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私募股权 |
释义 |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 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PE的发展历程国际PE发展历程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国际PE产业先后经历了4个重要时期的发展。 1946~1981年的初PE时期,一些小型的私人资产投资以及小型企业对私募的接触使PE得到起步。 1982~1993年的第一次经济萧条和繁荣的循环使PE发展到第二个时期,这一时期的特点是出现了一股大量以垃圾债券为资金杠杆的收购浪潮,并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几乎崩溃的杠杆收购产业环境下仍疯狂购买著名的美国食品烟草公司雷诺纳贝斯克(RJR Nabisco)中达到高潮。 PE在第二次经济循环(1992~2002年)中得到洗涤并经历了其第三个时期的进化。这一时期的初期也就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逐渐浮现出一系列金融和经济现象,比如储蓄和贷款危机,内幕交易丑闻以及房地产业危机。这一时期出现了更多制度化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在1999~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时期达到了发展的高潮。 2003~2007年成为PE发展的第四个重要时期,全球经济由之前的互联网泡沫逐步走弱,杠杆收购也达到了空前的规模,从而使私募企业的制度化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从2007年美国黑石集团(Blackstone Group)的IPO中我们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 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5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庞大,投资领域广阔,资金来源广泛,参与机构多样。目前西方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占其GDP份额已达到4%~5%。迄今为止,全球已有数千家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黑石、KKR、凯雷、贝恩、阿波罗、德州太平洋、高盛、美林等机构是其中的佼佼者。 中国PE发展历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变迁轨迹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且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市场背景和特点。 一、行业发展初期阶段,形成全新投资概念 1999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入股上海银行标志着私募股权投资的模式开始进入中国,这对于当时的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常新的投资概念。首批成立的主要还是外资投资基金,投资风格以风险投资(VC)模式为主,受当时全球IT行业蓬勃发展的影响,外资对中国的IT业的发展较为认可,投资的项目也主要集中在IT行业。但是由于2001年开始的互联网危机,人们开始对IT行业的过热发展开始进行重新审视,国内的IT风险投资受到重创,这批最早进入中国的股权投资基金大多没有存活下来。 与之相应的是当时我国股票市场不完善,发起人股份不能流通,投资退出渠道存在障碍,这些都成为制约这个阶段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因素。2002年尚福林担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后,在2004年着手开始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这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举措之一,为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一直到2006年10月9日,“G”股标识正式告别沪深股市,股市也就真正进入了“全流通”时代,股票市场才开始步入正轨。终结该阶段的标志性事件——股权分置改革,进入全流通时代。 二、行业快速发展阶段,内资股权基金迅猛发展 从A股股权分置改革开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此阶段主要特点体现在: 一是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股票市场的规范化、二级市场的高估值使得A股成为国内公司青睐的上市平台,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畅通,而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在A股上市中具有本土优势,使得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二是人民币升值预期强烈。在2006年之后,我国的外汇储备不断攀升,国际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越来越强烈,国家外管局对外币的兑换作出了限制,海外上市企业在海外融资后存在着货币贬值的风险,外资基金发展受到限制; 三是政策对外资基金的限制。政府和市场都有着顾虑,以防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辛苦创立的优秀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控制,2006年8月由商务部牵头,六部委联合发布十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其核心的思想就是限制内资企业在海外上市,这对于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来说是当头一棒,外资基金自此发展受到严重阻碍。 这短短的三年时间,国内货币政策相对宽松,外资基金发展受到抑制,给内资股权投资基金腾出了快速发展的空间和机会,是内资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春天,大量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出现了,并取得了快速发展,机构数量迅速增加,基金规模逐渐放大。在该阶段,市场整体入股价格在6-10倍市盈率,略微高于国际水平。 三、行业发展过热甚至疯狂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一级市场持续高温,市场整体的价格在10倍市盈率以上,甚至出现了以20倍市盈率入股的项目,这在国外是非常罕见的,可见市场的疯狂程度,远远偏离了市场理性。该阶段的非理性发展现象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 第一,二级市场的关联效应。二级市场作为股权投资基金的下游,其发行状态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一级市场的价格,2009年下半年随着金融风暴的渐渐平息,我国的股票市场也开始有所复苏,虽然大盘整体水平不高,但是IPO行情很好,在发行价格和发行速度方面都十分有吸引力,加速了一级市场的非理性发展; 第二,宽松的货币政策。为渡过金融危机,国家推出并逐步实施了4万亿的投资计划,央行多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和准备金率,市场上钱太多了,企业贷款环境非常宽松,大量的产业资本不是投向实业,而是投向了股票市场和股权投资市场,既抬高了股票市场的价格,又推高了股权投资市场行情。第三,证监会两大政策出台。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和创业板的推出,促进了市场化进程,单独来看都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两者在同一时段推出却给市场带来了太大的波动。在实行上市窗口指导发行价政策阶段,30倍PE是上市公司不能越过的红线,优秀的企业也只能以28、29倍的市盈率进行融资。创业板的概念早在2000年就提出,经历了十年的漫长等待终于成为现实。这两者就像是弹簧,被压制了多年后突然放开,市场会有报复性反弹,而两者一起放开,叠加效应使反弹的幅度更大。2010年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中,就有超过十家公司发行市盈率超过100倍,简单点看这相当于现在的投资需要100年时间才能够收回,在发达市场这种现象是很少见的。二级市场的火爆行情点燃了一级市场的赚钱欲望,拉升了股权投资市场的价格。 在这个阶段,几乎每周都有新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成立,内资股权投资基金数量快速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放大。市场上的赚钱效应使得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也参与其中,搞了不少产业基金。但由于人民币不断升值,限制企业海外上市的政策没有任何松动,外资基金在中国市场上持续低迷、沉沦。 私募基金的设立条件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1)发放贷款;(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 PE的特征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lty,PE),也翻译成“私有权益投资”、“私募资本投资”等形式,这些不同的翻译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私有权益投资的以下特点: 第一,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第二,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第三,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或者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因流动性差被视为长期投资(一般可达3年一5年或更长),所以投资者会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 第四,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第五,没有上市交易,所以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而持币待投的投资者和需要投资的企业必须依靠个人关系、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来寻找对方。 第六,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第七,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对引资企业来说,私募股权投资不仅有投资期长、增加资本金等好处,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管理、技术、市场和其他需要的专业技能。相对于波动大、难以预测的公开市场而言,私募股权投资资本市场是更稳定的融资来源。在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以对竞争者保密,因为信息披露仅限于投资者而不必像上市那样公之于众。 第八,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第九,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首次公开募股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 金融街PE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的资金来源,既可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向有风险辨别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募集资金。由于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开募集的形式。近年来,出于对流动性、透明度和募集资金的考虑,上市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量有所增多,2007年6月22日在纽交所上市的黑石集团就是一个例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向是企业股权而非股票市场,即它购买的是股权而非股票,PE的这个性质客观上决定了较长的投资回报周期。 金融街PE:是中国领先的私募股权投资服务机构,提供投融资行业的资讯、研究、和资金募集等服务。 中国私募股权发展——中心城市天津 天津作为中国推行私募股权较早的城市,截止目前已经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超过1000家,已成为以私募方式募集股权投资基金、物权投资基金和对冲基金构成的基金中心城市。尤其在天津融洽会的推助下, 把中小股权基金直接投资和中小企业用股权转让的办法获取融资的理念引入中国,是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知识普及、制度建设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作为拥有国家第二个金融改革试验区滨海新区的天津,更进一步将私募股权完善,提出了中国最完善的监管机制。目前天津市正大力发展并购基金,使私募股权项目更加完整。 私募股权相关书籍 关于私募股权的书籍共有2本,分别是《中国PE的法律解读》和《外资PE在中国的运作与发展》。 中国PE的法律解读图书信息 书 名: 中国PE的法律解读作 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和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编著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1 ISBN: 9787508622453 开本: 16开 定价: 49.80 元 编辑推荐 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私募是相对公募来讲的。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运营管理为显著特点,以私募股权融投资法律服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务为延伸,致力于打造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精品所。团队化、专业化、品牌化日见成熟。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顾问、资产管理等投行服务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道可特资本市场服务的基础,从而创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资为服务核心,法律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体两翼”立体化服务格局。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顾问、资产管理等投行服务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道可特资本市场服务的基础,从而创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资为服务核心,法律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体两翼”立体化服务格局。 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内容简介 本书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入手,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运作为重点,全面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阶段的法律操作实务,并且就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建议和指引,是中国第一本全面从法律角度解读私募股权基金的书籍,与系列书中的财税解读共同构成了对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全方面专业解读,弥补了国内同类书籍的空白。读者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内迅速把握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脉搏,从而为相关决策或服务提供最有效的帮助。从书籍体例上,采用了以矛盾带观点,以观点推体系,以体系显全貌的手法,为读者全面提供法律解读的同时,融入了实务和案例,从而保证了书籍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从业者和投资者服务的定位,是一本难得的工具书。 目录 丛书总序 序 第一章 私募Vs.公募:PE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与发展 第二章 机构Vs.个人:PE资金募集渠道与法律政策分析 第三章 合伙Vs.公司:PE几种组建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第四章 结构vs.流程:PE管理与操作实务透析 第五章 质量Vs速度:PE投资项目选择中的调研与评估 第六章 增资Vs.转股:PE投资模式选择以及法律实务操作 第七章 坚持Vs.妥协:PE投资交易中的投资条款与风险防范 第八章 IPOVs.借壳:PE上市退出的选择与决策 第九章 并购Vs-清算:PE的其他退出方式与法律操作 第十章 合作Vs.竞争:中国PE发展的源动力与外助力 附录 参考文献 外资PE在国内外资PE是上个世纪90年代,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逐步开放,作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引入我国的,是我国金融资本市场上外来的新品。 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以及众多企业为了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继续成长,需要引进和注入更多资金,为外资PE提供了大量投资机会和高额投资回报,深深吸引着境外私募股权基金。大门一开,外资PE便积极进入中国市场,一度主导中国的PE市场。在外资PE的催生带动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应运而生,并且随着民企的快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大量积累,和大量民间资本寻找更多投资机会和渠道,内资PE吸纳民间资本并借助政策的支持和本土优势,从小到大,迅速扩展,改变了外资PE独占的局面,逐渐形成内外资PE并存,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新格局。 从观察和分析其实际效果看,不管外资PE还是内资PE,它们的引入和发展,为我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来源,注入了新的活力,有利于企业和经济的发展。毫无疑问,外资PE和内资PE将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而不断扩大规模,竞争也将日益激烈,发展必将日益成熟。外资PE以它长期积淀的管理经验,训练有素的管理人才,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灵活的经营策略,今后一段时间内,在与内资PE的竞争中或将占有一定优势。 PE的募集和设立总述 我们专注并擅长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法律事务,服务涵盖了从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募集到私募股权投资的展开,投资项目的管理,直至成功退出的全过程。 协助发起人和投资者设立各类私募股权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一般私募基金等形式,有限合伙制、公司制或信托制等模式,人民币基金、外币基金等类型: 服务涵盖: 根据基金设立者的目标设计合适的组织形式; 协助基金投资者设计管理架构和收益结构; 协助发起人募集资金,并规范相关手续和程序; 协调、规范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以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关系; 解决基金投资者、管理者所面临的各类法律法规项下的合规问题。 PE投的项目运作包括协助私募投资者锁定目标公司并成功投资于目标公司。 服务涵盖: 投资结构和资本退出安排的法律方案设计; 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 就项目相关问题向投资者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项目的商业谈判; 起草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 就政府相关审批与登记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履行有关法定程序和手续; 协助客户完成交易的交割。 PE投资的管理退出包括协助私募投资者在条件成熟后以各种可行模式成功退出目标企业,获得投资价值。退出模式包括IPO退出、回赎退出、并购退出及清算退出等。 服务涵盖: 协助投资者对目标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 退出模式安排的方案选择和设计; 依据不同的退出模式出具相关的法律意见书; 参与项目退出的相关商业谈判; 就退出中所涉及的所有重要法律事项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作为基金方代表参与退出的相应法律程序; 受基金方委托为项目公司提供IPO、并购重组等法律指导和服务。 协助拟融资企业包括协助拟融资企业寻找、评估并引入合适的PE投资者,或设计实施其他融资方案。 服务涵盖: 为客户设计并制定融资方案; 参与商业计划书的拟定; 为客户寻找、推荐合适的PE投资者; 协助客户参与PE有关的洽商和谈判; 参与客户对PE的评估和选择,并在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 代表或协助客户设计与PE的合作方案; 为客户起草、审查和修改与项目有关的章程、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退出: 一、上市(IPO); 二、被收购或与其它公司合并; 三、重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就是股民常讲的“私募基金”)是两种名称上容易混淆,但实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基金。 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等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股权进行投资。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VC),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进行私募股权投资。 相关法律风险规范当前,中国已成为亚洲最活跃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私募股权基金必将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由于相关主体不了解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投融资企业带来的重大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而后,中央召开了农村工作会议,全面部署2010年农业农村工作重点任务: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加快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涉及到私募股权投资的业务模式、投资分析及其收购策略与获利模式最佳投资公司的寻找、评估和筛选与项目评估及交易估值 私募股权融资法律实务:融资谈判及其技巧与融资模式设计 私募前的经营模式调整、商业计划书制作 股东协议制作、私募流程设计及投资退出策略与渠道设计 私募尽职调查及相关私募法律文件制作 上市企业必备法律要件的比较与利弊剖析 拟上市企业法律要件规范化的途径与步骤 PE核心法律条款(优先清算权、对赌协议、拖带权、共同出售权、优先购买权、回购权、保护性条款)。 图书信息书 名:外资PE在中国的运作与发展作 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和 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共同编著 出 版 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年1月 I S B N:9787508625638 开 本:16开 定 价:46元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运营管理为显著特点,以私募股权融投资法律服务为核心,以证券发行和上市(IPO)、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并购重组、产权交易和“新三板”等法律服务为延伸,致力于打造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精品所。团队化、专业化、品牌化日见成熟。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投资管理、资本运营顾问、资产管理等投行服务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道可特资本市场服务的基础,从而创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资为服务核心,法律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体两翼”立体化服务格局。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道可特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诊断式服务,伙伴型投资为核心业务,以企业战略咨询、管控设计、品牌管理等为配套服务,与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密切配合、相得益彰,共同构筑了道可特资本市场服务的基础,从而创造性地形成了道可特以投资为服务核心,法律和管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一体两翼”立体化服务格局。 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市场服务,现为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政府法律顾问,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中国律师》特邀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内容简介 中国PE行业发展之初,外资PE处于一枝独秀的地位,曾经繁荣了中国资本市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崛起,民营产业基金的加入,使中国PE行业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新格局。 初入中国的外资PE曾经因外资政策的限制而在运作中缺乏透明度和规范性,引起外资PE到底是治世利器还是洪水猛兽之争议。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变化,外资PE在中国的发展趋势和在运作方式必然会产生巨大的变化。本书对外资PE在中国的历史沿革、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对外资PE的运作流程、方式,涉及外资落地、运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特殊政策等关键正常问题做了详细分析,力图将外资PE的运作与法律解读紧密结合。 本书是道可特与中信出版社合作的资本市场系列丛书中一本,详细展示了我国引进外资PE及其发展和成长过程,对外资PE的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退出的基本思路和流程作基本梳理,对外资PE带来的好处和可能的负面作用进行了客观分析,对我国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了较深入的解读,并对如何改进外资PE的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前瞻性的建议。本书不失为私募从业人员、金融资本管理人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专业人士一部好的实务参考书。 目录 丛书总序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外资PE的概念 第二章 外资PE在中国的发展 第三章 外资PE在中国的募集与设立 第四章 外资PE在中国的投资与管理 第五章 外资PE的退出 第六章 外资PE在中国的展望 附件1:外资PE相关法律法规汇总一览表 附件2:重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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