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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王凤友
释义

王凤友,1961年6月出生,东北林业大学林学系毕业,生态学博士,中共党员。

贵州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王凤友,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贵州民族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1978年9月入东北林学院林学系林业专业,1982年7月毕业、获农学学士学位;1982年9月入东北林业大学,攻读生态学硕博连读研究生,1987年12月获得该校农学(生态)博士学位。1988年1月留校任教,被聘为林学系生态教研室讲师;1989年晋升为副教授并担任生态学教研室副主任;1989年至1991年,在瑞典农业大学林学院从事森林生态学博士后研究工作;1991年回国继续在东北林业大学任教;1992年晋升为生态学教授,生态学科学术带头人; 1992年12月任东北林业大学林学系副主任(主持工作);1993年10月任东北林业大学森林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林业部东北森林资源培育重点开放研究实验室主任。1993年被国务院学位办评选为生态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2000年9月至2011年1月任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期间,2003年1月-2004年12月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国资委派驻佳木斯造纸集团,任企业改制推进组组长)。2011年2月至今,任贵州民族大学校长、校党委副书记。

在生态系统生态学和景观生态学等方向上,培养博士和硕士研究生30余名。出版《天然林保护工程概论》、《红松研究》、《数量生态学》、《高保护价值森林判定指南》等学术著作、译著5部,发表学术论文近百篇。主持完成黑龙江省重点公益林生态补偿工程、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工程、黑瞎子岛(中俄划界新划入中方领土)保护利用规划、黑龙江省湿地生态效益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等。曾主持国家科委“九五”攻关专题、“十五”攻关专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技术推广项目和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等研究课题。曾获得林业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黑龙江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多项、霍英东青年教师奖。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曾先后担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林科组成员、林业部(局)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中国林学会森林生态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科顾委林科组组长、黑龙江省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委员、黑龙江省林学会副理事长、黑龙江省环境学会副理事长、黑龙江省生态学会副理事长等。

分管工作

现在负责贵州民族大学全校的行政工作。

原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分管资源林政处、动管处(湿地办)、森林公安局、林业区划办、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国家濒管办驻哈尔滨办事处。

重要讲话

根据当前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厅决定召开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这次会议是在“十一五”计划执行即将结束,“十二五”计划即将开始编制之际召开的,对于总结分析“十一五”期间资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做好“十二五”期间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工作,关系到下个五年我省森林经营利用。是能否保证全省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的关键,所以在坐的同志们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汲取“十一五”编限的经验教训,结合当前林业改革发展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按期拿出高质量的编限成果。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森林采伐消耗过量,致使许多地方的森林资源减少,生态环境恶化。特别是我省,建国后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一直承担着全国木材产量的45%-65%的生产任务,从1949年至1986年的近40年间,累计生产木材约5.8亿立方米,消耗森林蓄积约9亿立方米,采伐面积约760万公顷,其中皆伐面积200多万公顷。截至1986年,黑龙江省的森林面积降至1577万公顷,森林蓄积13.1亿立方米,森林覆被率34.7%。长期的重采轻育,采育失调,造成森林资源锐减,森林质量逐年下降。

在森林资源危机和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我国于1985年正式颁布的《森林法》确立了森林限额采伐制度。1987年起正式在全国实施。经过20多年的努力,现逐步建立了“以采伐限额管理为核心,以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木材加工监管为重点”的森林采伐管理体系,对保护森林资源、完善林业法制体系、增强全社会参与林业的意识等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是促进了全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森林资源一直保持着面积、蓄积双增长的趋势。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同时,森林质量也逐步开始好转。二是提高了全社会保护森林的意识。通过20多年的实践,森林采伐政策深入人心,实现了从林业部门一家管理,到现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特别是地方政府和林区群众依法采伐意识的增强,彻底扭转了森林采伐无序混乱的局面。三是为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提供了重要平台。全国的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调整一次,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国务院批准下达执行。在森林法不能及时调整的情况下,现行的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特别是一些需要突破的政策多数是在国务院批准森林采伐限额的文件中得以确立的。四是促进了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政府在保证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措施,保留给后代人不少于当代人所拥有的发展机会。具体到林业,就是要注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否则会将严重的生态后果转嫁给我们的后代。我们在确定采伐限额时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因此,“七五”、“八五”、“九五”、“十五”乃至“十一五”期间的森林年采伐限额都远远小于年生长量。从实施效果看,对遏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连续20多年的“双增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证到2010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0%,以及到2050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采伐限额存在的问题和采伐限额改革情况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有效措施,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森林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近20年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符合我国的国情和林情,今后一段时间内还要继续坚持,特别是在生态建设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尤其重要。森林资源是一种可再生资源,强调生态保护,绝不意味着全部管死;强调森林利用,也决不意味着不加限制,随意采伐。但是,从多年的实践看,随着市场经济和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采伐限额在管理上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采伐限额与森林经营实际脱节。采伐限额仅仅是采伐数量的控制,未能实现质量的大幅度提高,在有限的限额内,林权所有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以单纯取材为目的,造成森林资源质量上升缓慢。二是没有充分考虑树木的生物学特性,没有科学地按着树种、品质、立地条件等确定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像我省“三北”工程初期营造的防护林,由于树种单一,品质不佳,致使树木长势不良,加之近几年气候干旱等因素影响,林木病死率迅速增加。因确定更新年龄时没有考虑树木的品种,而是规定了统一的标准,造成这部分林木不能得到及时更新。三是统的太死,宏观调控难。目前的限额管理规定采伐类型之间、采伐年度之间、消耗结构之间不能调串,不利于森林科学合理经营,不利于行政主管部门宏观调控,也不利于森林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四是限额消耗结构不合理。限额总量中,非商品材限额不仅比重过大,而且因没有明确使用方向而不能正常使用,与此同时,因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受灾木由于经济效益低,森林经营者往往不愿意使用商品材限额进行清理,造成资源浪费。五是与形势的发展不适应。林权制度改革以后,部分林木的经营权转到了个体经营者的手中,林主享受林木处置权的要求与采伐限额管理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采伐审批程序比较复杂,给林权所有者的经营带来了麻烦。因此,在继续坚持采伐限额制度的前提下,今后采伐限额管理的重点是要从单纯的指标控制管理转向森林可持续经营上来,使采伐成为经营森林的一种手段,而不仅仅是获取木材的形式,真正做到“在培育中采伐、在采伐中培育,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使该采的能够及时采,不该采的严格保护好,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2002年以来,国家林业局对森林采伐政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等。对工业原料林实行了十分宽松的采伐管理政策,采伐年龄由森林经营者决定,采伐限额指标由基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提报,国家足额下达,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允许实行5年总控;对一般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指标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对抚育采伐10厘米以下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对农田防护林更新采伐年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对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优先满足采伐指标。

根据当前林业改革的实际情况,国家对“十二五”采伐限额管理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一是突出森林可持续经营思想。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对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原则上按照森林经营方案核定森林采伐限额。二是明确了限额管理的范围。对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对农民因种植结构调整在非林业用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三是实行了分类管理。在设置总量限额的同时,设置商品林限额和公益林限额。不再按消耗结构设置分项限额。商品林采伐类型分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公益林采伐类型分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包括低产(效)林改造,以及因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四是完善了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对集体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皆伐作业的按照面积控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四是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对集体林实行伐区简易设计,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认真做好“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的领导

“十二五”编限工作既关系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和进一步深化,也关系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机制的建立和现代林业建设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各地、各单位今后五年森林经营和生态、经济建设目标的实现。不仅涉及到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而且,还要涉及到乡镇集体、个人、私营企业等林权所有者的切身利益,涉及到国家林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厅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韩厅长为组长,我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因此,希望各地、各单位要对“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采伐限额编制领导小组,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今年的重要工作,摆上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安排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抽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承担采伐限额编制工作。

二牢固树立森林可持续经营思想

国家林业局提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要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森林资源合理承载能力为基础,以调整森林结构为主线,以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为目标,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实施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协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逐步建立稳定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各地、各单位要以这个指导思想为统领,认真分析本地、本单位森林资源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总体部署,本着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积极开展森林经营的原则,对不同森林类型、不同森林经营主体,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不同区域分别确定采伐方式、年龄和强度,根据森林资源的数量、结构、质量和生态区位,合理测算年采伐量,科学确定年采伐限额总量和分项限额。

三当前限额编制急需进行的几项工作

国家林业局要求,“十二五”采伐限额编制的基础数据必须为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了保证按时完成“十二五”采伐限额的编制工作,一是请各市、县抓紧与省林业勘察设计院沟通,务必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集体林二类调查成果的汇总与审定工作。2009年开展二类调查的县(市),省林业勘察设计院务必于10月底前提交调查成果。二是为了保证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者,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各市、县要认真做好林业用地和非林业用地的界定工作,将非林业用地上的造林情况调查核实清楚。将个人拥有林地使用权5000亩以上或私营企业拥有林地使用权15000亩以上的森林资源情况调查核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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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23:4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