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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时效宝
释义

“ 时效宝”是由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创意发明,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浙江新万马律师事务所联合完善,由《债易网》开发、制作完成。 它是全球首款,通过互联网由第三方见证,公证的“诉讼时效中断”服务的《债易网》产品,是集公证监督、律师服务、第三方电子平台于一体的全新服务。

法律依据

它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采用网络模式,将法律程序用最方便快捷的方式变为现实,同时加入公证实施监督、律师在线服务等措施,成为目前保护诉讼时效最为创新的产品。

诞生

2009年7月21日,杭州,全球首款通过互联网由第三方见证,公证的“诉讼时效中断”服务的《债易网》的服务项目----“时效宝”宣告诞生。

操作模式

方式一:电子邮件

用E-mail的形式向对方邮箱发送一般电子催收函件,或以受托律师事务所名义发送律师函,公证处均全程备案。之后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需要公证的判断,公证处会根据用户的申请从备案中提取记录并出证,确保网络上的无形证据变为有形。律师函分为

方式二:EMS律师函

将用户的债权以受托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对方发送催讨律师函,彰显法律的严肃,保证用语上的恰当,同时采用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在对方即使拒绝接受的情况下,亦可证明您已经采用过这种催收方式向其追讨过债务,进而到达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如果您还不放心,我们也可帮您取得公证处支持,对整个发送律师函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方式三:公告

对于下落不明的债务人,您可以发布公告催收。公告不仅在债易网滚动播出,还将同步在具有新闻媒体资质的新华网浙江频道公告网平台上同步发布,依靠强大的网络覆盖,向全国全社会甚至全球发布用户的催收信息,从而达到法律上要求的请求目的。

(其中一般电子催收函根据用户与债务人的关系分为五种语气:友善、温和、一般、不快、严厉五个版本,律师函分为:立即还款版和提出还款计划版两种,公告形式一种)

适用人群

1、债权债务尚在诉讼时效保护期内(一般为两年);

2、希望快速便捷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

3、希望保留权威证据(可提供公证同步备案,并根据用户申请适时办理公证);

4、希望催讨行为合法、正式、及时(可随时根据用户需要自动生成律师函);

5、希望给对方足够压力(律师函催讨可引起对方充分重视);

6、与债务人长期合作,如直接诉讼或上门催讨,颇感尴尬的;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公告催讨);

8、债务人在异地或国外,追讨成本高的;

9、债权期至,但又想要延缓起诉的。

相关法律名词和法律条文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范围: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民商事各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时间长度

1.[1年]

①《民法通则》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③《海商法》第260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④《海商法》第263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⑤《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2年]

①《民法通则》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③《专利法》第62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④《商标案件解释》第18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⑤《著作权纠纷解释》第28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⑥《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⑦《海商法》第258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⑧《海商法》第259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⑨《海商法》第261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⑩《海商法》第262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11《海商法》第264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2《产品质量法》第45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3年]

①《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②《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4.[4年]

《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5.[20年]

①《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概念就是“除斥期间”,前面的诉讼时效指的是诉讼权利,这个概念主要指针对与实体权利,也就是法律规定你的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有一个固定的期间,如:

《民通意见》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继承法》25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5条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间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之后的案件的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如果债权人诉于法院,法院虽然应当受理,且不能主动援引适用诉讼时效,但只要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则债权人将于法院处无法获得胜诉权,将被法院当然的驳回起诉。这时,债务人是否能够归还债务,就要完全凭他个人的善良和自愿。但事实上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我们很难见到债务人会发善心主动归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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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0: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