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诉前临时禁令 |
释义 | 概念知识产权诉讼过程中,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这就是临时禁令。临时禁令也称中间禁令,其特征是具有强制性和暂时性:以禁止或限制行为人某种行为为内容,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发布。一般而言,其效力延续至诉讼终结时,被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永久或一定期间的禁令或撤销禁令的裁定所代替,在有证据证明临时禁令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时也可在诉讼中裁定撤销禁令。在诉讼提起之前发布的禁令就是诉前临时禁令,我国相关法律中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 适用条件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诉前临时禁令的适用条件有: 1.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诉前临时禁令是法院依申请作出的强制性措施,非依职权可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该权利的行使与处分均应尊重权利人自己的意愿,临时禁令的适用也一样。况且司法权的性质是不告不理,无申请即无此强制措施的适用。 另外,由于禁令申请人与之后相应诉讼的原告具有同一性,只有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主体才具有申请人资格,因此申请人仅限于一定条件下的权利人自己或利害关系人,视其与被控侵权利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确定。 2.胜诉可能性 由于诉前临时禁令的发布是法院没有对诉讼争议问题进行实体审理,甚至没有接触到被控侵权人的答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的,而被控侵权人的活动往往因禁令而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各国对临时禁令的适用都规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胜诉可能性就是其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 我国法律的表述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虽然没有使用“胜诉可能性”的提法,实质一致。这里的证据应理解为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证明的内容是对方侵权行为存在的合理性,当然申请人权利的有效性是基础。 胜诉可能性非胜诉的必然性,这就决定了一方面申请人的证据要具有一定高度的可信性,另一方面基于该制度本身的紧急救济措施性质,法院只能对表面证据作初步审查,在此基础上推定的胜诉可能性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3.损害的难以弥补性 损害的难以弥补性是指不及时采取临时禁令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它与胜诉可能性一起构成适用临时禁令的实质条件,源于采取该强制措施的紧急性和正当性考虑,也是各国法律的共同选择。一般认为,申请人证明了胜诉的可能性即可依常规推定其损害的难以弥补性,而且胜诉可能性越大,损害难以弥补性越明显,这在美国判例中这种推定表现的尤为明显。但简单地以胜诉可能性推定损害的难以弥补性显然是不恰当的。 胜诉的前提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主张成立,因而胜诉可能性与损害发生可能性密切相关,两者可以作互为因果的推定。但是损害发生与损害的难以弥补性并不完全等同,可以以金钱赔偿方式弥补的损害显然很难认定其“难以弥补性”,除非被控侵权人支付能力存在问题。而且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被诉人的法律地位不完全一致,很难笼统认定胜诉可能性。基于胜诉可能性认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诉讼所需时间可能因鉴定等因素而过分拖延的事实,在上述类型案件中适用临时禁令应该慎而又慎。 作为申请人欲使法院发布禁令,则可将证明的重点放在非财产性利益的损害上,如名誉、商誉等的损害,该类损害的难以可弥补性是显而易见的。 4.提供担保 担保的提供在于保证发布禁令错误时,申请人赔偿责任的承担,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止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其数额应以禁令可能影响到的对方利益为标准计算,应是足额而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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