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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外交使节
释义

概念

外交使节-----一个国家派到另一个国家的正式代表.负责保护本国利益,代表本国政府与驻在国进行各种交涉;联系;并保护本国侨民.外交使节分为大使,公使和代办三级,在驻有国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即不受当地法律约束).使馆一般设在各国首都.

外交使节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使节作为国与国间进行谈判的制度可以说与人类的历史一样悠久。各国的史书都有关于派遣使节的记载。甚至在远古时代,使节们处处都享有特别的保护和某些特权。因此,可以说,外交使节制度是伴随人类社会相互交往而产生的特殊制度。在古代罗马、古代中国等都有外交使节方面的制度和惯例。“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便是这方面的例证之一。

常驻外交使节在十三世纪开始出现。例如,在意大利,特别是当时的威尼斯,便成为外国使节的汇集地。到十五世纪,意大利开始向西班牙、德国、法国和英国派遣常驻代表。奇怪的是,外交官兼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曾认为常驻使节没有必要,“现行常驻使节是可以不要的;古代习惯中并没有这种制度,可以证明无此必要。”目前,国家之间互设大使馆已经成为国际交往的惯例。建立外交关系的必然结果便是互相设立大使馆。

外交使节的分类

临时出国执行特别任务的代表或者代表团

如特使、出国访问的国家元首及外交代表等。这一类临时的代表或代表团又分为两类:

1、政治性使节( 如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外交谈判、签订国际条约的代表等);

2、礼节性使节(如参加外国独立庆典、君主加冕典礼等的代表)。

派驻外国的常设使节

派驻外国的常设使节,如大使、公使等。领事不属于外交使节。

外交使节的等级

(一)使馆馆长 (二)其他外交人员

1、大使 1、参赞

2、公使 2、一、二、三等秘书

3、代办 3、陆、海、空军武官

外交使节的任命

外交使节的人选需经接受国同意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四条的规定,外交使节的人选需经接受国同意。如果接受国认为派遣国提名的人选不当,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的提名的人选,对此中拒绝,接受国没有义务说明理由。接受国有权拒绝接受派遣国任命的人选可以说是国际惯例,《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只是将这种惯例变成国际法的文件而已。

实际上,历史上发生过很多拒绝接受派遣国任命的实例。例如,瑞典1757年拒绝英国使节古德里奇,原因是在派遣国任命之后,古德里奇曾去一个正在与瑞典交战的国家访问。1891年,中国拒绝接受美国公使布莱尔,因为他曾在参议院恶毒攻击中国。受国可以以被提名人选是属于“不受欢迎的人( persona non grata )”而拒绝接受。

外交使节人选的限制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八条的规定, 外交使节的人选一般有如下限制∶

1、具有派遣国的国籍。一般原则是∶外交使节应当是派遣国的国民;

2、非经接受国同意,派遣国不得任命接受国的国民为外交使节 。即使在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国也有权随时撤消其同意;

3、非经接受国同意,派遣国不得任命第三国的国民为外交使节 。即使在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国也有权随时撤消其同意;

外交使节的职能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的规定,外交使节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一) 在接受国内代表派遣国;

(二)在国际法许可的范围内保护派遣国和派遣国国民的利益;

(三)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谈判;

(四)以合法方式向派遣国汇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

(五)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六)办理属于领事馆职责范围内的事宜。

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的概念

一国派往外国的的外交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享有礼节上与各自的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统称为外交特权。关于“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关系。 有时,在国际法文件和教科书中,“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都在使用。从严格意义上说,“外交特权”包含了“外交豁免权”,因为外交豁免权是外交特权的具体内容而已。

外交特权的内容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外交代表在外国享有如下特权:

(一) 外交代表的人身不可侵犯。“侵犯”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包括有损该外交代表人身尊严和侵害其人身的任何行为。严重的有如拘禁、逮捕、绑架、劫持等,这些都是对外交代表人身的一种严重侵犯。其它的形式则有:扣留外交代表的交通工具,向违反交通规则的外交代表开具罚单,等。当然,外交代表如果因自己的挑衅行为而导致他人进行自卫,而导致其人身受损的,不能认为是侵害了该外交代表的人身。

(二) 使馆馆舍不受侵犯。使馆馆舍既包括使馆本身,也包括外交代表之私人寓所。

(三) 外交使节的文书档案不受侵犯。

(四) 外交使节的通信自由不受侵犯。包括:

1、外交邮件不受侵犯,如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2、外交代表可以使用密码通讯;但是,非经接受国同意,使馆不得装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外交信使的人身不受侵犯,等;

4、捐税的免除。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免交税赋的特权。但须交纳公用事业和服务性捐税。

(五) 其它特权。如在使馆馆舍或其交通工具上悬挂本国国旗或者国徽。

外交代表的豁免权

由于外交代表是外国主权国家的代表,其地位应被视作与外国的地位相当。根据“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的国际法原则,外交代表在驻在国享有管辖豁免权。这种权利包括:

(一) 司法管辖豁免;

(二) 诉讼豁免;

(三) 执行豁免。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义从事商务和其它经营活动而引起诉讼的,该外交代表不能请求获得管辖豁免。在民事行为的其它方面也是如此,如继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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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