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释义 | 法院简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美丽的海河之畔,成立于1995年12月31日。审判区在天津的东半部,包括:滨海新区、河东区、河西区、东丽区、津南区和宁河县,另外还有河北省涉县天津铁厂。辖区总面积4400平方公里,总人口420万。 该院现内设机构22个(审判业务部门15个,综合行政部门7个)和2个派出审判机构(驻天津港保税区审判庭和驻天津铁厂审判庭),每年审执结案件万余件。总建筑面积近3万平方米。建成了办公现代化网络、通信自动化、安全保卫监控、消防自动化四位一体的智能办公系统。设有中法庭3个,小法庭15个,能容纳300人旁听的大法庭1个。尤其是专门建有诉讼服务大厅,集诉讼引导、立案、法官联络、诉讼材料收转、案件调解、便民服务等功能为一体,服务大厅成了司法便民利民的重要窗口。 多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高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一班人开拓进取,坚持以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抓案件质量为核心,以抓队伍健身为根本,以落实司法为民为宗旨,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圆满完成了各项审判任务,为维护稳定,服务发展,促进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司法保障今年年初,该院充分认识经济社会形势发展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在全面落实市委“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提出了“六个再上新水平”的目标要求,即:紧紧围绕服务大局,在能动司法上再上新水平;紧紧围绕化解矛盾纠纷,在创稳定促和谐上再上新水平;紧紧围绕实践人民法院人民性,在坚持司法为民上再上新水平;紧紧围绕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在案件审理上再上新水平;紧紧围绕提高队伍素质,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上再上新水平;紧紧围绕搞好服务保障工作,在综合行政管理上再上新水。为保障天津又好又快发展特别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优质高效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抓好为科学发展服务。始终把审判和执行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思考和谋划。建立了与市、区有关部门和重点建设单位的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掌握我市特别是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和司法需求,进一步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超前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我院《关于为“调结构、促转变、增实力、上水平”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以优质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维护稳定紧紧围绕化解矛盾纠纷,突出抓好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落实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认真做好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调解力度,将调撤率作为考核审判业绩的重要指标,通过全程开展调解、层级负责调解、联手原审法院、借助当事人的社会关系合力调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民商事案件调撤率大幅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为民宗旨紧紧围绕实践人民法院人民性,突出抓好保障民生。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以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集诉讼服务保障、信访接待和信访督办、诉讼咨询、调解职能于一体,为当事人服务和接待来访做到无缝隙链接,使诉讼环境更加文明、和谐。积极审理好涉及民生的工资、工伤、医疗、农民工权益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等案件,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举证权、陈述权、知情权等各项诉讼权利。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率先在天津法院系统采取了分段执行机制,实施“执行阳光工程”,及时向当事人告知执行进展,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和文明。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08年以来,共为困难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约190万元。 三个效果紧紧围绕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突出抓好案件审理和执行。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案件是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本质要求,加强审判管理是提高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最行之有效的措施。我们始终把公正司法作为第一要务,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创新工作方法,构建了以质效指标管理、流程环节管理、信息反馈管理和层级监督管理为主要架构的“四位一体”审判管理体系。同时,我们还在工作方式方法上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实行了先调解后开庭的审理模式,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大力推广判前案件效果预测评估,建立了二审改判案件“两评两审一讲评”制度,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有了进一步提高。 队伍建设天津市第二中院举行现场招聘会(1张) 紧紧围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突出抓好队伍建设。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将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与营造以人为本的和谐环境相结合,以建设学习型法院和廉洁法院活动为主导,推进队伍建设全面上水平。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增强了干事创业的信心和决心。建立了干警执法业绩档案,将业绩档案管理系统与原先的审判管理系统、人事信息管理系统等基础数据库进行链接,使业绩档案与干警晋升、评优、奖惩挂钩,极大推动了干警自我提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认识法院工作的特殊性,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抓好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廉洁法院”建设。实行廉政教育日制度,以落实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和我院制定的“六个一律”规定为重点,着力抓好思想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着力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开展了“杜绝衙门作风,崇尚司法文明”专题大讨论活动,群众对我院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同时,全面加强监督工作,坚持走访制度,上门征求司法监督员和案件当事人对我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陈良宇案陈良宇简介 陈良宇, 汉族,1946年10月生,浙江宁波人,1980年4月入党,1963年8月参加工作,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系结构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 1963.08-1968.08 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系结构专业学习 1968.08-1970.09 解放军6716部队当兵锻炼 1970.09-1983.03 上海彭浦机器厂工人、设计员、基建科副科长(其间:1979.02-1980.01同济大学工程结构系进修) 1983.03-1984.03 上海彭浦机器厂副厂长、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公司党委副书记 (1982.09-1983.04市机电一局党校干部轮训班学习) 1984.03-1985.01 上海电器公司党委书记 1985.01-1987.02 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局长 1987.02-1992.10 上海市黄浦区委副书记、区长(其间:1992.01-1992.09英国伯明翰大学公共政策学院学习) 1992.10-1992.12 上海市委副秘书长 1992.12-1996.10 上海市委副书记 1996.10-2001.12 上海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2001.12-2002.02 上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02-2002.10 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2.10-2002.11 上海市委书记、市长 2002.11-2003.2. 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市长 2003.2- 2006.9 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案情过程 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了对陈良宇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决定。中央纪委随即组织力量进行了初核。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决定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罢免陈良宇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此前,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已依法罢免陈良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在随后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陈良宇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根据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公职处分;对陈良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2007年10月9日至12日举行的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的处分 。 2008年4月11日,陈良宇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 第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2006年9月24日被停止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 法院地址地址:新围堤道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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