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 |
释义 | 概念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构成1、罪体 行为 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的行为是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里的投放,是指放置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位置,或者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邮寄。 客体 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的客体是虚假危险物品。这里的虚假危险物品,是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2、罪责 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的罪量要素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这里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工作秩序和教学科研秩序等。 处罚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之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的情况犯投放虚假危险物品罪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 (1)由于投放虚假危险物品而引起社会骚乱; (2)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自伤、自杀、精神错乱的; (3)致使停工停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相关信息2009年下半年,我国新疆等地连续发生了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针扎无辜群众的恶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恐慌。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 (1)如果针头无害,应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因投放虚假危险物质,造成大范围的社会恐慌、群众集会游行的,要从重从快处罚。 (2)如果针头确实有毒有害,则应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而且最高可判处死刑。专家特别强调,这并不是针对此次事件而特别设置的处罚措施,而是在1979年刑法颁布时就已经规定。至今法律条文已生效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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