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外交使节 |
释义 | 概念外交使节-----一个国家派到另一个国家的正式代表.负责保护本国利益,代表本国政府与驻在国进行各种交涉;联系;并保护本国侨民.外交使节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在驻有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即不受当地法律约束).使馆一般设在各国首都. 外交使节制度的缘起和发展使节作为国与国间进行谈判的制度可以说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各国的史书都有关于派遣使节的记载。甚至在远古时代,使节们处处都享有特别的保护和某些特权。因此,可以说,外交使节制度是伴随人类社会相互交往而产生的特殊制度。在古代罗马、古代中国等都有外交使节方面的制度和惯例。“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便是这方面的例证之一。 常驻外交使节在十三世纪开始出现。例如,在意大利,特别是当时的威尼斯,便成为外国使节的汇集地。到十五世纪,意大利开始向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英国派遣常驻代表。奇怪的是,外交官兼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曾认为常驻使节没有必要,“现行常驻使节是可以不要的;古代习惯中并没有这种制度,可以证明无此必要。”目前,国家之间互设大使馆已经成为国际交往的惯例。建立外交关系的必然结果便是互相设立大使馆。 外交使节的分类临时出国执行特别任务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如特使、出国访问的国家元首及外交代表等。这一类临时的代表或代表团又分为两类: 1、政治性使节( 如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外交谈判、签订国际条约的代表等); 2、礼节性使节(如参加外国独立庆典、君主加冕典礼等的代表)。 派驻外国的常设使节派驻外国的常设使节,如大使、公使等。领事不属于外交使节。 外交使节的等级(一)使馆馆长 (二)其他外交人员 1、大使 1、参赞 2、公使 2、一、二、三等秘书 3、代办 3、陆、海、空军武官 外交使节的任命外交使节的人选需经接受国同意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外交使节的人选需经接受国同意。如果接受国认为派遣国提名的人选不当,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的提名的人选,对此中拒绝,接受国没有义务说明理由。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派遣国任命的人选可以说是国际惯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只是将这种惯例变成国际法的文件而已。 实际上,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拒绝接受派遣国任命的实例。例如,瑞典1757年拒绝英国使节古德里奇,原因是在派遣国任命之后,古德里奇曾去一个正在与瑞典交战的国家访问。1891年,中国拒绝接受美国公使布莱尔,因为他曾在参议院恶毒攻击中国。受国可以以被提名人选是属于“不受欢迎的人( persona non grata )”而拒绝接受。 外交使节人选的限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八条的规定, 外交使节的人选一般有如下限制∶ 1、具有派遣国的国籍。一般原则是∶外交使节应当是派遣国的国民; 2、非经接受国同意,派遣国不得任命接受国的国民为外交使节 。即使在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国也有权随时撤消其同意; 3、非经接受国同意,派遣国不得任命第三国的国民为外交使节 。即使在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国也有权随时撤消其同意; 外交使节的职能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外交使节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 在接受国内代表派遣国; (二)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和派遣国国民的利益; (三)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谈判; (四)以合法方式向派遣国汇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 (五)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六)办理属于领事馆职责范围内的事宜。 外交特权外交特权的概念一国派往外国的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关于“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关系。 有时,在国际法文件和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而已。 外交特权的内容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在外国享有如下特权: (一) 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侵犯”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有损该外交代表人身尊严和侵害其人身的任何行为。严重的有如拘禁、逮捕、绑架、劫持等,这些都是对外交代表人身的一种严重侵犯。其它的形式则有:扣留外交代表的交通工具,向违反交通规则的外交代表开具罚单,等。当然,外交代表如果因自己的挑衅行为而导致他人进行自卫,而导致其人身受损的,不能认为是侵害了该外交代表的人身。 (二)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馆馆舍既包括使馆本身,也包括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 (三) 外交使节的文书档案不受侵犯。 (四) 外交使节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包括: 1、外交邮件不受侵犯,如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2、外交代表可以使用密码通讯;但是,非经接受国同意,使馆不得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外交信使的人身不受侵犯,等; 4、捐税的免除。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免交税赋的特权。但须交纳公用事业和服务性捐税。 (五) 其它特权。如在使馆馆舍或其交通工具上悬挂本国国旗或者国徽。 外交代表的豁免权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 (一) 司法管辖豁免; (二) 诉讼豁免; (三) 执行豁免。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它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如继承等。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