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算术基本定理 |
释义 | 内容任何一个大于1的自然数N,都可以唯一分解成有限个质数的乘积 N=(P_1^a1)*(P_2^a2)......(P_n^an) , 这里P_1<P_2<...<P_n是质数,其诸方幂 ai 是正整数。 这样的分解称为N 的标准分解式。 证明算术基本定理的最早证明是由欧几里得给出的。 大于1的自然数必可写成素数之积用反证法:假设存在大于1的自然数不能写成质数的乘积,把最小的那个称为n。 自然数可以根据其可除性(是否能表示成两个不是自身的自然数的乘积)分成3类:质数、合数和1。首先,按照定义,n 大于1。其次,n 不是质数,因为质数p可以写成质数乘积:p=p,这与假设不相符合。因此n只能是合数,但每个合数都可以分解成两个严格小于自身而大于1的自然数的积。设其中a 和b 都是介于1和n 之间的自然数,因此,按照n 的定义,a 和b 都都可以写成质数的乘积。从而 也可以写成质数的乘积。由此产生矛盾。因此大于1的自然数必可写成质数的乘积。 唯一性引理:若质数p | ab,则不是 p | a,就是p | b。 引理的证明:若p | a 则证明完毕。若,那么两者的最大公约数为1。根据裴蜀定理,存在(m,n) 使得ma + np = 1。于是b = b(ma + np) = abm + bnp。 由于p | ab,上式右边两项都可以被p整除。所以p | b。 再用反证法:假设有些大于1的自然数可以以多于一种的方式写成多个质数的乘积,那么假设n 是最小的一个。 首先n 不是质数。将n 用两种方法写出:根据引理,质数 所以中有一个能被p1整除,不妨设为q1。但q1也是质数,因此q1 = p1 。所以,比n小的正整数也可以写成这与n 的最小性矛盾! 因此唯一性得证。 应用(1)一个大于1的正整数N,如果它的标准分解式为: N=(P_1^a1)*(P_2^a2)......(P_n^an) 那么它的正因数个数为(1+a1)(1+a2).....(1+an)。 (2) 它的全体正因数之和为d(N)=(1+p_1+...p_1^an)(1+p_2+...p_2^a2)...(1+p_n+...+p_n^an) 当d(N)=2N时就称N为完全数。 是否存在奇完全数,是一个至今未解决之猜想。 (3) 利用算术基本定理可以重新定义整数a和b的最大公因子(a,b)和最小公倍数[a,b], 并证明ab=(a,b)[a,b]. (4)此外还可证明根号2是无理数等等(毕达哥拉斯)。 (5) 证明素数个数无限。 推广此定理可推广至更一般的交换代数和代数数论。 高斯证明复整数环Z[i]也有唯一分解定理。 它也诱导了诸如唯一分解整环, 欧几里得整环等等概念。 更一般的还有戴德金 理想分解定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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