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湿陷性 |
释义 | 学科:工程地质学 词目:湿陷性 英文:collapsibility 释文:湿陷性是黄土类土在上部压力作用下受水浸湿而发生沉陷的性能。土样在一定压力下的湿陷量与其原始高度之百分比,称为湿陷系数(coefficient of eollapsibihty);在一定压力下,土样湿陷量与其浸水湿陷前高度的比值,则是相对湿陷系数(relative coefficient of collapsibility)。 对于湿陷性岩土,应采取下列措施以免地基受到破坏。 1 各级湿陷性岩土地基上的乙类建筑,必须进行地基处理;Ⅰ级湿陷性岩土上的丙类建筑可不处理地基,但应采取结构措施和基本防水措施。当地基内的总湿陷量不大于5cm时,各类建筑均可按非湿陷性地基进行设计。 2 建筑物周围必须做散水,其横向坡度不得小于0.05m外檐应高于平整后的场地;散水宽度,当檐高在8m以下时,应为1~1.5m,檐高在8m以上时,每增高4m,可增宽25cm,但宽度一般不大于2.5m;散水与墙体接缝要严密,不得漏水。 3 建筑物周围6m内,场地平整后的坡度不得小于0.02;6m以外不得小于0.005。未采取排水措施或用路面排水时,整个场地纵向坡度不得小于0.005。;94n 4 自重湿陷性岩土,专场表面宜设置15~30cm百厚的灰土垫层;散水应采用现浇混凝土,且应设置15~30cm厚的灰土垫层,垫层外缘应超出散水50cm。 5 施基槽内严禁进水。防洪沟、水池、淋灰池距建筑物基础外墙,Ⅰ级场地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得小于25m;搅拌站距基础不得小于10m,并做好防水措施;给水管道与墙的距离,Ⅰ级场地不宜小于7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10m;Ⅰ级场地,取土坑距基槽不得小于12m,Ⅱ级场地不宜小于25m。 各类埋地管道、排水管道距建筑物的最小距离 乙类建筑 丙类建筑 丁类建筑. Ⅰ级场地 5m 4m Ⅱ级场地 6~7m 5m 5m 6 槽内挖出的土宜在槽边堆成土堤,距槽边距离不宜小于1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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