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瓦利·阿拉沙 |
释义 | 简介瓦利·阿拉沙(Wali Allah Shah,1703~1762) 伊麻目卧令云拉,又译瓦利·阿拉沙。1703-1762。近代伊斯兰复兴者和哲学家。 近代印度伊斯兰教改革家和哲学家。又译“卧里拉·沙”。 经历生于德里一伊斯兰学者家庭。自幼从父受伊斯兰教传统教育,据说7岁时即能背诵《古兰经》。后在其父开办的拉希姆经学院执教12年。他学识渊博,通晓伊斯兰教义学、教法学和哲学,精通阿拉伯文和波斯文。1732年前往麦加朝觐,后留居汉志(今沙特阿拉伯希贾兹),与各地著名的教义学家交往密切,共同研究教旨。1737~1738年将《古兰经》译成波斯文,并加以注释,使其在印度流传。他对当时印度伊斯兰教中的世俗化、崇拜圣徒圣墓、统治者和宗教上层的寄生生活以及传统的陈规陋俗等现象颇为不满,主张进行宗教改革,全面实行伊斯兰教法,恢复伊斯兰教的早期传统,重建穆斯林社会。他为维护伊斯兰教的纯洁性,增进伊斯兰教各教派之间的团结,消除社会不平等,提出了“仿效先知的榜样”,“回到《古兰经》去”等口号。 思想瓦利·阿拉沙在宗教哲学思想上,主张传统的认主独一论,认为真主是“存在的统一”,“存在的统一蕴含着无所不包的、充溢宇宙的真理”。但他又承认与“存在的统一”相联系的“见证的统一”,认为两者互为表里,都受到真主的启示和人类理性的支持。反对圣徒崇拜和任何不符合认主独一教义的礼俗。在教法思想上,他主张在坚持以《古兰经》,圣训为立法的根本依据的基础上,运用公议、类比的方法,对教律实行改革。认为在处理教法律例时要根据现实生活的实际,打破常规,让教法学家在有关教法问题上独立思考,进行新的“创制”,使教律适应变化中的印度穆斯林社会经济状况。在社会观上,提出了在伊斯兰教义的基础上,建立真正平等的“正义国家”的理论。他指出社会的不公和黑暗现象的存在有深刻的经济根源,认为在莫卧儿王朝的统治下,社会财富集中在几个家族的手中,他们过着奢侈的寄生生活,对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进行无情的剥削,这必然导致社会的不安和动乱。在理想的社会中,必须把国家的财富进行合理和平等的分配,使社会结构得到平衡,并给予生产者应有的保护和权利。瓦利·阿拉沙的思想和实践反映了下层穆斯林的利益和愿望,对于印度清净教派运动的兴起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他一生的著作约50部,涉及伊斯兰教义、教法、哲学、政治、教育、宗教及社会改革等方面,主要有《真主的深远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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