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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水城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释义

为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制订本预案。

一.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贵州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和科学扑救水平,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各相关部门应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履行职责,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在全面落实各项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基础上,切实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县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有: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经贸局、县人劳社保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粮食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水利局、县电信局、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分管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森林警察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县森林警察大队抽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决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统一协调武警、公安、消防以及民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批示;制订、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督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执行;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伍;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汇总全县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信息,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人武部: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必要时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县法院:负责对森林火灾案件的审理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协调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并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县公安局:调派警力维护重、特大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扑火抢险期间,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县林业局:保障森林火灾扑火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负责对森林消防队伍和护林员的管理和培训,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负责火烧迹地的植被恢复。

县发改局:监督、检查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灾后重建。

县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管,督促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森林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监测预警预报特别是高火险天气预警预报工作。

县经贸局:负责火灾扑救中调集和供应衣物、帐篷等物质。

县人劳社保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受灾国有林场职工和城镇居民的再就业工作,做好参加扑火受伤和死亡人员的补助、抚恤等工作。

县文广局: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县卫生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县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局:指导管理农村生产用火,协助组织扑救危及农场、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农用设施的森林火灾,组织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火灾扑救中和灾后安置的粮食等物质的调配的供应。

县交通局:负责林区防、扑火公路的建设和维护,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县民政局:保障、指导和协调受灾群众的安抚、救济工作。

县水利局:完善国有林场和重点林区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组织扑救湖泊、水库周围的森林火灾;为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提供必要的水利和水源条件。

县电信局:组织提供森林防火应急通讯保障。

消防大队: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参加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

武警中队:配合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参加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

建立县级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协助责任单位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当责任单位发生突发性森林火灾时,及时赶赴火灾现场协助指挥扑救。

(三)其他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辖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有林场、苗圃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区村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 预防预警机制

(一)预警信息监测和报告

1、森林火情监测

森林防火期以及非森林防火期的高火险天气时段,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加强对森林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及时发现火情,高火险天气实行全天候巡山查火;在重点防火部位设置瞭望台和监测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监测森林火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国家林业局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气象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2、森林火情报告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情,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基层组织和森林防火机构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先行组织扑救。高火险天气,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实行森林火情日报告制度。

(二)预警支持系统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林火卫星监测系统、林业电子政务网、有线和无线网,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

(三)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Ⅳ级预警(蓝色警报):每年的森林防火期,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日均5次2个像素以下热点信息报告,无人员伤亡事故。

2、Ⅲ级预警(黄色警报):森林火险等级三级(可燃)以上,连续晴天7日以上,日均有1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并因火灾发生伤亡事故以上。

3、∏级预警(橙色警报):森林火险等级四级(易燃)以上,连续15日以上晴天,日均有2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点报告和20次一般森林火灾报警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部门、省森防火指挥部处置的火灾。

4、I级预警(红色警报):森林火险等级五级(极易燃)连续20日以上晴天,日均有40次2个像素点以上卫星林火热报告或同一集中连片林区3个热点信息报告;发生或可能发生需省应急委、省森防火指挥部处置的火灾。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程度以及林火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提出预警级别,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其中∏级、Ⅰ级预警通过广播、电视发布通告,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四)预警预防行动

1、Ⅳ级预警: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入临战状态;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2、Ⅲ级预警: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3、∏级预警: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联系乡镇森林防火工作的县级领导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到责任区进行督查;森林防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4、I级预警:在保持∏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重点地区和重要防火部位实行严防死守。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1、IV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2、Ⅲ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 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3、∏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

4、Ⅰ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应急响应行动

1、Ⅳ级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将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Ⅲ级森林火灾: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县森林防火办主任组织森林防火部门赶赴火场,在火灾现场设立县扑火前线指挥部,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统一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全面掌握火灾扑救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3、Ⅱ级森林火灾:在保持Ⅲ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负责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和成员单位领导3小时内到达县扑火前线指挥部,协助扑火。县森林防火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

4、Ⅰ级森林火灾:在保持Ⅱ级响应的基础上,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负责调度指挥,主持召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1小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及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市人民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

(三)信息报送与处理

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警、火灾,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向当地基层组织和森林防火机构报警,所在单位接警后,应立即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先行组织扑救。森林防火期内,县、乡镇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每天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一般火情,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任何单位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森林火警、火灾。

(四)指挥和协调

1、扑火前线指挥部职责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包括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7)向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随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3、扑救原则

(1)在扑火过程中,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尽量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和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应急处置基本措施

(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组织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增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5)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5、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跨本县行政区域时,在上级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由上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五)信息发布

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灾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且须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把关。新闻媒体记者赴火灾现场采访,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六)应急结束

1、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下一级预警响应机制。非森林防火期内,当预警级别范围内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2、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所在单位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验收,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五、善后工作

(一)善后处置

1、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工作,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火灾损失财产处理

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被征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完好无损的,由发生火灾的单位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3、扑火费用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旅差费、通讯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发生火灾的单位无力支付的,由当地政府解决;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

4、火案查处

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二)后果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Ⅲ级以上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森林防火办。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县、乡镇组建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县人武部负责组织120人的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各乡镇要组建50人的扑火应急分队。要逐步提高队伍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扑火战斗力。

森林火灾发生后,需要跨乡镇增援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增援。跨乡镇调动扑火力量,原则上以专业扑火队伍、民兵应急分队为主,武警和公安干警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在特殊情况下,可视当时火险程度和火灾发展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调动森林防火民兵应急分队,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会同县人武部协商后安排。调动武警、消防队伍,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经费保障

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列入县、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县级预算每年不少于30万元,乡镇预算每年不少于5万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增加。为预防或应对森林火灾而建设的工程项目、购置设备、建设信息系统等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部门统筹安排。

(三)物资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负责全县性或跨县市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配。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

(四)通信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加强森林防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配备与森林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建立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五)交通运输保障

乡镇扑火应急分队的运输,由本乡镇负责;跨区域增援扑火队伍的运输,由所属单位负责;县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县人武部负责协调。

(六)医疗卫生保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七)技术保障

县气象局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卫星遥感监测、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火场气象服务系统的建设与配备。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软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决策与指挥的智能化、数据化。

七、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原则上每3年按照预案内容组织一次综合实战演练,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宣传与培训

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建立县森林扑火培训演练基地,并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扑火应急分队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森林火灾信息或者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火灾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检查

县应急办、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八、附则

(一)相关名词术语解释

1、“重、特大森林火灾”:指应当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的Ⅱ级森林火灾和Ⅰ级森林火灾规定的重要火情,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和完善。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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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4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