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根据《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县患有特定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和特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人群。 第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特定慢性病在门诊治疗者,均属享受对象,其医药费报销从住院统筹基金支出。 第四条 特定慢性病的门诊医药费报销由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垫付制,县外就诊发生的医药费到县合医办报销;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为特定慢性病门诊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县外诊治需经县合医办批准,未经批准不予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慢性病,是指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报销的慢性疾病,包括甲亢、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精神病维持治疗期、活动性肺结核、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肾小球肾炎、血友病、白血病和麻风病等。 第六条 特定慢性病申报程序: 1、参合农民按户籍所在地到本乡镇合医办提交申报资料,主要包括: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合作医疗证原件和复印件、住院病历和(或)诊断证明、与确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2、乡镇合医办工作人员认真审查参合农民所提供的资料,确认其身份真实后,填报《桐梓县新农合特定慢性病审批表》; 3、乡镇卫生院组织相关医务人员,按特定慢性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对其所患疾病进行初步诊断; 4、乡镇合医办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为特定慢性病参合农民的申报资料报县合医办审查。 第七条 特定慢性病确认、办证程序: 1、县合医办根据各乡镇合医办上报资料,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确认,属特定慢性病的办理《桐梓县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乡镇合医办和县、乡定点医疗机构; 2、被确认患特定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到所属乡镇合医办领取《桐梓县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卡》; 3、《桐梓县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卡》在当年度内有效。下年度继续参加新农合,按上述程序申报、确认;下年度未参加新农合的,《桐梓县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卡》自动作废;新申办的,按上述程序申报、确认。 第八条 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 1、报销比例:患特定慢性病的参合农民,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药费纳入住院统筹,按相应的比例报销; 2、封顶线:享受特定慢性病门诊报销的参合农民,其当年报销的门诊医药费,每人每年不超过45000元。 第九条 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程序: 1、参合农民因患有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慢性病,在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桐梓县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卡》; 2、特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接诊时,必须严格审核以上资料,核对就诊人身份后进行相关诊疗,确定所患疾病为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慢性病病种后,开具处方和相关辅助检查单据; 3、参合农民凭身份证、《合作医疗证》、《桐梓县特定慢性病门诊报销卡》、门诊病历、处方、辅助检查单据、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在就诊的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县外就诊发生的医药费到县合医办办理报销手续; 4、县、乡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审核相应资料、核对就诊人身份。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在《合作医疗证》、《桐梓县特定慢性病门诊治疗卡》如实记录; 5、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特定慢性病报销资金每月初报县合医办,县合医办审核合格后,将特定慢性病报销资金拨付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范围: 1、非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药费; 2、非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慢性病门诊医药费; 3、经调查核实属弄虚作假行为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 4、将《桐梓县特定慢性病门诊医疗卡》转借给他人发生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 5、其他违反新农合相关规定发生的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 第十一条 特定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1、遵守《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本《办法》; 2、做好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相应的宣传工作; 3、服从县、乡镇合医办的监督、管理; 4、按照医疗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5、诊疗中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药品品种和剂量须与病情相符。门诊每次处方用药量原则上应控制在7-20天,下一次处方用药应在上一次药物用完后方可开具。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的检查,引导农民合理就医。 第十二条 特定慢性病的监督管理: 1、按《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执行; 2、县合医办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报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3、实行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情况每月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4、各乡镇合医办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第十三条 对违反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特定慢性病门诊医药费报销的参合农民,取消其家庭当年医药费报销资格,已报销的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追回;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桐梓县合医办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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