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受虐儿童 |
释义 | 现象背景大部份受虐儿童都比较年幼。据统计,约九成的受虐儿童年龄在五岁以下;约五成为一岁以下。下列各因素与受虐有关: 儿童因素(一)儿童因素:儿童本身如果有生理,精神或行为方面的异常会比正常儿童容易受到虐待。 家庭因素(二)家庭因素,父母亲成长于暴力倾向的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较低,单亲或离婚等家庭比较容易发生暴力事件;但社会地位高及富裕的家庭并非没有虐待儿童的事件。 社会因素(三)社会因素,社会对体罚的看法,媒体对暴力事件的宣扬,人际关系的冷漠,社会对儿童的重视性都会影响儿童暴力事件的发生率及检举率。 (四)直接诱因:暴力事件的发生常有一个导火线,例如儿童哭闹不停,学校成绩不好,大小便控制失常,家庭经济或父母婚姻关系出现危机等。 受虐种类身体受虐1.身体受虐(physicalabuse) 以各种物理方法伤害身体而达到虐待的目的,可以是长期多次的伤害或是一次猛爆性的伤害。受害者的身体通常可看到暴力後遗留下来的痕迹,与一般意外伤害不同,因而引起别人的怀疑。 受虐的证据: 瘀青(a)瘀青: 瘀青是最常见的身体受虐的痕迹。一般意外造成的瘀青常见於膝、小腿、手肘及额头。发生於其他部份,或年龄小於九个月的婴儿身上的瘀青应怀疑有受虐的可能。长形的瘀青可能是手掌或其他器具留下的伤痕。手腕或足上环形的瘀青可能是捆绑的结果。圆形或椭圆的痕迹可能是咬痕。其他奇形怪状的瘀青都可能是蓄意伤害所造成的。身体各部位多处瘀青,新旧不一的瘀青,或瘀青看来跟家属陈述的原因不附合者,都应该怀疑有虐待的情形。 抓伤或擦伤:(b)抓伤或擦伤: 脸上轻微的抓痕常是三个月内的婴儿自己所抓伤的。成人造成的伤痕常较大而且在婴儿或儿童自己不易触摸的部位。 (C)烧伤: 儿童常是烧伤或烫伤的受害者。常见的意外发生在沐浴或倒翻热水瓶。前者烫伤的部份在臀部;後者常在脸、颈及前胸。这类意外事件留下的伤痕常是不规则而且受伤深浅不一。蓄意造成的烧伤常有规则的伤口,而且深度一致;烧伤的部位也比较不常见,例如手背,会阴,脚底或背部。如果受害者的活动能力与家属的陈述不相符时也应该怀疑其受伤的原因。 (d)骨折: 受虐所造成的与意外造成的骨折有时候不容易区分,但如果骨折发生在九个月以下的婴儿或骨折位置很罕见时,应该怀疑其原因。幼儿脊椎的前侧压迫性骨折及远端锁骨撕裂性骨折可能是暴力拉扯所造成的。同时存在不同部位,新旧不一的多处骨折常是受虐儿童的特徵。 (e)腹部创伤: 常是受虐待儿童致死的原因。腹部遭受打击除了可见的外伤外,还会造成肝脾裂伤,肠道破裂,十二指肠血肿,肠系膜血管破裂,胰断裂或假性囊肿,肾裂伤或血肿等等。当家属解释的理由与受伤程度不符合时,应该考虑蓄意的暴力事作。 (f)头部外伤: 这是受虐儿童最常见的死亡原因。脸部可能出现擦伤,裂伤,挫伤或血肿。眼眶周围的皮下出血常是前额重击的结果。口腔内也可能有裂伤,牙齿断裂等现象。头发可因拉扯而折断或脱落。头皮出现血肿时应该注意是否有头骨骨折的存在。受虐儿童的头骨骨折常呈现线状,但其他各种形状的骨折也不能排除蓄意的伤害。两侧或多处的头骨骨折更要怀疑是受虐事件。更严重的头部伤害会出现颅内出血,脑挫伤等情形。颅内出血有时候是猛力摇晃而造成的,特别在两岁以下的儿童,出现所课「婴儿摇晃症候群(shakeninfantsyndrome)」。其症状包括颅内及眼球内出血,永久性的脑损伤及智力衰退;这种病人常没有其他明显的外伤。 2.性受虐(sexualabuse) 性受虐可在许多不同情况发生。受害者包括各种年龄及性别,而施暴者可以是熟人,家庭成员或陌生人。 事件的发生可以是偶发的或长期侵犯。大部份性受虐行为不造成明显的生殖器外伤,而且事件的揭发与实际事件的发生常有时间上的差距,所以理学检查的结果不一定可靠。 如果事件发生在七十二小时内,应该马上进行检查。医护人员应该以关怀及温和的态度面对受害者;後者的隐私权亦应该受到尊重。所有的证据包括毛发,体液,衣服都要小心保留。检查各种可能传染的性病。外阴部如有明显的伤害,应该详细记录并拍照。会阴部的外伤如果是对称性而且处女膜破裂,应该怀疑有更深入的伤害,必要时可麻醉後再造一步检查。如果外伤是非对称性而且处女膜完整,可延後或不需要内诊。 3.忽视(neglect) 忽视是指父母或法定的负责人蓄意造成该儿童的生活基本需要的缺乏及不提供适当的照顾,包括食物,衣著,居所,卫生,医疗及监督。忽视最常见的结果是营养不良,同时也可能患有多种疾病而没有适当的治疗。贫穷,失业,单亲家庭,父母智能不足或管理不善的育儿机构等环境中,有时很难区分真正的忽视案件。忽视可能是各种受虐情形中最普遍的现象。当受虐者体重在正常的百分之七十以下,必须积极治疗。长期营养不良降低儿童的抵抗力及阻碍智能发育。许多受虐儿童的死亡直接或间接与忽视有关。 社会监管表明国外的司法实践已经表明,有效的司法干预能大大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如果现场拘留施暴者并对其实施有效的刑罚,会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殴打的概率减少50%。而不对施暴者实施有效的刑罚,受害人往往会再次受到暴力威胁或殴打。因此,一些国家实行了“容忍度为零”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是家庭暴力,无论轻重,一经发现,必须立案。一旦法庭认可虐待成立,不仅施虐者要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一般还将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乃至探视权。而如果家长因判刑,没有能力对其子女进行监护,社会相关机构就会将儿童的监护权接管过来,从而避免儿童继续生活在受虐的阴影之中。 很显然,惩罚施虐者最终还是为了让受虐儿童获得应有的权益保障。不过,在中国当前社会背景下,受虐子女由于往往是未成年人,需要家长供养,家长受到起诉或判决,意味着失去供养人。本案就是如此,如果符某直接被判入狱,这个有两个小女儿、原本拮据的家庭,将陷入困境。由此看来,将女儿打成重伤的符某仅获缓刑,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使其不至于被关入牢房而断了收入来源,法官当有这样的考虑。 做法但这种施以缓刑的做法,对于符某这样的严重施虐者显然并不适用,有违法律的公平性。一个假设是,如果他打伤了别人,打伤的情节和程度与此相当,他能获得缓刑的处理吗?还有一种忧虑是,有些施虐者已经形成习惯,缓刑是否能够真正起到阻止施虐者不再对子女施虐的作用,显然还有待观察。另外一种情况,我们也不能不顾及,对严重施虐者予以缓刑,允其回家与孩子生活在一起,这样,受虐儿童和施虐者在短时间内再次相处,那么,这个孩子受虐的心理阴影在一定时间内难以消除,对这个孩子健康成长也未必有利。 从当下来看,目前对于施虐儿童的监管,尚缺少具体的法律规定,对其监护也只能采取一些权宜之计,各地做法都不相同,很不规范。而在没有受虐儿童保障性监管制度的情况下,各地法官也只能采取缓刑的办法,对施虐者从轻处罚,这并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性。因此,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制订完善的儿童监护制度,把受虐儿童监护责任由社会承担起来,为孩子避免受到虐待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屏障,提供有力的社会干预,已是当务之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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