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嗣位法 |
释义 | 英国议会于1701年通过的“嗣位法”,在英国立宪君主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法案规定,威廉三世死后,王位应传给詹姆斯二世的第二个女儿安妮。由于安妮没有直接继承人,在她之后王位应传给斯图亚特王朝的远亲,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这样就杜绝了斯图亚特王朝占有英国王位的野心。同时法案还规定英国王位不能传给天主教徒,凡英国国王必须参加英国国教会;直接依附于国王的人,不能担任下议院的议员;国王所作的一切决定和政府的命令,必须有统一该项决定的枢密院成员,即政府的大臣签署才能生效。此外法案还规定,以后法官的任免权不再属于国王而是属于议会;以后凡议会谴责,定罪的人,国王都不能任意赦免等。所有上述这些措施,都对王权作了具体的限制,并把包括国王继承权等重大问题掌握在议会手中,这就确立了议会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从而奠定了资产阶级所一向向往和追求的立宪君主制度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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