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释义 |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专门设立的石家庄市政府组织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 三、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处 (三)发展规划处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五)经济运行调节处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 (九)农村经济处 (十)基础产业处 (十一)高技术产业处 (十二)社会发展处 (十三)产业协调处 (十四)招标投标管理处 (十五)财金贸易处 (十六)驻京项目资金协调处 (十七)人事教育处 (十八)综合处 (十九)前期项目处 (二十)在建项目处 (二十一)稽察一组 (二十二)稽察二组 (二十三)电力煤炭处 (二十四)新能源处 (二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 (二十六)供热燃气管理处)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根据国家、省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整情况,调整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备案制度。 国家及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上报省政府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以及需报市政府审批、核准或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县(市)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按属地原则备案。 中央、省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安排下达并加强监督检查;市补助县(市)、区的同类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安排。 2?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全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市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市政府清理整顿“五小”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市医药储备管理;煤、电、油、运等重要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服务、调度工作;电力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3?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吸引国内资金和利用外资的招商投资职责划入市投资招商局。具体包括:组织、指导全市经济、技术交流,促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统计、分析全市引进市外资金、技术、人才及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省外重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项目的筛选、评审、论证、呈报和验收工作;负责市配套资金项目的审核、验收、使用和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申报外商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谋划、发布、洽谈、签约的组织指导、签约项目的履约落实。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集中精力抓好区域经济调节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加强投资宏观管理;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协调,大力推进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区域经济调节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突发事件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工作。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措施;牵头推进全市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受市政府委托对相关投融资机构进行宏观指导。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市级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国家、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产业支撑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审核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组织开展对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财政出资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含资源开发类和境外上市类)。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八)承担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城镇化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九)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 (十)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一)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市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负责冶金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具体工作;负责对口支援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掌握分析产业园区建设发展动态,研究提出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发展的建议、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园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市管产业园区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2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运转、会务组织、机要保密、政务督办、档案管理、信访接待、政务信息、对外宣传、安全保卫等机关行政事务;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指导委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开展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和软课题研究;组织或参与、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普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 (三)发展规划处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研究提出推进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小城镇改革发展工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石家庄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 监测分析全市经济形势和国内外经济发展变化,对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预测;研究总量平衡,提出经济调节的目标及相应政策措施建议;组织拟订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速度效益、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实施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负责本系统信息网络规划、建设与管理,推进信息应用。 (五)经济运行调节处监测全市总体经济运行态势,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负责拟定煤、电、油、运等各类生产要素的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工作;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协调预案,提出安排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整动用市级重要应急物资储备的建议。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推进市属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牵头研究和指导扩权县改革,指导市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的重大问题。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措施;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办法、实施细则;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投资、市属单位自筹投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市级重点项目资本金配置计划;指导管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工作;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参与管理与投资建设有关的标准定额。 (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编制下达境外投资年度计划,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含资源开发类和境外上市类);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建设的推动、跟踪、协调和服务;承担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 (九)农村经济处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发展、生态环境建设、以工代赈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气象等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国家、省资金相关项目及投资计划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订全市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发展规划;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跨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制订土地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负责资源型城市转型与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安排重点流域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十)基础产业处研究制订能源、综合交通发展战略;统筹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能源和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规划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负责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工作。 统筹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战略、规划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和改革建议;组织编制铁路发展专项规划和城际及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审核、审查上报铁路、城际和城市轨道交通重大项目;提出市级财政安排铁路投资意见,制订铁路投资筹资方案等。 (十一)高技术产业处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相关的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安排意见;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二)社会发展处综合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编制下达全市人口、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等年度计划;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新建、变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拟订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相关体制改革,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三)产业协调处综合分析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地方综合性产业政策;统筹产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谋划提出主导产业重大结构调整项目、重大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监督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组织研究加强行业协会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十四)招标投标管理处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招标投标配套法规和相关政策,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监督招标公告发布,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全市评标专家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全市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招标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财金贸易处(市粮食调控办公室) 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上报工作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变化提出计划调整建议;研究提出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等重要商品的市级储备,拟订相关物流发展规划;安排流通业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口岸管理相关工作。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运行形势;参与研究提出我市贯彻国家、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按分工负责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工作;牵头推进全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发展及政策的制定。 (十六)驻京项目资金协调处负责建设项目争列中央资金的协调对接;负责项目的谋划和争取,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制定进京项目工作方案;负责收集国家有关部委、商务办事机构、科研单位等重要政策、经济信息,提出对策建议;为进京汇报项目做好准备和服务工作。 (十七)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正县级)是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谋划、实施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制定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掌握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参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筛选、推荐、申报、争取省重点建设项目;参与重点项目的洽谈、考察、咨询、审查、评估、论证等有关工作;承办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项目北京调度室)内设: (十八)综合处负责组织编制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起草有关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全市重点项目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预测预报、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全办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办公和保障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 提出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方案;督导全市重点项目实施进度;负责重点项目年度责任目标完成进度的督导、推进;提出和落实重点项目年度考核、考评方案,推进全市重点项目按计划完成年度目标。 (十九)前期项目处负责协调、调度和推进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掌握全市前期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调度落实涉及前期重点项目的各项建设条件。 (二十)在建项目处负责协调、调度和推进重点项目的在建工作;掌握全市在建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调度解决在建重点项目中存在的各项问题;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县级)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稽察特派员受市政府委派,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依法对国家、省授权本市负责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市重点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出资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跟踪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对中央、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信访工作;承办市政府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石家庄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内设: (二十一)稽察一组(职责同上) (二十二)稽察二组(职责同上) 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正县级)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建议,拟定全市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行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定有关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核电管理。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参与制订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石家庄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内设: (二十三)电力煤炭处拟订全市火电、核电、热电和电网(不含农网)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源电网、热源热网等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电力、热力、煤炭等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组织协调电力、热电及供热项目建设;负责电力、热力、煤炭等能源预测、预警,参与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二十四)新能源处负责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农村电网、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先进能源系统和其它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 (二十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综合分析全市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负责能源资源节约、再生资源利用、企业和城镇污水治理、城镇垃圾处理等项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负责指导全市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提出相关发展布局及重大项目审核意见;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和节能监察工作。 (二十六)供热燃气管理处编制全市城市供热、燃气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供热燃气行业技术法规和标准;负责指导城市供热生产、输配、使用、科研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城市供热指导、协调、监管和检查工作;负责供热体制改革;负责燃气的储备、供应、调度协调工作。 石家庄市对口支援办公室(副县级)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承办市政府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和援疆、援藏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对口支援工作规划;负责市对口支援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承办对口支援合作项目的审核、报批和督办落实。 四、人员编制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50名(含纪检监察人员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5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室、老干部处、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市能源管理办公室科级职数)。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0名。 五、其它事项(一)管理市物价局。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投资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联席会议制度。市商务局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申请工作。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的战略性、敏感性行业和领域目录,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省商务厅;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并购安全审查的主要责任,市商务局承担依据目录提请并购安全审查以及执行并购安全审查决定的主要责任。 (三)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类生产要素的管理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各类生产要素的发展战略和宏观政策,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规划的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各类生产要素的组织协调、服务、调度职责。 (六)关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申报的职责分工。在规定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审核、申报工作,由市投资招商局承办,并将办理结果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额以上、涉及对省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事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协调、协助工作,并以市发改委名义向省呈报。 (七)石家庄市产业基地和产业聚集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均由市发改委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内设机构2个,即:综合协调处、考核奖惩处;人员编制和科级职数均含在市发改委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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