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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释义

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全文共二十四条。

施行时间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正文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

第三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四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第五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三)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开展调查研究,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经验;

(六)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项。

法制宣传教育统一教材,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写。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本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人员每年通过各种形式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四十学时。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

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应达到本单位管理人员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各单位参加法律知识考试的合格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第十一条

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

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

第十二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将基本法律知识和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列入公务员培训计划,每年对公务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并将学习培训情况列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内容。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并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向社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大纲,并组织实施。

各类学校应当根据教学大纲和教育特点,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的落实,组织青少年参加社会法治实践活动,提高其法律素质。

中小学校应当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

第十五条

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应当对其管理或者联系的各类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其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法治网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搞好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职业者以及法学院校的教师、学生等,以多种方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解读

条例出台意义

这部《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化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该《条例》的出台对进一步增强普法效力,推进普法工作长期、持久、广泛开展下去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对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实现我区又好又快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需关注的重点问题

首先是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突出。长期以来,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在此基础上,为了突出重点,区别对象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在此,《条例》第四条进行了相关规定。近年来,中央和我市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作为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其次是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得以体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仅靠司法行政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立法中强调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面。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不仅要做好本单位的学法用法,还有面向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形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合力,《条例》对重要单位承担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加以明确。

第三是公职人员考法成为法律制度。公职人员学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他们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真正依法执政,才能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因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第四是新闻媒体有法制宣传教育任务。新闻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覆盖面广。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需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力度。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第五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由社会组织支持和参与普法,现实中是可行的。既增强了社会组织的责任感,也扩大了普法的效果。除此之外,由法律职业者和法学教学研究专业人士及热爱法制宣传教育的个人来参与普法,也是社会参与的形式之一。《条例》对此加以明确,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

条例规定的公众权利

首先是知情权,我们每年学习什么法律、什么法规及法制宣传教育的计划都应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让广大公众知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吸引公众参与普法。其次是参与权,法制宣传活动不单纯是政府的职责,更不是你、我、他某几个人的事,它需要全社会的每一个公众的共同参与,各方面力量的共同参与,从而形成合力,形成大普法格局。再次是受教育权,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每个公民都有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权利,充分利用每一次普法的时机,踏踏实实的学法、知法,明明白白的遵法、用法。

条列如何规定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的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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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0:0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