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同命同价 |
释义 | 定义基本概念“同命同价”是相较于“同命不同价”来说的,“同命不同价”主要是指在一些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对受害人的赔偿,因受害人的身份,地位,地域等社会属性不同而导致赔偿的不同,“同命同价”与之相反,指在造成多人意外伤害事故中,无视受害人的社会属性,给予相同的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详细解释2009年6月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十讲专题讲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就死亡赔偿中“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明确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社会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首次明确作出“回应”。 王胜明说,“争议较大的是死亡赔偿金的支付。实践中存在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不同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比农村居民高一倍至二倍,一度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至于赔偿标准,他明确表示“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标准,适当考虑个人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 他进一步指出,“统一标准不宜以城乡划界,也不宜以地区划界,而是人不分城乡、地不分东西的全国统一标准”;“个人差异,有时可以考虑,有时可不考虑,如交通肇事、矿山事故等发生人数较多伤亡时,可不考虑个人差异,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 继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进行了再次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09年还将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安排这次专题讲座,目的就是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案。有关人士表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可能为解决涉及死亡赔偿的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推行同命同价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了,同样都是共和国的公民,为共和国建立和发展作出巨大牺牲的农民,却仍然承受着不少貌似合理的歧视和权利侵害,直至生命权益,及其家庭和子孙的生活和成长权益。户籍改革并废除户口、破除城乡二元制已经势在必行,要切实保障农民起码的平等权益和地位,这是国家一项庄严而又急迫的使命。 中国中央政府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新农村建设不仅要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农村环境、维护农民的各类经济权益,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更要在政治权利上实现城乡一体化。要打破同命不同价的死亡赔偿歧视等种种基于城乡户口的歧视,让共和国旗帜下的中国人同命同价,让户口仅仅作为一个统计符号。和谐社会建设的步履和声音,在于保障公民的幸福生活和权益平等,在于追求稳定、繁荣、公平的高质量生活。 中国共产党的17大报告庄严指出,必须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地、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在实际生活中,从改进某些严重扭曲的制度规定入手已经迫在眉睫。人们高兴地看到,面对暴风雪等许多困难和挑战,党和国家领导人身体力行,嘘寒问暖,和谐社会建设步伐稳步迈进。国家如果在一些民生问题上进一步体现制度公正和关怀,则更是雪中送炭、锦上添花。 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该规定就是被称为“同命同价赔偿原则”的死亡赔偿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生命权利的最大尊重。但实际上该规定只是针对“群死”事故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此种情形下的“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只是死亡赔偿的一种特殊规则,并非整个死亡赔偿领域均适用所谓“同命同价赔偿原则”。该规定适用有以下限制: 其一,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多人死亡”情形,通常是指交通事故,矿难事故、群体性事故等生产事故、意外事故造成“群死”的情形,其他情形的死亡赔偿不适用该规则。 其二,此时只考量损害的同一性因素和人数因素,其他的诸如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等均不考虑,确实实现了“同命同价赔偿”。 其三,该条规定的“多人” 概念侵权责任法并未明确规定,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多人”一般指大于等于三人,那么在死亡两人的事故中,则不适用该规定。 其四,该条只是规定此情形“可以”而非“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因此“可以”是有选择性的,并非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具体是否适用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其五,该条只适用于多人死亡情形,不适用于多人残疾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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