以“人道主义危机”为借口任意干涉一个国家的内政,更反对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武力进行所谓“人道主义干预”。解决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问题,包括地区冲突,仍应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军事科学院王祖训:军事科学研究是确保军队履行职能、夺取军事斗争胜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它的基本任务,就是通过对战争和国防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对战争和国防建设规律的不断探索,预测战争的发生、发展及其特点,提出克敌制胜的原则、手段和方法;分析战略环境的发展变化及其影响,提出国家防卫和军队建设的原则、目标和措施,为正确的指导战争和国防的准备与实施,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王祖训指出军事科学研究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军事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江主席和中央军委有关军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指示精神,《条例》明确军事科学研究应当遵循五条原则: 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指导,坚持正确的军事科学研究方向。这既是解放军军事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军事科学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适应“打得赢”、“不变质”的要求,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推动军事实践的发展,为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军事斗争服务。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军事科学研究的基本依据、研究重点和根本目的,有利于全军统一思想,集中力量,加强对我军建设和军事斗争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攻关。 要从国家和军队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外军有益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和手段,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理论。 必须实行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争鸣,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必须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这一点不仅在“原则”中予以强调,而且在课题管理、成果管理、科研协作与交流等相关条款中都作了具体规定。 上述五条原则,体现了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军事科学研究的指示精神,客观地反映了军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符合我军军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实际,具有较好的规范性和指导性,也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和操作。 武力准则王祖训认为,为维护国际正义与和平,妥善处理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问题,军事力量的国际使用至少应遵循如下三项原则: 一、尽可能不使用原则军事力量最重要与最优先的使用原则就是“不使用”。先于孙子兵法的老子的《道德经》早就强调“兵者不祥之器,不得已而用之”。这一光辉思想今天仍有其特殊的现实意义。当代国际争端以及影响国际安全的情势起因与根源极其深刻复杂,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纠缠在一起,不是用军事力量就可以解决的。任何军事行动的动机与愿望再好,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而且难免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和灾难,而且经常事与愿违,动武的结果反而会加剧与激化矛盾。因此,不应轻易越过使用军事力量的门槛,更不能把使用军事力量当作家常便饭。 二、非强制性使用原则国际社会为阻止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的恶化而不得己采取军事行动时,应该主要采取非强制性行动。非强制性行动虽然是由军人参与和执行的,但它本质上是一种政治行动,是维护和平的警察行为,而不是武力对抗行为。军事力量的非强制性使用,应遵循三项基本要求,一是必须取得当事国同意,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也是军事行动合法性的必要的和充分的条件;二是必须公正中立。参与军事行动的力量除了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不应有任何私利与特殊利益;三是除自卫外不使用武力。 三、有限度的强制性使用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当确认存在“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且武力以外办法不足以防止情势恶化时,国际社会可以采取必要的空海陆军行动,包括空海陆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行动。这里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必要”,否则不宜采取上述强制性措施。为此,应严格遵循下述行为准则: 1、遵循《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这是当代世界政治与法律秩序的基石。不能以任何借口代替法律原则,不能把某些国家的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 2、联合国安理会同意并直接指挥。强制性措施只能由国际社会公认的处理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的唯一权威机构联合国安理会直接组织实施与指挥。安理会具有唯一性、合法性与权威性。任何国家、国家集团都不能自我授权,擅自行动。 3、尊重当事国主权与不干涉内政。这是《联合国宪章》的一条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原则就意味着和平的终结,也是联合国使命的终结。即使是联合国组织的强制性措施也没有任意干涉主权国家内政的“特权”,不能任意剥夺关系当事国的正当权利、要求或立场。 4、武力最后与最低限度使用。军事力量的使用只能在非军事手段充分使用之后,而不是之前,只能是迫不得己的最后选择,而不是简单轻率的优先选择。而且应将其使用的范围、规模、强度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 5、军事行为过当应受追究。违反《联合国宪章》,超越联合国安理会授权而擅自行动造成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的主要行为责任者,应当受到国际法的追究。 人类谋求全面和平和持久发展任重道远。展望21世纪的和平与安全,机遇和挑战并存,希望与困难同在。各个国家和政治集团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世界和平与安定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有责任的政治家、军事家们携起手来,共同推动国际社会尽快制定限制武力使用的国际法准则,以切实防止武力的滥用;应彻底摒弃冷战思维,通过对话增进信任,通过合作谋求安全,努力把国际社会的持久和平建立在促进各国相互信任和共同利益的新安全观的基础上。“亲仁善邻,国之宝也”。让我们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互利合作,互谅互让,共同构筑起21世纪和平与安全的大厦。 百度百科中的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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