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退休 |
释义 | 退休(retire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退休年龄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提前退休工种《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1978年以来,原国家劳动总局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要求,负责全国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工作。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将提前退休工种改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送劳动人事部备案。1993年,原劳动部下发《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规定自1993年7月3日起,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新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退休工种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劳动部审批。劳动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 1999年,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该《通知》还规定,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一次性补贴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总局已经公布了“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其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办理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养老保险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规定,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职工,与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中提前退休人员、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一样,实行基本养老金减发办法,即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还有哪些职工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999年3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除了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提前退休外,其他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在两类情况:一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二是有三年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3年压锭任务完成后,此政策不再执行。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关于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从上述两个文件中可以看出,对提前离退休的条件是有严格限制的。即:一是仅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二是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三是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四是经本人申请。 根据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规定,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一是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二是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然在挡车工岗位上;三是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四是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及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规定,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矿山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含劳动合同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其中,从事经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它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退休。具体条件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从事其它有害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 历史资料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制度之一,公务员到达一定年龄后就会退休,同时享受国家的财政供养。其实这种制度并非现代文化的产物,退休制在中国的周朝已经产生,并且慢慢发展成为国家的定制。 周朝奠定基础退休一词,始见于唐宋文籍。唐代散文家韩愈《复志赋序》中有“退休于居,作《复志赋》”一句。《宋史·韩贽传》上曰:“退休十五年,谢绝人事,读书赋诗以自娱。”何谓退休?依古代而言,即是辞官于朝,赋闲于家,颐养晚年之意。需特别指出的是,中国古代的“退休”仅限于官吏,常见的称谓有致仕、致事、致政等。退休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退休起于何时尚难查考。但到周朝,随着奴隶制官僚制度的完善,与之配套的各级官吏的退休年龄和善后问题已纳入行政管理的范围。关于退休年龄,《礼记·曲礼》说:“大夫七十而致事。”又说:“五十而爵,六十不亲学,七十致政。”《尚书大传》也说:“大夫七十而致事,老于乡里。”为何规定退休年龄为七十?一句话,人至七十,老而衰,不便在官场趋走办事了。 关于官吏退休后的待遇。首先称谓有别,据《礼记》记载:卿大夫致仕曰“国老”,一般官吏致仕曰“庶老”。其次是待遇不同。周公致政成王后,成王使居洛邑,享受最高的礼遇。《周礼·王制》说:“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 周代退休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削除了官吏终身制,保持了统治政权的生气。官吏退休后,国家为保证其特权,令其按级领取俸禄,使退职者老有所养,老有所安,又使在职者无后顾之忧。它有利于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周代已开始奠定以后数千年退休制度的基础。周以后的封建王朝基本沿袭了周代的退休制度,不过在形式上各有差异。 唐代制度完备汉兴,官员欲致仕,须申请,说明缘由。致仕有两种:一为老,二为病。告老告病,皆卑称“乞骸骨”。但官员致仕会出现几种情况:第一,愤而致仕者。第二,退而复用者。第三,劝留。第四,致仕年龄无定制。以上几点,均以利于皇权为前提,反映了汉官致仕自愿但不自由的趋向。 到了唐朝,随着阶级基础的扩大,退休制度作为官僚制度的一部分,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其特点是:致仕年龄较灵活。若精旺力盛,胜任职守,亦可缓退;致仕手续简便,只要造册上报即可;对致仕官员举行欢送仪式,敲锣打鼓,送归老家,很有人情味;致仕官享受优厚待遇。首先在政治上,三品以上官员致仕后,仍恩准在朝廷行走,参与国事决策。其次在经济上,五品官以上致仕者给半俸,功臣元勋受皇帝特恩,可全薪退休。六品以下,则赐口分田养老。另外,高官致仕,允留一子领薪侍养。总之,唐朝在退休制度上,其政策规定较汉要完备得多。 宋代待遇优厚两宋时期,退休制度又有新的规定。宋代文官年满七十为致仕之期,武臣可延长十岁。若自愿亦可提前致仕。但少数元老大臣,不在此限。两宋对退休官员的安置和待遇,优厚备至,无以复加。宋神宗前,官员致仕皆解除原任官职,神宗以后,允许带职致仕。官员致仕后,仍可加衔晋级,参与朝政,实处“半退”状态;宋官致仕时,皆升转一官;依据退休官的品级,其子孙可“荫补”一定的官职。但中级官员如荫补子弟,即不能转官,称“守本官致仕”。宋朝还开创了老子退休、儿子顶职的先河;从宋真宗起,职事官致仕后,食半俸,立有战功者,部分食全俸;有些官吏名义上退休,实际上又安排了其它名誉职务,令领职务俸禄(全俸)。此种“退居第二线”的官,称“祠禄官”。有些官吏告退后,安置于台阁,令写碑修书,撰国史,“卒老于文字之间”。有些官吏致仕后,因工作需要,朝廷又特命复出任职,时称“落致仕”。 明清60岁退休相沿至今明清之际,统治阶级对退休制度十分重视。关于退休年龄,洪武元年(1368年)规定:“凡内外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洪武十三年(1380年)正月,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弘治四年(1491年),又诏“自愿告退官员,不分年岁,俱令致仕。”清朝文官,六十岁令致仕。武官则不然,副将以下,年满六十,概予罢。低级武官,退休更早,参将五十四,游击五十一,都司守备四十八,千总、把总四十五。一句话,武官官职愈低,退休愈早。明清以后,破除古制,将退休年龄提前十年以上,且带有强制性,是明清两代高度集权政治所致,客观上也比较合乎实际。故六十岁退休,相沿至今。 关于退休后的待遇,一是政治上,明初规定,三品以上官以本品致仕,四品以下,现职任满三年而无大过者,可升一等致仕。明中叶改为升一级或二级,而后致仕,若有过而不称职者,以原级致仕。致仕官在礼仪上受尊重,在宴会、祭祀等活动中,仍享有该品的礼遇。二是退休金,明初规定,致仕官食原俸,旋取消。后又规定致仕官一般不领取俸禄,但享受本品豁免赋役的权利。若家贫不能自存者,“有司月给米二石,修(终)其身。”清朝,基本维系明制。 基本养老企业职工需具备哪些条件,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职工离退休后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如何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规定,在国内异地居住或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基本养老金可以委托亲属或他人代领。在国内异地居住的,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局、银行寄汇给本人;出国定居的,若国内无亲属或他人代领,本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款寄汇至国外的,汇费由其个人负担。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纳税人上交的专项税金是欧美一些国家的基本养老金保障系统的主要资金来源,那么,到了65岁的法定退休年龄的时候,退休者能得到多少退休金? 在欧美国家和地区,90%以上的退休者不单纯依靠领取政府发放的那块基本养老金来养老。这些国家还有一个非常发达的保障老有所养的辅助网络。比如,美国在税 收政策上实行间接的财政转移,支持养老金制度;德国则是每年要拿出几百亿欧元支撑其庞大的养老保障系统运转。而退休金的来源,各国有许多不同之处。在美国,雇主和雇员各拿出工资收入6.2%的税收,形成专用“社安金”。其中85%用于支付养老金,15%则用来支付残疾金、遗属遗孤抚恤金等其它社会保障基金。在法国,基本养老金由雇主交8.2%,雇员交6.55%;法国对遗属遗孤补助的资金来源于由雇主按雇员收入的5.4%交纳,作为困难家庭补助金。 很多国家的退休职工领取的退休金并没有一个固定额,要视退休年龄、工作年薪和年限、供职岗位等情况的不同。少者,领不到原工资的50%;多者,可以领到原工资的100%以上。 瑞典的养老金分成两块,一部分是基本养老金收入,另一部分是“养老附加金”,这是瑞典特有的。“养老附加金”据退休前的收入状况和纳税情况而定,工龄越长,工资越高,“养老附加金”积累的就越多,退休后就能领到越多的退休金。 国外特例而在法国,情况就不一样了。法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实施社会福利比较“慷慨”的国家。一般职工退休后可以领取原工资50%的退休金,公务员则按退休前工资的75%计算。法国法律规定,必须交满160个季度的养老保险金并满65周岁以后申请退休,才能全额按比例享受退休金。法国对一般退休者原工资收入的计算基数是由当事人收入中最佳25年的平均值构成。比如,某人一生中最好时期的月收入达4000(约4万元人民币)欧元,最差时期的月收入仅1000欧元,而最佳的25年的月收入平均为2500欧元,那么他能领取的退休金就是1250欧元。对于年龄到了65周岁但没有交足养老金的人来说,退休金要按比例扣减。比如,假设一个到了65周岁但只交了90个季度的养老金,25年的月收入平均值为2000欧元,他就只能领取562.5欧元的退休金(90÷160×2000欧元×50% )。看来,缴纳养老金的年限对退休金收入的影响还是很大的。 各国情况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美国和德国在今后几年内将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7岁。这些国家鼓励人们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时继续留在岗位上。英国人的口头禅是“50岁创业才开始”。而树立在德国科隆市大街上一家公司的广告词本身就已经彰显西方国家在老年人问题上观念的转变:“55岁太老了?我们连65岁的人都雇呢。” 西方各国目前对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工作的人在各方面实施鼓励政策。在芬兰,65岁退休领取的养老金比60岁退休最高可多出40%。美国人到了退休年龄但仍愿意坚持工作的,每多工作一年就奖励10余个百分点的退休金,直至正式退休。其实,近几年美国已经多次调整了退休年龄,现在的退休年龄规定是65岁6个月,以后每年延长两个月,直到延长到67岁为止。前不久,美国参议员哈格尔已经提出了一个把退休年龄提高到68岁的议案。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一方面,西方国家的政府对养老金的巨额缺口和老年社会的到来已经感到“惊恐”;另一方面,公司的决策者们目前正在重新审视退休人员的使用价值,并热衷于对老年人的“余热”进行开发。据美国劳工部统计,在1994年至2004年间,65至69岁年龄段的老年男性就业率从27%上升到33%,女性就业率也从18%上升至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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