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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天津市保险学会
释义

学会简介

天津市保险学会成立于 1987 年 10 月14日。是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市级学术性群众团体法人,是天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地方群众性学术团体。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组织教育培训,促进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天津市保险学会,英文译名为 Tianjin Insurance Institute ,缩写为 TII ,(以下简称“学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天津市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地方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行业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研究和探讨保险事业发展的途径和方法;组织教育培训,促进保险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保险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推动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办公地点设在天津市和平区岳阳道 88 号福泰温泉公寓 C-225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和天津市发展保险事业的总体要求,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学术交流,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保险理论建设,组织编写有关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书刊以及相关的保险教材等;

(三)组织行业的理论研讨活动,通过研究探讨交流解决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使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

(四)办好《天津保险通讯》、《天津保险网页》使其成为业内交流的平台;对外成为宣传保险、普及保险知识、扩大保险影响的窗口;

(五)加强保险教育培训工作,举办专题学术讲座,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带动全民保险意识的提高;

(六)密切国内各相关学术团体及各地保险学会间的横向、纵向联系与协作。与大专院校合作进行课题研究,为推动保险业发展服务;

(七) 加强同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相关组织和保险科研工作者之间的保险学术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学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外交政策和外事纪律,开展国际研讨、出国考察、外派培训等重大活动,必须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批;

(八)开展优秀学术论文、科研成果的评选活动,奖励在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以及保险教学方面做出突出成就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九)接受委托承担保险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资格证书;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保险行业的专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一)根据学会会员的建议及要求,组织并完成保险理论及实务研究;

(十二)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凡拥护本学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 1 )从事保险、金融及相关专业教学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2 )在全国性报刊上独立发表有关保险理论及实务研究方面的文章三篇。

(二)单位会员

1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天津市工商管理机关取得登记注册的保险经营机构;

2 、与保险业有关的院校、科研等单位或机构。

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入会后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理事会审批后,发给会员证。

(二)单位会员

单位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权利

(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 4 )有见解的学术论文本会可以向全国刊物推荐,并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 5 )申请和推荐优秀论文,或参加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 、义务

( 1 )遵守本会章程,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 2 )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 3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 4 )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科研、讲学、专项任务或其他工作,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交流和科研活动;

( 5 )按期交纳会费;

( 6 )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二)单位会员

1 、权利

( 1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2 )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 3 )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相关学术资料;

( 4 )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 5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 、义务

( 1 )遵守本会章程,按期交纳单位会员会费,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2 )执行本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 3 )定期向本会提供重要学术活动的情况和成果;

( 4 )支持本会开展学术交流和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凡退会者应提交书面声明并主动向天津市保险学会交回会员证。如会员未缴纳年度会费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查并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推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六人、秘书长一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一至三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多年保险从业经历,在本市保险业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八)会长、副会长由本会会员公司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九)副会长由会长以外的其他会员公司在职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十)秘书长应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十年以上,担任过分公司级以上的领导职务,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岁,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但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年。秘书长任期必要时可延长至五年。该任职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调离原推荐单位和原岗位,协会应在其离岗后三十日内召开全体理事会议,根据章程的规定推举新的拟任人选,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核同意,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秘书长离任需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学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与会长保持工作联系;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分工及职责,并在理事会核准范围内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金;

(五)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

(六)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进展和财务情况;

(七)签发学会的日常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核定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经费收支情况保持高度透明,经费由秘书处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每年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年终的财务决算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进行必要的经济责任稽核,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均参照本地保险公司工资待遇水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离退休制度,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和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二零零四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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